法学毕业生范文10篇-ag尊龙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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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生

法学毕业生范文篇1

法学毕业生:最好的前途是当律师,最差的前途也是当律师

法学老师:就像“玻璃上的苍蝇,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没有的”

9月,正是刚毕业的大学生到新单位报到的时间,而对于法学毕业生来说,他们正在备战9月17日即将进行的国家司法考试。

几年前,他们以学校最高的分数考进这一令人羡慕的专业;几年后,他们却面临一种尴尬的局面,要么改行,要么先跨过横在面前的司法考试这一门槛。因为一名法学专业毕业生想进入法院、检察院工作,目前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通过公务员考试;其二,通过司法考试。

一些专家指出,法学毕业生正在遭遇就业瓶颈。这一切究竟是因为制度出了问题,还是用人机制不够合理,值得社会反思。

现象

报考时热门就业成冷门

据教育部有关部门调查显示,近年来法学院校毕业生的就业率一直较低,有的院校只有30%左右。

8年前,刘同学高分考进了福州某高校法律专业。大学毕业时,班上60多个同学中9个考上公务员,10多个去了银行,剩下的就在等着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只有9%左右,当年没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他又参加了研究生考试,并考上了华东政法大学的研究生。今年刘同学法硕毕业,本来找好工作的他再次选择继续升学,并考上了母校的博士。

刘同学告诉记者,法学毕业生有两种就业途径,一是主动当律师;二是被动当律师。最好的前途是当律师,最差的前途也是当律师——因为在外资律师事务所,薪水是非常客观的,可是如果找不到工作,也只好先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等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再谋前途。

和刘同学有相同遭遇的,还有其他一些法学毕业生。对于司法考试,不少法学毕业生称要“决一死战”。一位去年毕业、未通过司法考试的大学法学专业毕业生无奈地说:“法学本科生就业真的很难,要想从事法学工作,到哪儿人家都问过了司法考试没有。在学校时老师就跟我们强调过,说我们就像‘玻璃上的苍蝇,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没有的’。”

福建省海峡人才市场毕业生就业工作部负责人翁坤海向记者介绍,法学专业的就业属于不完全市场化,因为大多数法学毕业生都会选择考公务员、选调,或者进律师事务所,但是目前律师事务所已经趋于饱和。现在只有厦大法学专业、政法院校在我省就业相对容易一些,像福建省师范大学、农林大学等学校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都不容乐观。

翁坤海认为,转行对法学学生来说也不是容易的事,首先,学了四年法学专业的毕业生不愿意放弃自己的专业;其次,即使愿意干别的,用人单位也不愿意要。同一个工作,用人单位当然更乐意招收本专业的毕业生。

与此形成反差的是,法学专业仍然受到众多考生和家长的青睐。在众多的专业选择中,今年考生填报法律院校的热度仍然不减。

从近几年的高招情况来看,法学专业持续走俏,报考法学专业考生的成绩也是居高不下。和往年相比,今年政法专业依旧保持了较高的热度。在今年提前批招生中,报考公安司法院校依然保持火热。另一方面,近几年法学学校也越来越多,从2003年的300多所,扩充到2005年的420多所。

为何在法学毕业生就业困难的情况下,高校却频频扩招法学专业生?

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辉分析说,一个原因是,对高校来说法学专业成本低,不像其他专业,如机械汽车、化工等专业需要相当多资金,导致近几年高校盲目扩招法学专业生;另一个主要原因是社会的误导,报考法学的学生往往只看到法律工作人员,特别是律师职业的高收入。

形势

招法律人才单位门槛渐高

法学毕业生的就业情况,真的困难到要用“玻璃上的苍蝇”来形容,或是非得把参加司法考试看作是“决一死战”吗?

据了解,法学学生的就业途径主要有:公、检、法、律师事务所以及公司企业。来自目前就业市场的形势显示,目前各招收法律人才的国家机构及公司企业的门槛逐渐提高。

省高院政治部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目前法院的改革思路是限制法官的名额,让法官的数量减下去,相应地增加辅助人员的人数,把法官身上的担子移一部分到法院辅助人员身上去。我省的法官大多是从基层调上来的,因为他们有丰富的“实战”经验,现在法院在公务员的录取中并没有指定招收何等学历的毕业生,本科毕业即可报考。

但据省高院内部知情人士透露,目前如果想要进高院、中院工作,不是研究生以上学历,就不列入考虑范围,本科生想进公、检、法实在太难了。

事实上,秋季公务员考试一般在9月份,应届毕业生招聘会的时间多在七八月举行,这样法学学生的第一轮找工作高潮时间就被错过了。不仅如此,公、检、法招收法学本科生的几率也很低。据记者了解,个别进入法院、检察院的本科生,一般会被要求签订聘用合同,规定几年内(一般为五年)通过司法考试,否则将被解聘。而我国每年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最高才能达到10%,所以,工作五年后未能通过司法考试的也是大有人在。

即便去了企业,公司企业嫌法学本科毕业生学历低,而另一方面律师事务所也基本饱和。在公司企业招人高峰期,要法学专业的也不多,即使要,大部分都要求法硕以上。一名公司负责人表示,现在法硕、律师等多的是,法学本科生学的只是一些基本的知识,水平顶多就是一个普法者,公司要来也没什么用。

建议

法学毕业生择业需转移“阵地”

在茫茫的就业大军中,法学毕业生将何去何从?

福建省海峡人才市场毕业生就业工作部负责人翁坤海认为,有许多学生眼高手低,把目标放在城市的好单位,不愿意到县级以下的法院基层或西部艰苦的地方去锻炼,这也在无形中降低了法学毕业生的就业率。

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辉认为,就业难和专业热门之间的矛盾主要是“出口”和“入口”间的反馈周期问题,像就业难这种“出口问题”目前已经存在,但尚未完全反馈到报考选择这种“入口”方面,所以,近几年内这种现象应该还会继续,直到反馈后才能呈下降趋势。

法学毕业生范文篇2

一、地方高师法学毕业生就业困境及原因

调查结果显示,多数被调查者对于师范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没有信心,且在期望就业地区、职业意向、期望值等就业偏向方面趋于一致。第一,地方高师法学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信心指数低。与政法类院校或重点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生相比,地方高师法学毕业生不仅在培养类别上与师范类混同,而且在层次、能力等方面得不到用人单位的完全认同。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被调查者对师范院校的法学毕业生就业形势并不看好。67.4%的毕业生认为当前法学毕业生就业形势较为严峻,56.2%的学生认为师范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竞争力不如政法类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生,29.2%的被调查者甚至认为师范院校法学专业学生相比其他本科院校学生存在更大的就业困难。第二,毕业生就业期望值过高。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选择偏好以公检法单位为主的公务员岗位。在选择就业单位类型时,分别有71.3%和46.6%的法学毕业生期望进入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还有37.1%的毕业生考虑进入律师事务所,接受调查者对国有单位和专业对口的职业就业意向选择比例远远高于非公有制企业和基层单位,而非公有制企业和基层单位的比例仅占13.5%和9%。第三,选择就业区域过于集中,东部高于中西部地区。55.6%的被调查者期望到东部沿海地区就业,到中西部地区就业的比例仅为2.2%。影响地方高师法学毕业生就业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首先,社会对地方高师法学专业认同度不高。当前,用人单位在毕业生市场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对毕业生的毕业院校、学历、能力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而高师法学毕业生因文凭、学历不占优势,且学校的知名度较低,屡遭就业歧视。其次,地方高师法学专业核心竞争力不足。受经费及学科性质的限制,地方高师院校无法及时配套相应的法学人才培养设施。一方面,教师队伍良莠不齐,人才难求。多数地方高师地处二、三线城市,难以引进或留住优秀教师,部分教师甚至连司法考试都未能通过,理论水平较低;另一方面,图书、资料等教学资源配套不足,法学教学实践基地迟迟无法建立,实践教学存在缺乏技术支撑的困难。最后,学生知识结构不合理,缺少社会实践经验。由于专任教师缺乏,地方高师院校法学课程的设置往往并不科学,学生的知识结构不合理。作为应用性学科,法学专业对学生的实践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是,当前我国地方高师法学教育仍以课堂教授为主,学生在校期间只有两个月的毕业实习课程,且无专业老师跟进。

二、地方高师法学毕业生就业出路

加强政策引导,培养学生树立服务基层、支援西部建设的意识。广大基层单位承担着大量的社区矫正、邻里调解和基层普法工作,任务繁重,专业人员少,工作效率低。随着西部大开发进程的深入,中西部地区急需大量法律人才。然而,在地方高师却存在着法学毕业生不愿到中西部或基层单位就业的困境。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可通过完善毕业生到中西部或农村地区就业的各项配套措施,鼓励毕业生下基层就业。一方面,面向一般院校优秀法学毕业生设置基层法律职位,减轻地方高师法学毕业生的就业压力;另一方面,通过政策引导毕业生自觉支援西部建设,如国家可有针对性地推行学费补偿政策,面向来自西部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法学毕业生,规定服务满一定年限后,对毕业后返乡就业的西部生源大学生返还全部学费,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免除其清缴贷款的义务,以此鼓励法学毕业生支援西部建设。通过司法考试制度改革,引导学生到中西部和欠发达地区服务。目前,我国司法职业资格证书分为a、b、c三类,其中,c类证书不仅降低了报考的学历门槛,且仅针对来自部分受照顾地区生源的学生,但是c类证书也只能在受照顾地区使用。为鼓励更多毕业生到法学人才稀缺的偏远及西部地区,可以放宽c类证书的报考户籍门槛,以此激励一些毕业生到西部地区执业。以地方为依托,建立法学实践基地,提高毕业生就业竞争力。首先,大力推行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使学生从法学理论课堂教学模式中解放出来。诊所式法学教育是指在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的指导下,置法学学生于一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为需要法律帮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和无偿的法律援助服务。[1]地方高师在设置培养方案时,应在保证教育部14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的前提下,提供符合社会需求的法学选修课,如婚姻法、合同写作等;同时将诊所式法学教育纳入法学专业学生培养方案,在大学一年级着重培育学生的理论素养,二年级逐步开展诊所式法学教育,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其次,充分发挥地方高师的地方优势,提升为区域服务的层次。地方高师法学专业教师多为当地知名律师,也有部分资深法律工作者作为外聘教师到校教学,可以此为人脉资源,与本地法律部门开展广泛合作,邀请律师、法官和检察官进校开展职业讲座,组织公检法机关与学生开展辩论赛,锻炼学生的思辨能力和反应能力。最后,在公检法三机关设立实践基地,定向输送法学专业学生前往实习,由实习指导老师负责学生实习情况的反馈,并在实习结束后由有关单位签署学生实践结论;与律所、司法局共建教学实践基地,由持有律师执业资格证的教师带领学生承办社会案件或法律援助案件,每个案件由一位教师带领6~8名高年级学生办理,由教师指导学生办案流程及文书写作,对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不足之处及时予以修正。融合师范特色,冲破思维定式,拓宽就业途径。融合师范特色,关键在于注重法学专业学生的人格养成。地方高师院校形成了浓厚的以德育为主的校园文化,应将这种主流文化列入法学专业学生的培养方案,培养法学专业学生心怀感恩、吃苦耐劳的职业品格。要引导学生破除专业对口的就业依赖思维。2011年,教育部要求在全国教育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要把法制教育纳入中小学教育体系,在中小学配备法制教育领域工作者。师范院校法学专业学生在这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师范院校教师招聘信息较多,能够及时接收到最新、最全的法制教师招聘信息。地方高师院校在日常教学活动中,要有意识地学习、借鉴师范生教学培养方式,采取开放式及随堂案例教学,鼓励学生上台锻炼口才,培养逻辑思维能力;加强与周边中小学合作,指导法学专业学生到中小学开展普法讲堂、普法演出等活动,提高法律教学水平。

作者:陈莉娜工作单位:闽南师范大学政治法律系

法学毕业生范文篇3

1.学生个人因素

学生个人因素主要包括就业价值观和综合素质两个方面。价值观对个体行为选择具有直接的导向作用,就业价值观反应着学生的择业目标和择业要求。在国家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之前,法学本科毕业生大都分配至公、检、法等国家机关法务部门,工作专业对口,社会地位较高,人们在观念中也认为法学毕业生最好的去处就是这类单位。同时,由于“城乡二元体制”、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等体制性问题的存在,法学本科毕业生在观念上更愿意进入工作性质稳定、社会地位较高、各方福利健全的国有单位。而对收入较高但竞争激烈的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兴趣往往不大。综合素质主要包括合理的知识结构、优秀的思想品质和健康的心理素质。实际上,很多法学本科毕业生知识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法学专业素养不扎实、跨学科知识储备贫乏、外语应用能力较弱、知识视野狭窄等问题。还有一些毕业生虽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但没有形成优秀的思想品质和健康的心理素质,体现在缺乏诚信品质、团队意识不强、心理抗压能力较弱等方面,而这些方面是一个人优秀综合素质的主要构成方面。

2.学校因素

学校品牌声望和学校就业指导工作对毕业生就业有着显著影响。从学校品牌声望来讲,目前法学本科毕业生供给量充足,用人单位有足够的空间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择优招录,而选择的依据之一就是毕业生所在学校的品牌声望。事实上,“五院四系”、“985、211院校”的法学毕业生就业情况好于其他高校。因为用人单位倾向于招录学校品牌声望较高的毕业生,其结果就是普通大学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形势极不乐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在目前市场决定需求,“出口”决定“进口”的管理机制下,各个高校都从人力、财力和物力等方面加大了对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支持。但当前仍然存在着学校就业指导人队伍建设滞后,就业指导人员专业素养欠佳、就业指导工作办公设施落后以及就业指导与大学生需求不相适应等问题。

3.社会因素

市场需求、市场规则和经济发展状况对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也有重要影响。经济发展状况影响市场需求,市场需求决定着毕业生就业规模,甚至决定着高校相关学科设置的存亡。随着我国法学教育规模的迅速扩展,公、检、法等国家机关法务部门一方面不断提高招录门槛,另一方面也无法吸纳大规模的法学毕业生。对其他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来讲,他们需要大量优秀的法律人才,但是这类企业在招聘中存在的不完善的劳动保障以及性别、学历层次、毕业院校等方面的限制,阻碍了很多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之路。规范的市场规则有利于保护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环境和创业热情。但目前一些地方还时有发生的招聘不正之风打击并影响着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期望。法学本科毕业生具有法律人独有的对正义和公平的高度崇尚与捍卫,而失范的市场规则会打击他们的法治信仰。

4.家庭因素

家庭背景和父母观念也会影响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选择。随着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城乡二元体制”进一步减弱,但目前依然存在着就业时“生源地限制”、“户籍限制”等家庭因素的负面影响。有些家长支持孩子非公务员工作不去,非国家单位不选等等,这些误导性教育导致很多应届本科毕业生错失就业机遇。

二、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困境的解决思路

1.革新观念,提升素质

学生个人因素是就业成败的关键。对法学本科毕业生而言,必须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自我调适。第一,必须革除传统法学毕业生择业观,树立正确的就业价值观。要解放思想,要在最具活力的各类工商企业中大展风采,用法律人的严谨态度和专业素养维护市场经济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要破除乐于安逸,固守安稳的观念,要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及国家利益的关系,将自身利益与公共利益和谐统一。第二,要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在校期间要致力于所学,在学有所长的同时,拓宽自己的知识视野,丰富自己的知识结构,形成“一专多能”的能力结构。同时要特别注重塑造自己优秀的思想品质和健康的心理素质,将“立德”、“修心”作为人生至高理想追求。

2.塑造学校品牌,提升就业服务

从学校品牌效应来看,用人单位对各个高等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状况并不是悉数掌握,用人单位重点关注的往往是部属重点高校,而对非部属高校等地方性或地区性高校关注不多,了解也不够。因此,这类高校法学培养单位就必须重视塑造自己的品牌。探索独具一格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向社会积极推介自己的法学人才,提高社会认可度。从高校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出发,要构建“全员化、专业化、信息化”的就业指导与服务体系。“全员化”就要求高校人才培养的参与者和实施者,应积极配合就业指导与服务部门的工作,积极开拓就业市场,提供就业信息;“专业化”就要求高校应该有专业的部门和专业的人员及设施和设备为毕业生就业服务,打造和提升专业就业指导人员业务素质;“信息化”就是要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平台和现代通讯联络手段,将就业信息和就业政策及时准确地发送至每一位毕业生。

3.开拓就业空间,规范市场秩序

从市场需求方面来讲,公、检、法等国家机关应灵活调整招录政策。目前法学本科毕业生进入此类单位,必须经过两次类似过独木桥的大考,一是国家司法考试,二是公务员招录考试。这两次考试的特点是参考人员多,通过率低,且均与从业直接挂钩。再加之,公、检、法等国家机关招录学历门槛逐年提高,法学本科毕业生进入此类单位的机会日渐缩小。因此,基层政法部门可否灵活调整招录政策,降低法学本科毕业生的报考门槛,灵活招录测试方式。其他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应成为法学本科毕业生的主要去向,但企业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避免出现因性别、户籍、生源地等因素而拒绝录用的情况。同时,国家有关部门应严厉查处各类招聘过程中出现的破坏公平正义、损坏公平竞争的事件,保障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公平竞争权利。最后,从长远考虑发展才是第一要务,只有充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为广大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就业空间和就业机会。

4.完善社会保障,优化家庭教育

法学毕业生范文篇4

大学生,向来被誉为“天之骄子”,曾几何时,大学生就业是“皇帝的女儿不愁嫁”,然而近年来随着各高校自主招生、连年扩招,毕业生的人数也连年增长,大学生就业问题成为横亘在学校、家长和大学生面前的又一座大山。曾经不愁工作的法学院的毕业生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而且尤为严重。麦可思研究院(my-cosinstitute)独家撰写的《2010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调查的数据显示,2009届本科毕业生半年后就业率最低的专业大类是法学(82.3%);高职高专就业率最低的是法律大类(73.2%)。法学本科专业,因失业量较大,就业率持续走低,被列为高失业风险型专业且被亮红牌。2009年中国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披露,截至2008年11月,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634所,法学本科在校生30万人左右,法律专科在校生达22万人。而且由于前几年法学的热门,现在的法学在校生只多不少,这意味着法学学生就业在最近几年将更加困难。即使政府已经在尽可能多的给大学生提供岗位,创造就业机会,但就业难这一问题仍然不好解决。

二、问题的分析

造成法学毕业生就业难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既有国家、社会的原因,也有大学生自身的原因:

(一)从制度层面看首先,我国法学高等教育本身存在一定的问题。大学教育向来被人们称为是精英教育,而法学在国外学生通常是在结束了本科阶段的学习之后,才开始进入法学院学习的。我国的法学教育是本科教育,而且同时还有很多的法学专科。《2010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主撰稿人王伯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们现在的状况是什么?法学专业毕业生一本在培养,二本在培养,三本也在培养,甚至高职也在培养。这里面有很大一部分人并不能从事法律工作,一个很显著的证明就是对于很多不合格的法学专业毕业生来讲,通过司法考试比高考还难。”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许章润外地讲学时,发现了一个令他感到不可思议的现象:“一些系统独立设置的特殊类型的院校也开设了法学专业。如某铁道医学院开设了法学专业,对外宣称注重培养学生‘解决铁道医院的医患纠纷’。

但是教学质量令人生疑,因为它属于铁道系统的一部分,学生往往还是能够分配到相对不错的工作。”这种不符合资质的院校大量招生,一定程度上冲击了传统的政法名校毕业生的就业,出现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这样就进一步挤压了优秀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空间。其次,近几年高校扩招也导致了就业难问题的进一步加剧。近年来,各大高校在大肆扩招时都把法学专业作为主要扩招专业之一。传统的法学院校扩招法学学生;而相比起理工科来,法学专业的建立无需实验设备,专业师资要求也偏低,大多学校建立法学专业作为迈向综合性大学的第一步。这就导致法学学生短期内供大于求,毕业生的就业难也就顺理成章了。

法学毕业生范文篇5

一、胜任力和法律职业胜任力的概述

胜任力最早是由美国心理学教授davidmcclelland提出的,1973年他在《美国心理学家》杂志上发表文章,指出胜任力是一种直接影响工作业绩的个人条件和行为特征并构建出冰山模型,包括个体工作中所具备的知识、技能、社会角色、动机、自我概述和特质性格等六部分,可以以此区分优秀者和一般者。后来英国学者lylespencer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出素质冰山模型,提出基准性素质和鉴别性素质的划分,认为胜任力是显著区分优秀与一般的深层次的个人特征。我国杨力教授在他发表的《一流法律家的胜任力标准和培养》文章中就法学教育引入“胜任力”进行阐述并将法律职业胜任力概括为四个层面、九项特征,第一层面是个人效能框架下的获取成就的动机、极强的自信和自我控制的调试,第二层面是认知能力框架下的问题的双向思考,第三层面是过程执行框架下的高度关注程序的稳态和准确、冲突的管理和疑难下的决策力,第四部分是人际影响框架下的面对情景的敏锐和崇尚服务公众的精神。法律职业胜任力让法科学生逐渐领悟到未来工作不仅依靠知识和技能,还要认识到更多的决定性因素,以使自己更加全面的发展。

二、高校大学生法律职业胜任力调研分析

(一)调研实施情况综述

项目组调研内容结合davidmcclelland教授关于胜任力的概述,针对毕业生与未毕业生设计不同的问题且问题设计较为贴近学生实际以及社会环境,共收到292份有效问卷,其中包含27份已毕业学生和265份未毕业学生。根据davidmcclelland教授的胜任力理论、冰山模型以及杨力教授有关法律职业胜任力的特征理论,本次有关法律职业胜任力的调研从法学知识、法律技能、法律职业动机、自我概述和特质性格等部分进行。

(二)调研结果量化分析

1.法律职业胜任力中基准性能力分析。丰富的法学知识和醇熟的法律技能是法律职业胜任力中的两项基本能力。毕业生与未毕业生都认识到其重要性,但是在校生在学习上还有松懈,高校教育应该继续牢抓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技能的提升。同时96.3%的毕业生对未来法律职业工作充满信心并有14.8%的毕业生有自己创办法律相关公司的想法。毕业生写给未毕业生的建议里也希望他们努力学习,夯实基础,扎实法学专业知识,不断进取,做一个合格的法学毕业生。2.法律职业胜任力中鉴别性能力分析。近几年高校教育逐渐从侧重知识和技能的传授向知识、技能、态度等多元化发展转变,高校大学生的学习状况也在同步进行转变。从本次调查数据不难看出,未毕业生还有继续进步的空间,以优秀毕业生为榜样不断提升综合素质。在从事法律职业动机方面,92.6%的毕业生认为自己有必要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工作中去从而选择与法律相关的职业,其中选择与法律相关职业的毕业生中有59.3%的毕业生是因为喜欢热爱法律职业且有极强自信从事好法律工作,37%的毕业生是因为法律职业收入可观能缓解家庭经济状况。同时未毕业生在选择未来职业的动机中,80%的同学会因为自己本身所学习的法学专业而选择与法律相关的职业,也有部分同学会根据自己喜好与工作收入而选择职业。家庭经济状况也成为影响学生就业的因素之一,92.6%的毕业生和89.1%的未毕业生在选择职业时考虑到家庭经济因素,高校在推动学生就业择业时也要慎重根据每个学生不同的家庭经济状况而选择办法帮助其就业。在法律职业胜任力的自我概述与性格特质方面,法律职业要求卓越从业者在特质性格方面拥有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和丰富的实践能力以及拥有崇高的正义感和服务公众精神。毕业生认为在拥有丰富法律知识和技能的同时更要注重司法实践的学习以及人际关系的处理,100%的毕业生认为丰富的实践经验有助于进一步深化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80%的毕业生认为良好的人际关系和沟通能力对法律职业工作也同等重要,未毕业生以上三项还有待提升,其中仅有56.2%的同学认识到良好的人际关系和沟通能力的重要性,高校教育有必要继续完善学生素质教育内容,让学生在思想上强化实践能力与人际沟通能力的重要性,为学生未来法律职业工作奠定良好的胜任力基础。

三、基于职业胜任力导向的法学人才培养策略

(一)强化情景式庭审训练,将学以致用

情景式训练就是模拟法庭的庭审过程,将现实生活中的法庭审理搬到课堂或者活动中来,让学生在学校就能切身感受庭审过程,增强课堂或活动的趣味性。真实感受整个庭审过程,让学生在校园中既能学习又能将学习应用到实践中去,由于情景式庭审训练中使用的是生活中的真实案例,会让学生提前学会未来工作中的技巧以及培养学生处理案件的敏感度。在训练过程中即使学生审理错误案件,也能让他在实践中吸取教训增长经验。这种“模拟游戏”能增强学生的程序意识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以及情景的敏感性,法科学生借助于此感受现实的职业思维并提升法律职业胜任力。情景式庭审训练是一个长期性实践课程,既需要扎实理论功底作支撑,也需要灵活的周期运用,让学生积极地发挥庭审的主体作用而不是被动地接受,项目组希望通过此次调研以及项目课题改善教学现状,强化学生和学院对情景式训练的重视。

(二)加强就业工作指导,提升学生就业观念

职业胜任力与学生就业能力息息相关,经调研发现现代大学生就业观念还存有缺陷,对未来职业规划的能力欠缺,这也是高校就业工作着重解决的地方。在本次调研活动中,29.1%的学生对自己的未来工作有一定的规划和目标,大部分学生并没有规划也未付诸行动,由此有必要进一步强化大学的职业规划教育工作。学生对未来职业尚无规划,也侧面反映出其对法律职业胜任力的认识不足,无从下手去提升自己的法律职业胜任力。学院应周期性为每一位学生开展就业能力提升课、就业形势讲解课或者系列就业能力目标实现活动,并非仅在即将就业的某阶段开展,应该贯穿始终才能不断深化学生的就业观念,使其在就业择业阶段拔得头筹。

(三)借入动机成就理论,提升自信与决策能力

借入动机成就理论让学生通过完成短期内高效的法学小目标以提高学生独立处理事务的自信心,也有助于学生提升法律职业胜任力。成就动机的设置也要考虑成就目标设置的可操作性与挑战性,同时组织者要根据学生的日常施行予以反馈,对偏激目标或高难度不切实际目标予以适时制止。本项目课题组也根据借入动机成就理论,确立了10名同学贴近生活与法学学习的目标进行追踪研究,通过鼓励机制促使学生完成自律学习。此类活动会促使学生在完成目标的过程中有坚持目标完成的信心,不断克服自身困难,享受到奋斗与成功的乐趣。

四、结论与展望

法学毕业生范文篇6

一、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方向与就业难点

通过以上数据显示,我们可知,法学专业学生就业形势远比其他本科专业严峻,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因是就业面窄,这里的就业面窄主要是指对口就业,那么下面笔者首先剖析对口就业的几个方向和就业的难点,其次剖析非对口就业的方向和就业的难点:1.对口就业的几个方向和就业的难点方向一:国家公务员此处具体是指在法院、检察院、人民警察队伍、海关、工商管理、税务等政府行政执法、经济监管部门供职的工作人员。由于公务员工作稳定,压力小,福利保障完善,因此成为法学专业学生的第一大选择。就业难点:竞争激烈,难度大,报考流程繁复,时间长,专业要求高。据笔者调查,我院2012届,2013届毕业生,在公务员行列的占总就业率的30%。方向二:律师律师的就业前景和高收入也是非常吸引法学毕业生的,就目前我国的情况而言,律师的年收入基本保持在几万元到十几万元的范围内。就业难点:司法考试和工作经验缺乏。众所周知,司法考试是一个难度大,而且通过率非常低的考试。通过后,取得法律职业证书,凭该证书联系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一年后可以申请律师执业证,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合格,颁发律师执业证书,成为执业律师。方向三:企业法务职员薪酬高,福利待遇好,一般为外资企业和大型民企工作,但工作压力大,职位数量少,难升职。就业难点:要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必须通过司法考试,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并具备相当的外语水平。方向四:教师由于高校大量开设法学专业,特别是高职高专院校,需要专业教师,因此,一部分学生在取得教师资格证后选择到学校当老师,当然,其中有一些是在中小学担当思想政治课教师工作。就业难点:高学历要求,一般为硕士和博士学历,而且必须取得教师资格证,要求持证上岗,并且要通过一系列的所报单位的笔试和面试。2.非对口就业的方向方向一:出国留学和考研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国内就业竞争加剧,各国为吸引留学生,纷纷降低留学门槛,留学生打工政策也有所放宽。毕业生开始考虑选择留学的道路来躲过这场就业危机。方向二:转行因为法学本专业就业门槛高,因此,有很大一部分学生放弃对口就业,直接转行,抛弃原专业,选择到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广州等发达地区去从事文秘、销售、保险、物流等工作。

二、指导学生正确就业的方式方法

1.特色打造自主选择模块,为就业打下坚实的基础我院为保证毕业生更好的就业,特别在学生的课程设置上做文章,为学生打造自主选择模块。以法学为例,在修完24门主干课之外,还有四个自主选择模块,是专门为学生的打造的就业方向,分别是:公务员模块、律师模块、企业法务模块、考级考证模块。2.降低期望值,鼓励基层就业一大批的毕业生响应国家号召自愿到西部,到基层去就业,广西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三年以上国家代偿学费政策,“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选调生”等。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到生产第一线。我校2008,2009法学共计5人到岗工作。3.积极参加考证,一专多能,增加就业机会2008年司法部公告关于报名条件的一栏中,明确“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使得在校大学生获得更大的机会,对公务员考试和律师资格证得取得大有裨益。以2008,2009法学为例,有172位同学参加了改革后的第一次司法考试,2008法学有12人通过,2009法学有5人通过。4.树立“先就业,后择业”的思想灌输该思想,让学生先工作,不要先入为主,要求专业对口,后在工作中逐步发现自己的工作能力和工作特色,自己擅长什么,有着怎样的工作需求,再考虑转岗。据统计,这样的灵活就业占据了就业率的大部分。5.做好实习、见习工作,锻炼动手和实际操作的能力由于法学专业是一个非常强调实际操作能力的专业,因此,为期两个月的专业实习就显得尤为重要,它主要是让同学们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律所等单位中,学习实践基本工作,以便详细完整地了解公检法部门的工作流程,为就业做准备。大学生就业难这个问题,将伴随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逐渐改观,但是,在目前的宏观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如何才能帮助学生更好、更顺利地就业,这个问题有待我们进一步去探讨,因为它与学生、学校、社会环境,经济形势、舆论影响密切相关。在此,笔者只是将自己的浅见表达出来,希望对指导就业工作有一点帮助。

作者:刘雪单位: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

法学毕业生范文篇7

一、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关系

司法考试新政实施之前,法学本科生只有在获得学士学位之后才可以参加司法考试,而2008年司法考试新政颁布之后,允许大三学生参加考试,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在时间上的断层就消失了。二者之间虽然存在不同之处,但是联系更加紧密。一方面法学教育是司法考试的前提和基础,司法考试制度功能的发挥,离不开法学本科教育的支撑。没有良好的法学本科教育,司法考试就缺乏充足的优秀应试者。另外一方面,司法考试有助于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确立和法学教育的教学方法的完善。

(一)法学教育是司法考试的前提和基础

国家司法部在关于司法考试的公告中明确规定参加司法考试报名条件之一就是:考生具备“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由此可见,法学本科教育是司法考试的基础,法学本科教育的发展程度直接影响着司法考试的生源质量。司法考试制度作为一种行业准入制度,其基本的职能是检验以后将要担任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的考生是否掌握了所应当具备的知识和应用能力,以保证国家司法活动和与司法活动相关的法律职业活动具有比较高的水平。试想如果大学法学教育水平低下,法学教育的教学方法落后,课程设置不合理或脱离社会实际需要,最终没有培养出合格的毕业生,那么通过司法考试的方式来选拔法律职业人才的任务将如何实现?

(二)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促进作用

法学教育对司法考试制度也存在着依赖的一面。司法考试是容纳和消化大学“产品”———本科毕业生的一个重要出路。法学本科生在毕业时的出路无非有两类:一类是考研,继续深造。一类是直接就业或自主创业。直接就业的学生要想找到与专业对口的工作,只有通过司法考试才具有优势。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都被纳入到大学法学教育这个共同的知识背景条件下,法学院必然要为那些未来准备从事法律职业的学生提供有针对性的培养。在司法考试背景下,法学教育要及时审视自身教育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改善。

二、司法考试背景下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的问题

司法考试新政策出台之前不允许大三学生参加司法考试,导致了法学本科毕业生在毕业时,竞争不过那些已经通过司法考试的法学硕士生。同时法学本科教育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导致法学本科毕业生在实际就业中也遭遇困难。

(一)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与法律职业的要求脱节

关于法学教育的定位主要有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两种模式。通识教育指非职业性和非专业性的教育,目的在于培养健全的个人和自由社会中健全的公民,通识教育就是在大学阶段对学生进行共同科目课程的教育,其目的是使大学生具备基本思维能力、社会适应能力、价值判断能力。而职业教育是对受教育者施以从事某种职业所必需的知识、技能的训练。职业教育侧重于实践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育就是一种通识教育,因为尽管我国法学教育机构的渊源、主管的部门不完全一致,但是学制、公共基础课程、核心课程等都是一致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也大同小异,这些共性说明本科法学教育是通识教育。在这种教育定位下,法学教育的内容和方法等各个环节都没有自觉地贯穿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同时法学教育也缺乏法律职业部门的参与和引导。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的重要后果就是:一方面,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依法治国方针的不断推进,需要大量复合型、应用型的高层次法律人才;另一方面,我国法学教育培养出来的学生法学专业功底不够扎实,对知识掌握的深度不够,同时又不具备处理法律实际问题的经验和能力,导致法学毕业生的工作能力与他们所将要从事的职业要求相去甚远。例如,审判、检察业务需要大量法律专业人才,但实际条件决定,大量未经正规法学教育的人员长期从事法官或者检察官职业,而大量经过正规法学教育的学生却难以进入法官或者检察官队伍。

(二)法学教学内容脱离实际,课程设置不合理

现在的司法考试,从其内容看,比较注重考察考生对与司法实务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或司法解释的理解力,而这点正是法学教育所欠缺的。法学教育缺乏理论联系实际基本原因如下:

1.教育观念的问题。以往的教育一般比较强调明确的概念和完整的理论体系,这样就往往会落后于社会实践的发展步伐,学生不可避免有理论脱离实践的趋向。很多院校的法学教育注重法学理论的阐释、演绎以及法律条文的注释,而忽略了对学生专业技能的培训,学生很少有接触法学真实案件的机会。很多法学专业毕业生,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虽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结束并取得了律师执业证,但在办理简单的案件过程中,却出现不知所措、无从下手的状况。

2.法学教师方面的原因。我国法学教师和科研人员大多都属于某一固定的“专业”,终生从事该专业的教学和研究,而不涉足其他专业。大多数教师以理论知识见长,对法律的实际运用所知甚少,这样,教师在上课时,虽然尽量理论联系案例进行讲解,但是案例也是从书本上找的,或者是按照理论进行编写的。导致学生在接触实际案件时,发现无从整理思路进行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3.课程设置的问题。由于我国的法学本科学生主要是从高中毕业生中招收的,其各方面的知识都有待完善。而法学教育的课程仅仅限于单一的法律专业内容,这样导致毕业生法律以外的知识储备不够,法律以外的经济知识、技术知识等非常匮乏。学生毕业来到社会上,面对如此千差万别的社会现象,便会发现单纯依靠自己掌握的法学专业知识根本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在书本上明确的法律规范在现实中会变得如此模糊和具有伸缩性;要把法律规范和社会现实相结合,需要许多的法律知识以外的真功夫和批判性的创新思维。

(三)法学教学方法单一

教师在教学方法上大多采用传统的讲授方法。这一方法能够系统清楚地说明一般的法律原理和原则,使学生对抽象的法律概念有完整的了解。但随着实践的发展,讲授教学法也逐渐暴露出其固有的一些缺点,如把法学教育作为纯粹的知识传授性的教育,虽然能使学生具有较为扎实的理论功底,但缺乏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能力。而且这种法学教育的模式是一种由上而下的灌输模式,学生和老师之间缺少融洽的研讨学术的气氛,无法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司法考试背景下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

司法考试新政策出台以后,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联系更加紧密。一方面,法学本科教育不能完全以司法考试为中心,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学校不能为了让学生更好地通过司法考试,提高就业率,而把法学本科教育变成司法考试培训班;另一方面,法学本科教育要为司法考试提供优质的生源,对本身存在的问题进行改革。

(一)更新法学教育定位和教育目标

过去,法学教育过度强调法学教育的通识性,而忽视了其职业教育性[1]。现在由于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结合得非常紧密,必须重新定位法学教育,不仅把法学教育视为一种通识教育,而且也视为一种特殊的职业教育,在保留其通识教育的定位上,增加职业教育的教育理念。不仅仅培养学生法学理论知识的掌握,还要适应培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特定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即培养学生综合运用各种知识分析实际案件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更新教学内容

1.在理论教学的同时增加专业技能训练课程。司法考试不仅考查考生的记忆力,也越来越多地考查考生对实际案件的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法学本科教育也应当在强调完整的理论体系的同时,加强对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和训练。一方面在必修课程中设置实践教学环节,比如设置法学专业技能训练课程、模拟法庭活动等,这些环节的设置对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有一定的作用,但是这些活动仅仅是帮助学生理解了法律条款。另一方面还要增加学生接触社会和实际案例的机会,培养学生处理法律实务问题的技能。比如在法学本科生课程中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由学生自己去分析、解决问题。由学校建立法律诊所,诊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无偿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法律事务,并由专门的教师负责全程的监督、引导。在办理具体的案件中,每位学生都有平等交流和发言的机会,教师只是组织学生进行讨论,指导学生提出法律意见,并形成对案件最终的凯时k66会员登录的解决方案。诊所负责人要对案件的质量负责,以保证当事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2.合理增设与法学相关的选修课程。法学16门核心课程也是司法考试的主要内容,是学生重点学习、深入学习的课程。但是除了设置法学专业课程外,还应当根据学校的实际,设置一些选修课,让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研究方向进行选择。比如可以开设房地产、证券、经济、文学、历史等相关的课程,让学生结合法律知识进行学习。这些知识的掌握有助于学生以后工作中处理相关领域的实际问题。

法学毕业生范文篇8

关键词:法学教育模式;人才培养;改革

一、法学教育的基本模式及特点

根据教育机构对专业知识传授与职业技能培训的侧重点不同,法学教育模式总体上可分为:专业型教育模式、职业型教育模式和兼顾型教育模式。专业型教育模式以德国、意大利等国为代表。专业型教育模式的特点是,法学院的教育以理论教学为核心内容,侧重于法律概念和法律知识的传授,注重法律思维和逻辑能力的培养,不以培养职业化人才为主要目的,但更注重课堂的开放性和学生的创造性。比如德国,高等法学教育以传授法律专业知识和其他人文社科知识为主;课程设置严格规范,注重学生法学理论知识和逻辑能力的培养;在考试委员会的综合答辩过程中,学生可以就某一学术问题自由发表意见,与教授进行辩论;法学院的教育不以通过司法考试为目的,如果学生毕业后致力于从事法律职业工作,则需要通过第一次司法考试,并进入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实习[1]。职业型教育模式以美国为代表。职业型教育模式的特点是,法学院的教育以培养职业法律人为目的;法学教育设定在本科基础教育之上,即只有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并致力于从事律师、检察官、法官等法律职业的毕业生才可以进入法学院研修法律;教学方式以案例教学为主,通过从案例中抽象出法律规范和法律原理来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同时以“诊所式”实践教学方法,引导学生用所学到的法律知识解决和处理具体案件,从而培养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2]。职业型教育的教学目标非常明确,即学校通过为学生提供处理法律实务问题的技术性训练,使法学院的毕业生能够具有“像法律职业人那样思考”的能力。兼顾型教育模式以日本、英国为代表。兼顾型教育模式兼顾了法学理论能力和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这些国家在第一阶段即院校专业教育完成后,还设置了专门的职业技能培训阶段,以培养法科毕业生的职业技能,使其具备成为法律职业者的职业能力和素质。比如日本,法科学生在本科阶段会接受法学理论教育,他们在通过司法考试后,可以进入“司法研修所”进行为期2年的职业教育,这一阶段以研究案例、接触司法实践和处理现实法律事务为主,以培养司法研习生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3]。类似地,英国法学本科教育也以专业知识传授和法律思维能力培养为主,从事法律职业的学生毕业后必须接受“律师学院”或“法律协会”提供的专业技能培训。对高等法学教育来说,无论是以法学知识传授为目的,还是以法律职业能力培养为目的,或者两者兼有,法学教育模式大体上都可被分为2个阶段:一是法学基础知识教育和法学思维培养阶段;二是法律实践教育和职业能力培养阶段[4]。从当前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来看,虽然法学教育并不以专门培养法律职业者为目的,但职业技能训练阶段在法学教育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即使对没有选择从事法律职业的法学院毕业生而言,了解法律如何在现实生活中运行,远比学习各种法学概念和基础理论更加重要。

二、我国法学教育模式之困境

我国法学教育在经历了20世纪末的突然繁荣之后,已经进入瓶颈期,存在不少问题,集中表现为以下3对矛盾:一是日益增长的法学院校发展规模与不断下降的法学毕业生质量之间的矛盾;二是高等院校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与社会对高素质法律职业者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三是以理论教学为主的教学方法与学生提高综合能力特别是职业能力的主观需求之间的矛盾。首先,我国的法学教育长期以来偏重数量的增加,而忽略质量的提高。在法学学科和专业设置的问题上,我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设置的门槛过低,不管是公立还是民办院校,文科或是理科院校,法学专业可以说是遍地开花,目前全国拥有法学专业的高等院校已有近700所之多[5]。当前法学专业毕业生严重饱和,随着法学研究生的不断扩招,在缓解法学本科生就业压力的同时,每年也向法学人才市场投放了大量的竞争者。由于长期忽略法学教育质量,高校并不能很好地培养符合社会需求的高素质法律人才。知识结构单一、实践应变能力差,是法科毕业生进入工作岗位后普遍表现出来的不适应性特征。这种“重数量、轻质量”的办学模式无疑会造成人才和教育资源的浪费。其次,在教学模式的选择上,我国长期坚持专业型教育模式。通过对法学专业设置的分化、细化,使学生不断学习和掌握更深、更细的专业知识。法学教育的一个基本目的是使学生掌握基本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思维,并能够运用所学的各种法律知识解决和处理现实问题。但在强调法学专业系统逻辑和理论逻辑的同时,却忽视了法学学科的社会实践性特征,导致了原本理论色彩就十分浓厚的法学课堂与社会脱节更加严重。很多法学院学生在毕业时还无法写出一份内容规范的诉状,不能识别与具体案件相关的法律问题,不能根据案件事实寻找解决案件所需要的法律规范,甚至连基本的法庭程序和规则都不懂[6]。法学院培养的法学人才,“有技而无能”“有专而无业”,这是我国法学教育长期忽略社会对法律职业者的现实需求所造成的尴尬结果。再次,在知识传授方式上,我国的法学课堂从来都不以学生为中心。教材是整个教学的中心,教师是整个教学的主导,课堂教学以课程的逻辑性和系统性为基础,无论是探讨理论问题还是实践问题,学生总处于被灌输和被教导的状态。这种被动教育模式,一方面导致法学课堂相当枯燥,与社会实践脱节;另一方面也导致法科学生在教师的教导下亦步亦趋,很难养成主动思考的习惯和独立思考的能力,更缺乏怀疑、批判和创新精神。学生接受法学专业教育的一个基本动因,是希望毕业后成为法律职业者或从事法律相关工作。但当前很多院校的法学专业课程设置固化,不仅缺少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相关课程,更忽视了与之相关的法律职业精神的培养。这就导致许多法科毕业生在参加工作后,不仅缺乏必要的法律职业技能,也缺乏基本的职业伦理道德。

三、我国法学教育模式改革之路径

我国法学教育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基本完成了规模构建和数量积累,其未来的发展方向应集中在提高教学质量和优化教学内容方面。为此,应重新定位教育目标,改革落后的教学模式,探索新的教学方法。第一,确立多层次的教学目标。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法律职业的优越性特征使其能够动用更多的社会资源为其法学职业教育提供支撑。而我国当前对法学教育职业化的需求是单方面的,除学生之外,无论是政府、高校,还是法律职业机构,都缺乏推动法学教育职业化的动力。对于法学教育的目标,无论是“精英教育”,还是“通才教育”,都反映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不甚明确[7]。事实上,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不是一句话或者一个名词就可以概括的。不但本科阶段与研究生阶段的培养目标有所区别,即使在本科阶段,法学专业学生和非法学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也不可能一致。对于非法学专业学生而言,其法学教育应当被定位为“认知型教育”,即通过直观的教育方式认识、了解和学习法律,其实践教学方式应以参观性实践为主。对于法学专业学生而言,其本科教育应当被定位为“专才型教育”,学生应具备非法学专业学生所不具有的专业知识、法律思维和法律职业能力,其实践教学方式应以参与性实践为主。研究生阶段的法学教育应被定位为“精英型教育”,其目标是培养高素质的法律职业者和理论研究型人才,其实践教学方式则应以自主性实践为主。明确法学教育多层次的培养目标,是法学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改革的基础。第二,法学教育应走专业教育和职业教育兼顾之路。法学专业的社会性特征,要求法科毕业生除了要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和理论能力之外,还必须具备较高的职业素质和实践能力。当前法科毕业生质量普遍下降,面临巨大的就业压力却缺乏专业优势,这在很大程度上是我国“重理论、轻实践”教育模式造成的。一方面,不能因短期的市场功利性需求放弃对学生法学理论素养和法律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要求;另一方面,也不能忽视传统专业型法学教育模式的弊端,以及学生和社会对实践性和职业性教学的需求。只有在不削弱法学理论教育的基础上,兼顾法律职业培养的需求,才能培养出具有专业素质、职业素养、市场竞争力的高素质法律专业人才。我国法学教育应走专业教育和职业教育兼顾之路,在当前我国尚未设立专门的社会性法律职业技能训练机构的前提下,在高等院校教育阶段设定职业能力培养目标和训练机制是十分必要的。比如开设提高学生职业技能基础知识的课程、增加法律职业能力的训练、重视学生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的培养等,从而全面提高学生的职业素质和实践能力。第三,确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方法。西方法学教育质量相对较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其教学课堂以学生为中心,无论是“案例教学法”“实践教学法”,还是“诊所教学法”,其目的都在于让学生身处特定的法律环境,培养学生“像法律职业者一样”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了提高教学质量,应确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方法,重视学生法学思维能力和法律实务能力的提高,尽可能为学生创造法律实践环境[7]。将以前的封闭式教学,转变为以提高学生主动性与创造性为目的的开放式教学。例如,提倡“专题式”授课法,将一门课程分割为不同的专题,在每个专题中与学生探讨最重要的法律问题,增加师生、生生之间的互动,这既可以培养学生的主动思维能力,又能脱离教材的束缚,解放课堂;提倡“案例教学法”,在课程中增加实践性和应用性的教学环节,带领学生进行案例分析、举办模拟法庭、组织案件观摩等,使学生跳出书本,融入法律运行之中,变被动接受知识为主动研究问题,由法律的“观察者”变为法律的“参与者”。当然,法学教育需要改革,并不意味着法学教育不能走“以知识为中心”的道路,但无论如何不能脱离社会实践,将法学教育的职业因素和内容完全忽视。法学教育“职业化”问题的提出并不是否定理论教学的意义,而是强调当前法学教育改革必须走理论教学和职业培养兼顾的道路。这一目标的实现,不仅需要高校坚持推进教学改革,同时也需要国家政策积极引导、社会广泛支持和学生主动参与。惟其如此,我国法学教育才能走出当前困境,向高层次、高水平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郭德香.论国际先进法学教育模式对我国改革之借鉴[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2).

[2]朱梦羽.美法两国法学教育模式对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启示[j].中国大学教育,2015(12).

[3]赵新颖.法学教育模式的比较研究:兼论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选择[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1(7).

[4]朱锦秀.高等法学教育模式的比较与创新[j].黑龙江高等教育,2005(7).

[5]冀祥德.对中国法学教育全面反思与展望[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4).

[6]胡亚球.对我国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反思与重构[j].法学评论,1999(1).

法学毕业生范文篇9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人们法律意识日益增强,法学专业也成为人们比较认同的专业。传统观念里,法学专业与检察官、法官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即使在法律专业就业压力日趋加大的情况下,每年高考报考法学专业的学生也非常多。如何能够让这些学生成为合格的法律人才,教学工作成为最关键的一环。为了适应新的就业形势和社会环境,改革教学方法、打造应用型人才,成为许多法律教学工作者潜心钻研的课题。作为一名讲授法学专业课程的老师,结合自身的教学经验,从以下几方面探讨法学专业教学改革,以提高学生就业技能,打造应用型人才。

一、结合司法资格考试,夯实学生的

法学理论基础与其他专业毕业生相比,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带有显著的行业特点。一是职业化的门槛高。只有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资格考试,才可以获得从事司法工作的初始资格,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提高了法律职业的门槛,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因其是所有国家职业资格考试中过关率较低的,被民间誉为“天下第一考”。现在,各院校法学专业都比较重视司法考试过关率,以其作为衡量教学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准和促进就业的一项重要措施。二是与法学专业相关的工作较少,检察官、法官、律师成为法学专业学生的首选。而从事其他工作则被认为与本专业脱节。学生都比较看重司法工作岗位,无形中增大了法学专业的就业压力。针对以上特点,在教学过程中,应注意结合司法资格考试,夯实学生法学理论基础,为学生司法考试做好服务。法学学科教育要求学生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理念和知识,而司法考试注重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和分析判断的能力。为此,在教学计划的设计上,可以将专业课分为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专业必修课应该只涉及专业基础课,如法学理论、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学生具备法学专业的基本理论修养和专业基础。现有的课程设置中,可以适当增加如法律思想史等课程,以利于学生建立基本的法律理念和正确的思考方式。现有的一些必修课,比如法学逻辑、中国法制史、国际经济法等,司法考试涉及的内容不多,可以改为专业选修课。专业选修课的设置旨在帮助学生认识自我,规划职业生涯,对法律某一领域的知识作进一步深入的学习,学生可以根据个人喜好和特长,确定未来的职业方向,并选择学习对未来就业有直接影响和作用的专业课程。因此,法学本科生的第三、四学年,可以通过专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选修课等方面的系统学习,使得学生对未来职业有必要的准备,打下入门的基础。比如,未来的职业去向是公检法部门的,可以重点选修证据学、司法文书、司法逻辑、刑事侦查、诉讼程序、法庭论辩技巧等课程。在课时量的设计上,由于司法考试的范围主要以专业必修课内容为主,应加大必修课的课时量,减少选修课的课时量;教学方式上,专业必修课应注重考试辅导式教学,比如教学过程中加入司考特点、司考重点内容以及历届司法考题的讲解等;专业选修课应采用如专题报告、讲演、座谈、社会调查等灵活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教育,既节省课时,又有利于培养学生的专业兴趣。

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真正做到即学即用

传统法学教育侧重理论教学,学生毕业后走上工作岗位往往需要一段较长的适应过程。这给毕业生及其所在单位都带来一定的困扰。现在的法学本科教育不仅要夯实学生法学理论基础,而且要培养学生职业能力,即要求学生不只会学而且会用。因此,在所有教学环节中,应把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作为重中之重来抓。目前,英美法系国家的案例教学模式受到普遍推崇。然而,法学教育是在一定特定的文化环境中形成的,具有一定的自身独特性。现有的以讲授理论为主的教学方式与中国实行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是分不开的。大陆法强调系统性、抽象性、理论性、概念化、科学性和纯粹性,成文法的立法模式为系统的教育提供了现成的材料。法学教育不在于提供解决问题的技术,而在于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导。法学教育所要求的内容并不是对实际情况的分析而是对法律组成部分的分析。笔者认为,普通法系的案例教学方法源于其独特的法律发展轨迹,如果对这些教育模式产生和发展的背景和环境把握和理解不足,势必削弱其应起到的效果和意义。在中国的立法体例和模式之下,摒弃现有的从一般到个别的法学教育方式,完全采用从个别到一般的案例教学方法并不可取,甚至有可能产生水土不服的效果。可以考虑在讲授基本理论、原则的基础上,适当应用案例作为对理论问题进行说明和解释的方法,加深对基本理论和原则的理解和认识。课堂教学中基本应做到每堂课都有案例分析,帮助学生理解理论知识,提高应用理论知识的能力。就职业技能教育而言,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尤其应加强分析、判断、逻辑推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的培养和训练。对此,在课堂教学上可以选择有代表性的案例,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进行角色分工,在教师的指导下,自行完成案情分析报告、证据收集和整理、庭审程序和内容、主要争论焦点的归纳和总结以及裁决意见,直至出具法律文件等。教师可以对每一组同学的表现,包括文字的和口头表达的内容进行评判,并且应该让学生知道教师评判的标准和思路,以便总结进步。这样可以让每一位同学都参与和配合集体的工作,并在对案件发表个人意见的过程中,每一个人都有表现的机会。对同学们担任各种角色的表现,也可以进行横向比较,使得学生在职业角色的演练中,得到卓有成效的训练与提高。在实践教学上,学校(学院)应同司法机构和相关单位广泛联系,建立了若干教学实习点。在教学过程中不仅课堂上要经常组织案例讨论、模拟法庭等活动,而且应经常联系各教学实习点,组织学生进行法庭审理的旁听活动和其他观摩、考察活动,以强化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提高学生的专业兴趣。

法学毕业生范文篇10

关键词:就业;法律教学;方法探讨

法制教育被认为是素质教育贯彻与法治公民培养的重要手段,法学专业教学的社会关注热度也是居高不下。虽然我国结合素质教育的培养目标,着手于法学专业教学理念和方法的创新优化,但是我国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问题依然没有解决,教学方法创新优化不足是主因。基于时代的变化,做好法律教学方法的优化,引入案例教学、诊所教学、讨论教学等多种教学方法,激发学生法律学习的积极性,也实现学生法学实践能力的提升,帮助学生更好地就业。

一、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现状

法学专业曾经是高校的热门专业,该专业也寄托了学生对美好职业的向往。法官、检察官、公安机关、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等都是该专业毕业生的代名词。但是随着就业形势的整体严峻,法律专业教学方法的滞后导致人才培养方向的偏颇,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问题越来越突出。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市场表现十分疲软,曾经风光的法学专业成为就业困难户。因此从教学方法的优化入手,着手法学专业学生培养导向偏颇的纠正,是当前法律教学的有效出路。

二、就业及素质教育背景下法学专业学生培养的内涵

基于就业难的时代背景和素质教育不断深入的现实情况,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培养无论是素质还是能力都有所补充。在思想素质方面,主要有三点:一是思想素质的培养提升。引导法学专业的学生追求真理,维护正义,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信仰法律,坚定信念,恪守法律的职业道德。二是法律素质。侧重对学生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法律事实的探知能力培养。让学生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学以致用解决实际问题。三是人文素质。人文素质是法学专业学生必不可少的素质,知识背景广泛,掌握各种工具技能,能处理好复杂的人际关系。在行为能力方面主要有五点:一是具备英语表达能力,具备法律务实经验,能服务于外国客户,提供海外法律支持和服务。二是具备专业的服务能力。知识产权、专利诉讼等问题可以迎刃而解。三是在法律的某些领域具备法律专业的服务能力,能解决较为专业性的问题。四是具备企业法律服务能力。可以就职于知识产权公司,法律服务公司,信息服务公司等。五是具备法律创新服务能力。法学专业的毕业生不再局限于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等岗位,具有创新的法律服务意识和能力。法学专业综合人才的培养必须借助案例、诊所、辩论、模拟等创新的教学方法得以实践贯彻。

三、就业背景下有效的法律教学方法

(一)本土化的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最早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教授提出,其课堂展示形式为问答式,教师与学生实现了真正的双向互动交流。与传统的演讲授课模式不同,学生积极性被调动起来。在兰德尔教授看来,法律是科学,原理和原则是其主要构成,只有加强对法律案例的研究学习,才能快速吃透教材,理解法律知识,运用法律原理解决实际问题。案例教学法运用中要求教师关注学生的研读判例能力,关注学生独立思考能力的激发,引导学生由事实推论法律之能力,并在实际问题的解决中巩固深化。当前我国法学专业教学中也越来越多地运用到案例教学法。但是我国教学实践中所采取的案例教学法却忽视了本土化的转化,与我国法律教学实际不匹配,这是因为起源美国的案例教学法更适合他们本国学生的思维,我国案例教学法的运用与其大相径庭,案例作为示例演示,教师讲解,通过案例剖析对应的法律规则和原理。教师单向讲授的本质并没有改变。导致学生课堂参与积极性受挫,学生参与程度低。这与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存在一定关系。因此我们要基于四个方面做好案例教学的本土化处理。突出新颖性。选择司法实践中真实的案例,更贴近生活,能帮助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突出典型性。必须围绕授课内容,案例具有代表和典型性。必须具有综合性特点。有深度,对于学生学习来说在能力范围内也略有挑战,引发学生思考探讨。必须具备可议性。具有争议悬而未解的不用。课堂案例教学弱化教师的讲解,让学生自主阅读案例,分析,针对案例涉及的知识查找资料,探讨分析。让学生概括陈述案例,找出关键点。学生基于案例的争议点进行探讨分析,每个学生发表建议,小组概括总结,教师适当点拨。教师要学会换位思考,听取学生的想法。(二)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诊所式法律教学法是当前比较创新的教学方法。也是实践教学方法的体现。学生在教师的指导辅助下参与到律师事务活动中,扮演各种角色,在体验中做好知识的融会贯通。诊所式教学法侧重学生的实践实操训练,让学生在主动参与中掌握法律程序。诊所式教学法类似医院的临床实践,让学生在实践中运用课堂所学的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学生主动,学生可以大胆质疑,也没有固定的标准的答案,学生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进行灵活地处理,诊所式教学使得学生真正成为法学课堂的主人。案例都是真实的,学生也是当事人,在真实案件的办理参与中,在与现实的接触中,实现学生法律问题判断能力的培养,也提升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加深学生对法律岗位的责任感。法学专业的学生可以在实践中积累经验,感受到未来就业相似的法律情形,自觉进入到自己的角色中,在问题分析思考与判断解决的过程中,加强与他人的交流,有助于学生协调处理好人际关系,更好地适应未来岗位。(三)辩论为主导的教学法。就业背景下的法律教学方法的探讨分析,必须关注学生实践能力的提升,只有解决实际问题,才能更好适应岗位,积极就业。辩论式教学法也是行之有效的法律教学方法。主要是教师及学生针对某一单元的教学内容开展专题性的分析,分析延伸到辩论,讨论及总结上。在讨论辩论中完成知识的巩固学习,达到知识内化的目的。这种教学方法不再是以教师为中心,而是以学生为中心,学生参与辩论,总结分享。法律知识的教学契机理论讲解篇幅过大,而法学知识又是系统庞杂的,学生法学知识的学习往往半途而废。如何引导学生持之以恒地探索学习,最关键的是调动学生法律知识学习的兴趣。辩论这种模式更容易激发学生探讨的积极性。辩论式教学法带有启发教学的影子,让学生从被动到主动。辩论的主题设置与选择是关键。应尽可能地细微,贴近学生生活。教师可以从小的法律故事入手,或者抛出一些具有辩论色彩的案件,让学生提纲挈领地对案件进行知识层面的剖析,不再局限于是什么的思考,而是关注为什么,怎么处理。在辩论式教学法中,教师更多扮演指路者的角色,学生法律知识的学习不再被动,从要我学转变为我要学,真正成为法律知识学习的自觉者和主动者。

四、就业背景下法学专业教师教学中的努力

(一)教师必须主动进行教学方法创新。教师必须具备主动创新意识,基于法学专业学生的学习情况,基于当前的就业形势,基于课堂教学的实际诉求,积极主动地进行教学方法的探讨分析。关注学生学习实效的提升,从学生兴趣的激发入手,教学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实现学生法律知识学习积极性的调动。教师必须意识到教学方法创新对法律教学实效的积极作用,意识到其对解决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问题的作用,积极主动地创新。(二)教师必须提升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教师要想实现法律知识教学方法的创新,必须加强自身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的训练提升。教师提升自身素质,加强学习,在交流分享中,阅读学习中增强法律知识,补充学习新型的教学思路和模式,也不断提升自己的思想道德素养,感染影响学生。教师专业素养和能力的提升都是教师教学方法创新的基础。(三)教师必须有针对性地创新教学方法。教学方法的创新也必须有针对性。这是因为不同的学生学习情况略有差异,教学方法针对性更强,对学生的指导帮助更大。教学方法的针对性创新必须着手两方面。一方面是针对学生,另一方面针对教学内容。学生差异是教学方法针对实施的参考对象。学生性格,学生学习特点等都影响教学方法的实效发挥。而针对教学内容,这是因为法律知识庞杂系统,教师在知识的讲解中必须遵循顺序性原则,有选择有重点有针对,无论是活动主题的设定还是案例的选取都契合教学内容,凸显教学主题,最主要的目的是帮助学生理解知识,消化知识。教师切忌选择与教学无关的案例等,也必须提升教学方法的针对性,有针对性才有教学价值可言。教学方法作为教学的一部分,对教学效果的影响是直接而明显的。本文以法学专业为例,基于其就业难的实际出发,明确法学专业学生培养方向的基础上,重点阐述了案例法、诊所式教学法、辩论教学法三种教学方法。也针对教师提出了教学方法创新的几点要求。而“教学有法,教无定法”,任何教学方法都有自己的优势和局限。基于当前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的大背景,必须关注教学方法的创新,激发学生法学学习的兴趣,在方法的指导下掌握专业知识,积极就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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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娟娟.建设法律英语学科体系,培养“精英明法”跨界人才——记“大学法律英语课程设计与教学方法研修班”.中国esp研究.201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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