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主权范文10篇-ag尊龙app

时间:2022-01-19 01:06:50 凯时k66会员登录的版权声明

经济主权

经济主权范文篇1

经济全球化作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一种趋势,从经济学角度看,它主要涵盖贸易、金融和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等几个重要方面的发展,经济全球化为了在全球范围内实现贸易的自由化、劳动力的自由跨境流动以及生产要素价格的均等比进而实现国际经济体系的高度融合(或一体化),因而要求各民族国家的政府放宽或解除在国家间经济交流上的种种限制,这就使各民族国家的国家经济主权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冲击和挑战,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国际组织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影响日益增大

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各种世界性、区域性经济组织大量涌现,据不完全统计,全球范围内建立的国际经济组织多达109个,包括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一系列对国家经济主权有重要影响的国际经济组织。一些综合实力较弱的国家(尤其是要加入这些组织或者是向这些组织寻求帮助的发展中国家)由于在资金、技术等方面对拥有雄厚实力的国际组织具有一定的依赖性,而且近些年来某些国际经济组织已逐步带上了国际政治的色彩,其利用所具有的职权直接或间接影响了国家的经济主权。此外,一些区域性经济组织如欧洲联盟、东南亚国家联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等也都以部分经济管理职能公共化的形式,在有限的范围内“攫取”了原属于国家经济主权的部分权力。

(二)跨国公司及其经济扩张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冲击

正如美国学者惠特曼所指出的“就对民族经济主权具有巨大威胁性和促进国际经济一体化来说,没有哪个组织比跨国公司更为有利了。跨国公司对主权国家,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的冲击不容忽视,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跨国公司执行全球生产战略,往往视国家经济主权为其障碍,因此其超越国界的经济活动总是力图逃避国家根据主权原则对其进行的监督,从而模糊了国家的管辖权也冲击了国家的经济主权。第二,跨国公司腐蚀政府官员的非法活动,使国家在经济方面的行政决策权和国家最高权威面临挑战。第三,跨国公司在金融市场利用转移价格而逃避转移利润、通过买卖股票和证券等逃避外汇管制、利用国与国之间的汇率差价把资金调入调出等等的投机行为,直接影响主权国家的货币财政政策。

(三)非政府组织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影响

首先,从国内的角度看,随着非政府组织涉足领域逐渐增多,作为独立于政府的组织,它越来越体现公众的意志从而得到越来越多的公众支持,这就无形中使政府在经济领域的管理行为不得不得到非政府组织的支持才可能有效运转这就需要政府不断下放权力于非政府组织。

其次,非政府组织由于独立于政府,可以越过政府直接卷入国际事务,但在很多情况下,非政府活动进一步打破了国际关系中的国家“垄断”,造成“官、民”之间的紧张,给国家关系带来不快甚至冲突。如某些人权组织的活动就是如此。

再次,虽然非政府组织不具有国际法的主体资格,但他们是当代国际社会中不可缺少的重要角色,通过他们可以听到民间代表的呼声,由此使联合国与其保持着特殊的关系,从而通过非政府组织在联合国举办的重要会议上的发言等对国家经济主权间接产生影响,并且其在联合国的作用和地位已从经济和社会领域逐渐扩大至其他领域。

二、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出现的国家经济主权理论及剖析

经济全球化在许多方面都对国家主权构成了一定的冲击,这是不容否认的客观事实。但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对于国家经济主权的理论主张,学者们出现了不同的声音,归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国家经济主权“销蚀论”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促使了许多国家在制定经济制度、贸易规则方面趋于相同或者是类似,特别是在严格按照wto、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规则进行交易的时候更是强化了统一的规则和制度,这样从客观上会使国家在非自觉、无意识的情况下做出一些行为,而导致国家经济主权遭受“销蚀”。

尽管经济全球化会对主权国家的法律带来一定的冲击,但“国际法律制度走向一体化”的提法从根本上说是不科的,“如果说国际法律一体化成为可能的话,那也只能是纯代表极少数国家意志的法律,国际经济法此时也就失去‘国际’这一独特的法律属性了;国际社会也就不能再称‘国际社会’了,而且从部分经济主权由民族国家向国经济组织让渡的角度看,如果就单个民族国家而言,这无是国家主权的销蚀,但如果从所有民族国家的整体来看,种主权让渡的结果是,共同让渡,共同享有,国家主权并没销蚀。从部分经济主权由政府向本国企业或非政府主体让渡的角度看,即表现为本国企业或非政府主体对政府主事务的干预,其实质是国家经济主权在民族国家内部的重分配,即由政府的“惟我独尊”转变为政府和非政府主体的权。则从单个民族国家的整体而言。并没有发生国家经济权的销蚀。[6]

(二)国家经济主权“模糊论”

这种理论反对传统意义上国际法和国家关系理论,认在经济全球化下,国家将不再是基本的主体。经济一体化致了各国政府没有能力独立地对本国的经济进行有效的理和控制,贸易自由化和金融市场一体化在给各国经济带发展的同时也迫使政府加大对外开放的力度,从而限制了最终模糊国家经济主权。

事实表明,主权国家并不是完全被动的卷人经济国际进程。经济国际化与主权国家之间有着复杂的互动关系,家不会让经济国际化扮演终结国家及其主权的角色,国家会做出适应性的反应。他们主动进行经济发展战略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强化国家资源的合理配置,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和有效干预,积极参与国际协调和国际机制的建立。调整运作.充分利用一切有利的国际条件,千方百计为本国的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提供安全保障和加大支持力度。换言之面对经济国际化的挑战,国家会奋起做出各种适应性调整把挑战视为机遇,变压力为动力,其结果往往是增强了综合国力和国家行使主权的能力。

(三)国家经济主权“废弃论”

以美国国际法著名学者路易斯·亨金为首的学者认为,[8]随着“全球化”、“一体化”等词汇的高频率的出现,国家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在经济全球化的普及和扩展下,与其相关的政治、文化、法律等领域也应当同步实行全球化和体化,这是一种不为人意志所转移的客观规律和客观趋势。突破原有的国际法体系。废除国家主权是充分表达全人类共同利益的重大变革。国际组织的发展和壮大正是可以推翻国家主权原则不可侵犯的重要依据。

经济全球化尽管对国家经济主权造成了一定的冲击,但是,在今后相当长时间内,它不可能导致国家主权的消亡其根本原因在于,经济全球化就现实的经济和技术条件而言还必须以民族国家为基础,企图以所谓的“世界政府”来取代各独立的民族国家政府如同南柯一梦,是不可能实现的。对于这一点。米夏埃尔·齐恩、克里斯·哈曼等学者已经作了专门的论述,这里不再进行论述。由此,废除国家主权失去了其在理论上的必要性,也就难逃为发达国家插手别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国内事务而削弱别国主权进行开脱的嫌疑了。

(四)国家经济主权“让渡论”

该主张为欧盟成员国所提倡,他们坚持欧盟是一个具有超国家性质的国际组织,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为了全局利益,让渡部分国家主权并不会损害主权的完整性,其结果会形成欧洲统一市场、统一货币和欧洲大经济区。欧洲一体化的实践表明国家主权是可分的,这样对于增强欧盟的总体实力,加速其各方面的发展是非常有利的。可见,该理论是欧盟的形式视为国家经济主权让渡的理想化状态。虽然国际社会至今尚未就此观点达成一致,但它具有国际法上和实践中的合理性。

就国家经济主权的让渡论来说,其理论基础就是承认主权的可分性。而至于主权是否可分,一直以来是理论界争论的焦点之一,但正如《奥本海国际法》所说的,“看来比较可取的意见是,坚持切合实际的认为主权是可分的,尽管这种意见是不正常的而且可能是不合理的。

主权的让渡不同于主权的割让,而是国家问的主权共享。“主权让渡是为了解决国际组织的授权问题而产生的概念,即成员国转让部分主权的形式权力并由一个共同的组织来行使。这种部分主权实行成员国共享的方式,说到底主权的所有仍然是国家的,所以,让渡不是割让。只要国家是自愿加人国际组织并保留退出的权利.主权国家所有的底线就不可能突破,因为国家在理论上有可以收回让渡的主权的权利。至于在实践中权力的收回是否可行的问题,关键还在于国家的战略选择和权力行使,因为主权让渡和受限也是主权国家行使主权的结果。至于国家经济主权的让镀是否导致了如有些学者声称的国家经济主权弱化的结果,笔者认为,国家经济主权的让渡是国家基于自身某种利益的考虑所做出自主意识的选择从而在新的国际环境下更好地维护和获取国家的根本利益而并非是国家主权被弱化的表现,国家自始至终都保持着其自主性。即便欧盟这样高度一体化的区域联盟的结成也是从属于国家利益这一前提下的。而事实上,正是主权国家本身推动了全球化不断地向纵深发展。就国际社会整体而言国家通过参与经济全球化,对机制化组织适度地让渡一部分主权,恰恰是一国权力的延伸、变通和扩展,是对国家利益的拓展。

三、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家经济主权的实现

经济全球化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无异于一把“双刃剑”。在为发展中国家带来追赶上发达国家的新机遇,促进其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提出新的挑战。面对这种形势,发展中国家应当如何对待国家经济主权?如何协调处理国家经济主权与加强国际相互合作的关系?这些都是当前摆在发展中国家面前的重要课题。我认为,发展中国家应当注重在以下方面做出努力:

(一)在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同时,坚持和发展国家经济主权

经济主权能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提供最根本的保障,也是逐步摆脱不发达的锐利武器。一国的经济主权需要维护,而其经济也必须发展,两者不可偏废。因此如何处理好经济主权和经济安全就成为发展中国家必须认真思考的战略问题。笔者认为,发展中国家在理解经济主权时,应将其理解为各种“权利”的具体体现,而避免理解为纯粹的、抽象的国家“权力”。它的实现体现为国家所行使的各项具体经济权利.这些国家经济主权权利可以分为核心经济主权权利和可让渡的经济主权权利。核心经济主权权利要始终不渝的予以坚持;而对于那些可以让渡的经济主权权利则可以发展的观点来对待,只要在符合本国及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也可适量开放。

(二)积极参与制定经济全球化的新规则,促进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形成

历史和现实表明。发达国家在过去、现在以及将来都不会自动放弃经济霸权、主导权和控制权,不会善意地主动让发展中国家享有国际经济事务的参与和决策权,尤其是在国际投资领域中国际立法不平衡趋势甚为明显,如trims取消了发展中国家用以对付限制性商业惯例的手段,而约束限制性商业管理的国际规范却未能出台;发达国家竭力将劳工标准纳入多边贸易体系,但对发展中国家劳动力流动问题却采取回避态度。因此作为发展中国家,要想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被动的接受游戏规则,就应加强与其他发展中国家间的合作,积极参与多边贸易体系规则的制定过程;在致力于创建一个既能适应全面的国际市场竞争,又能有力地保障民族经济安全的现实主义的国内法律制度框架的同时,促进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法律新秩序的形成,使经济全球化进程不仅仅体现西方的价值理念,同时也使得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得到应有的尊重和照顾使得全世界各国均得以充分的进步和发展。

[论文关键词]经济全球化国家经济主权让渡论发展中国家

[论文摘要]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家经济主权仍然是研究的重心。本文从经济全球化对国家经济主权造成冲击的因素,入手进行分析,并通过对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出现的国家经济主权理论进行剖析得出了国家经济主权的让渡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结论,进而指出了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家经济主权实现的途径。

注释

[1]胡联合。胡铭.《试析经济全球化对国家主权安全的主要挑战》.载《理论学刊》。1999年第l期,第36页

[2]彭澎.《国际政治经济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第114页

[3]程唬。《全球化与国家主权——比较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第240页

[4]参见lillieh.r.(ed).humanitarianinterventionandtheunitednations,charlottesvme:universitypressofvirginia.1073,p.197

[5]慕亚平.《和平、发展与变革中的国际法问题》.法律出版社,2003,第336页

[6]参见刘力.《经济全球化与新主权观》.载刘德喜主编.《wto与国家主权》.人民出版社,2003,第133页

[7]肖佳灵.《国家主权论》.时事出版社,2003,第411页

[8]参见louishenkin,”themythologyofsovereignty”,newsletter,americansocietyofinternationallaw,march—may,1993,p.1-2

[9]参见[德]米夏埃尔·齐恩.《黑、红、绿、棕:对非民族国家化的反应方式》.载[德]乌·贝克等著.《全球化与政治》.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第162—171页

[英]克里斯·哈曼.《全球化——一种新正统观念的批判》.载王列等编译.《全球化与世界》.中央编译出版社,l998,第l94一l80页

[10]参见lillich,r.(ed),humanitarianinterventionandtheunitednations,charlottesville:universitypressofvirginia,1073,1198

[11]参见慕亚平。《和平、发展与变革中的国际法问题》.法律出版社2003第328页

[12][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一分册).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第94页

[13]刘杰.《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国际机制》.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第4页

[14]参见曾令良.《论冷战后时代的国家主权》.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第115页

经济主权范文篇2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经济全球化和新科技革命迅猛发展的条件下,国家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发生了一系列深刻变革,随之而来的是,经济主权这个新概念得到广泛传播,无论是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给予这个问题以高度的重视。在传统的政治安全以外,经济主权的提出表明国际关系的重点开始向经济领域转移,国家经济安全显得日益重要。

经济主权出现以来,对于其体现及其内涵有不同的理解。其中主要有四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一是从国家经济自然资源的角度来认识,具体表现在以下两种观点:一种是20世纪60年代联合国的提法,即经济主权是指“所有公民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地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的权利”…;另一种是20世纪70年代联合国的观点,即经济主权是指“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的自主权”,“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可自由行使此项主权”。二是从经济发展权的角度来认识,认为它是指“经济繁荣、科技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权益”。三是从国家处置内外经济关系的角度分析,认为“经济主权主要体现的是发钞、征税和各种经济政策的制定与调整”_4j。四是从保护民族经济能力、保护国家经济安全的角度谈经济主权问题,认为“国家经济主权主要是指国民经济完整权及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自主管理权。比如,如何调适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个人之间、国家与国际巨型投资之间的诸种关系等,都需要相关法律规范的确立、健全、完整和切实践行”。

以上人们对经济主权的认识,从不同侧面揭示了经济主权的表现及其内涵,它是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人们对国家主权认识不断深化的产物,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是,笔者认为更为完善的提法应是,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历史发展的产物,是国家主权在经济领域中的体现,是一国“所有公民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地处置他们的财富和自然资源的权利”,“它主要体现在发钞征税和各种经济政策的制定与调整等方面”。笔者对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发展中国家主权的思考,也正是以此为基点,着重探讨发展中国家的主权问题。

二、经济全球化时代国家经济主权面临的问题

经济全球化对国家主权的挑战是多领域的,最重要的是体现在经济主权方面,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面临更为严峻的问题。肯尼亚总统莫伊说:“经济全球化削弱了发展中国家确立宏观经济政策的自主权。”首先,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公司和非政府组织影响力上升,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越来越多地涉足各国国内经济问题,这一切向国家经济主权提出了挑战。例如,一国的发展规划、债务、贫困、资源生态环境等越来越多地受到国际组织的干预。其次,国际经济机制的建立限制了民族国家的经济主权。例如由于当前国际上普遍采用市场经济体制,因此,绝大多数国家也必须在国内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否则,就会受到国际社会的限制和排斥。中国加入wto谈判受阻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西方国家认为中国是一个非市场经济的国家。同时,国家在决定本国经济体制时的决策权受到限制,要对同国际体制不相适应的外贸、金融、税收体制进行改革,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限制一个国家的经济主权。再次,要参与经济全球化,国家就必须对外开放跨国公司如果投资于土地和资源,就会侵蚀一国的“自由处置他们天然财富和资本”的经济主权。另外,引进的资金技术也会影响一个国家对经济的调控力,从而影响国家经济的宏观决策权力。最后,随着跨国公司的迅速发展,出现了“无国籍论”,再加上民族国家企业的所有权多元化,使国家经济主权保护本民族经济发展的能力弱化,国家经济主权日益受到新的国际生产和国际分工的潜在威胁。此外,目前世界上大量人口的贫困化大范围的粮食危机,不同国家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等全球性问题的解决,超出了一个国家或部分国家的能力范围,必须通过所有国家的努力,包括“让渡”“自由处置天然财富和资源”的绝对经济主权。三、经济全球化时代经济主权的维护

经济全球化给国家经济主权提出的挑战表明,在经济全球化时代,经济主权已成为国家主权的主要内容之一,维护国家主权最重要的是要注意维护国家的经济主权。首先,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经济安全概念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到了20世纪90年代,伴随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经济安全引起全球各国的重视。一般认为“所谓经济安全,指的是在与政治安全、军事安全相区别的经济领域里,各国为实现本国的经济独立、内部发展的可持续、各个部门的平衡等目标所确立的保障和过程,涉及金融安全、贸易安全、投资安全,避免世界经济周期性波动的冲击,本国经济开放的速度和范围等内容”。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没有经济安全,国家的经济主权就无从谈起,维护经济安全就成为维护经济主权的重要任务。各国不仅在维护经济主权的考虑中,重视把经济安全战略纳入统一的国家整体安全战略之中而且都对经济安全保持了高度的戒备和警惕。越来越多的国家清醒地认识到“保障国家安全应把保障经济安全放在第一位”。参与经济全球化,意味着本国经济发展处于国际动态环境之中,政府调控难度加大,受世界经济发展的影响更深,不注意经济安全,世界经济动荡就会使国家经济陷入混乱。因此,各国都注意采取措施防范经济风险,维护经济主权,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更应注意防范外国资本投机,以保证国家经济安全。其次,化解外资风险。经济全球化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国际资本流动量增大,各国都坚持对外开放,加大力度吸引外资。外资的大量涌入,为本国的经济建设和发展解决了资金问题,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负面效应,往往是一国的经济速度是数量型、粗放型增长,结果导致国家经济发展严重依赖外资流入量,宏观经济决策力下降,使本国经济形成虚假泡沫,使国家陷入经济困境。爆发在东南亚的金融危机,就与外资的流动有关,这个惨重的经验教训,使许多发展中国家认识到,在引进外资时,要重新审视经济增长方式,采取措施防止对外贤的依赖,尽量避免泡沫经济的出现。再次,注意进行国际合作。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国际间的经济联系不断增强,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经济主权不仅仅是一个国家的事情,单靠自己一国的努力难以实现。经济安全往往和政治军事安全相互交织,日益成为跨国界的世界性的综合因素构成的复杂的整体。这就需要通过全世界不同发展程度、不同社会性质的国家共同合作,达成一致共识,共同努力。一方面,西方发达国家必须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经济安全和经济主权是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经济主权密切相关的,如果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经济主权得不到保障,也会影响到发达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经济主权。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也应注意经济全球化带来的相互依存性,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机制的重建和改革,加强南南合作,促进南北对话,不断提高维护经济安全和经济主权的能力。总之,在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的条件下,经济主权和经济安全日益重要,成为各主权国家面临的重大问题。

[论文关键词]经济主权体现维护

[论文摘要]国家经济主权主要体现在自然资源维护权、经济发展权、经济安全权等方面。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国家的经济主权受到了国际经济组织、跨国公司的挑战。国家必须从经济安全、化解外资风险、加强国际合作的角度维护经济主权。

[参考文献]

[1]张骥,穆书涛.经济全球化对国家主权的影响[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01,(1).

[2]陈漓高.经济全球化与中国的对外开放[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142.

[3]粱守德.冷战后国际政治中人权与主权的关系[j].国际问题研究,2001,(1).

[4]姚莉.论资本国际化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j].教学与研究,2001,(1).

经济主权范文篇3

金融全球化可从不同的角度来阐释。它既可以指金融资本或金融服务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和配置,也可指现代金融制度在全球的扩展,使世界各国金融政策趋同化,还可以指金融风险意识和金融全球监管共识的达成。金融全球化主要的含义应当是指金融资本或金融服务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和配置,从而使各国经济与金融的相互依存关系日益紧密的一种客观历史趋势。

金融全球化主要表现为:一是金融自由化。20世纪8年代以后发达国家纷纷进行金融改革、放松金融管制,掀起了金融自由化的浪潮。金融自由化为金融全球化提供了制度条件。二是金融市场全球化。全球金融电子网络的形成,证券交易所或证券交易系统的联合或合并,全球性、地区性的金融中心和大批离岸金融市场所构成的覆盖全球的金融市场运作体系,标志着全球统一的“24小时”全球金融市场的形成,实现了金融交易的全球化。三是金融创新和金融资产的膨胀化。从20世纪60年代起,各国金融机构先后掀起了金融创新浪潮,随后生出了令人眼花缭乱的金融衍生工具,金融资产迅速增长,不断扩张,全球经济虚拟化。四是国际金融证券化。它包括资产证券化和融资证券化。据不完全统计,仅1996年到1998年上半年,亚洲市场上通过公开方式发行资产证券达30多亿美元。从融资方式来看,20世纪80年代以后国际债券的地位逐年上升,1985年国际债券在国际筹资总额中所占比重首次超过国际信贷,占国际筹资总额的58.9%。五是国际金融资本规模膨胀,全球经济频繁波动。

1990年以来,国际金融资本规模急剧扩张,无论从总量上还是速度上已经远远脱离了世界贸易和世界总产出等实物经济指标的增长,由于金融市场的内生波动性和全球金融资本无限供给,自由流动,导致金融市场剧烈波动,金融资产价格的暴涨暴跌更为频繁。六是金融监管国际化。随着金融自由化的发展,国际金融资本巨额流动于各个金融市场,特别是短期投机资本的追逐投机,潜在的金融风险随时都会发达。墨西哥、东南亚、俄罗斯、巴西的金融危机使得世界各国都认识到金融风险的巨大破坏作用,金融安全成为世界各国经济安全首要关注的问题,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越来越受到重视。20世纪80年代以来,“巴塞尔协议”、“清迈协议”等的签署,各个层次上的国际银行监督合作的空前发展,等等,所有这些都使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更趋国际化。

二、金融全球化对我国经济主权的挑战

在金融全球化迅猛发展的背景下,中国的金融对外开放不是迫于“胡萝b加大棒”压力下的开放,而是出于发展经济的自发选择。实行金融开放并逐渐融入国际金融体系的进程给中国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利益,中国与国际金融的互动是一种良性互动。

但是,金融全球化对中国经济主权也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主要表现为:第一,发达国家主导的当今国际金融体系缺乏事实上的公正、合理性,对中国等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具有危害性。发达国家操纵着国际金融市场规则的制订权和主要国际金融机构的主导权,国际金融机构的各种规则制度,基本上是发达国家长期实行的金融管理规则的翻版。虽然规则建立后一视同仁,机会均等,但这种表面上的平等掩盖了实际上的不平等。在现实中,中国等广大发展中国家因为对这一套规则一无所知势必屡屡违规操作而受到惩罚,同时为了获得金融全球化带来的好处而被迫主动对金融管理权限作出某些让步,西方发达国家仍处于“金融霸权”地位。第二,金融全球化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有形的主权让渡和无形的主权销蚀将对中国的经济主权产生深刻的影响。亚洲金融风暴期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向一些国家提供援助时,不仅规定要监督援助资金的使用,而且还要求受援国改变经济政策,进一步开放市场。这就对一个国家主权构成严重干涉和破坏。一旦中国经济发展出现问题而求助于国际组织,国际组织干涉中国经济主权亦不可避免。无形的主要销蚀主要表现为金融全球化在不同程度上削弱了国家主权的行使。短期资本的不规则涌入和涌出,国际金融投机者在市场上的作乱,将会引发我国货币汇率波动和资本市场的震荡,在一定程度上将限制中国的利率主权,使现行的人民币汇率制度面临冲击的风险。第三,金融危机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对我国经济主权的挑战。金融危机主要是通过一体化的金融市场上投资者的从众行为、资产组合选择行为、资产相关操作以及预期心理等复合渠道在国家间传递的。金融市场的跨市场“羊群效应”和“交叉感染”ei益显著。金融资本市场的全球统一性,使民族国家依靠传统的领土主权来保护一国的经济利益和安全成为不可能。中国之所以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中受损失较小,根本原因在于中国国内市场的广阔和中国经济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同时也与中国整个市场开放程度较低分不开。第四,金融全球化放大了中国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和缺陷,引发信用危机的风险增大,给我国金融监管当局的能力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在我国,目前的金融风险从自身来讲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国有银行不良资产比例高,承受市场风险的能力、竞争力较差;另一方面是我国的金融市场发育程度低,金融改革几近于零,法制建设落后,没有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自我保护能力较差。随着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在外资大规模流入、在高竞争、名品牌战略面前,中国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和缺陷因行政手段的掩盖的终结而被放大,极可能引发国内金融界的信用危机,也对我国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提出了严峻的考验。

三、金融全球化视域下国家经济主权的维护

国家经济主权就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对内对外经济政策,处理国内、国际一切经济事务,不受外来干涉。面对金融全球化迅猛发展及其对我国经济主权的严峻挑战,中国政府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对策来维护我国的经济主权。第一,进一步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充分利用金融全球化带来的机遇,增强综合国力,从而从根本上维护国家经济主权。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积极主动融入国际社会,利用金融全球化充分吸收利用外资,解决了经济建设中的资金短缺问题,改善了国内产业结构,充分学习了国外先进的科技和管理经验,培养了大批经济建设人才,极大地增强了综合国力。更为重要的是,中国在对外开放中学会了如何与世界相处,如何在交往中增强自己的实力。过去成功的经验告诉人们,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要切实有效地维护国家的经济主权,一方面,在国际金融交往中时刻以国家利益为重,时刻不忘维护国家的经济主权;另一方面,必须做到国家经济主权的合理让渡,即在自愿、平等、公正的前提下让渡出一部分经济主权,为争取更大的国家经济利益和其它利益而加强国际金融领域的联系和合作,从而真正做到切实有效地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经济主权。第二,牢牢掌握对外开放的主动权,保障我国的经济主权。首先要处理好金融全球化环境下保护与开放的辩证关系。只讲保护不讲开放,不能有效地利用国际金融资本和国外的先进的金融管理技术,从金融全球化乃至经济全球化中受益的机遇就愈小,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综合国力的提高,只讲开放不讲保护,就有可能使国家的经济主权受到侵害,危及国家的经济安全。其次,政府要牢牢掌握对外开放的主动权。一要保持宏观经济健康、持续、稳定地发展,降低对外依赖程度,这是保证国际金融资本在我国正常流动,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与经济主权的根本条件。二要积极慎重地开放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总体程度应与国内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相适应,应与政府金融监管能力相匹配,根据“开放经济理论”慎重地有步骤地开放金融市场。三要注意吸取别国的经验教训、重视对已发生的金融危机的个案研究,加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第三,加快金融业或金融机构的改革力度,完善金融体系,增强国内金融业的国际竞争能力。金融全球化使我国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和缺陷凸现并扩犬,为此必须加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力度,加快建立现代金融制度,提高金融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增强抗风险能力,完善金融监管的法规。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维护国家的经济主权。第四,加强金融监管,制定国家经济安全防范措施。我国学者提出了构建中国国家经济安全的三大防御体系:制度防御体系,监督与执行防御体系,国家经济安全预警体系。这对于维护中国的经济安全具有深刻的意义。本文认为国际金融资本流动的监管和金融监管的方式问题更为重要。我国每年引进几百亿美元左右的外国直接投资,却又存在着大规模的资本外逃,中国资本外逃1997年就有480亿美元左右。在我国存在着比较严重的资本外逃和货币替代,这充分说明了加强资本流动监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中国加入wto以后,我国资本账户逐渐开放,资本流动就更为容易,构建合理的资本流动控制体系以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经济主权迫在眉睫。第五,加强国际金融合作,致力于建立国际金融新秩序和新机构。在金融全球化下,金融运用状态问题,金融政策的实施,金融波动与危机的传导,已不仅仅是一个国家的内部问题、独立主权问题,而成为一种全球性问题。国际协调和合作,完善全球金融市场管理规范十分必要。中国必须积极参与国际的和地区的金融机构及其活动,争取中国在国际经济舞台上的发言权和世界经济规则的制定权,以保证中国在金融全球化乃至经济全球化中的主动权,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安全。目前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世界级政府,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又不具备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宏观调控的职能,这种局面已不能适应金融全球化发展的要求,这就迫切要求所有国家都应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开展广泛的国家合作,重建或改革国际金融机构,确立新的职能和机制,确立新的章程和游戏规则,建立国际金融新秩序。

经济主权范文篇4

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中的首要基本规范。传统国际法一直把国家主权等同于政治主权,二战后,广大发展中国家相继夺得政治上的独立,但在征收境内的外国资产或对其实行国有化时,其行动的合法性普遍遭到了西方发达国家的非议。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取得政治主权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本国重要的自然资源和其他经济要害部门仍不同程度地受到原宗主国的控制,造成“不发达的发展”的不利局面。20世纪50年代起,发展中国家纷纷提出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经济主权开始被提到国际层面上来,此后经过南北双方20多年的激烈斗争,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才通过联大的三个决议(<资源宣言><新秩序宣言>和<经济宪章>)最终得以全面的确立。对决议中的某些内容,发达国家从一开始就表示反对…,但迫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团结一体的强大力量和国际形势的变化,“硬碰撞”已不符时代潮流,不得不转而采取“软侵蚀”的策略。经济全球化恰好为这一策略的实施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它要求生产要素跨国界自由流动,并在全球范围内加以配置和重组,使得各国经济相互渗透、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程度不断加深。发达国家凭借强大的经济实力主宰着全球化的进程,利用发展中国家经济基础薄弱的现状和参与国际经济合作的迫切愿望,以跨国公司、区域性组织和国际经济组织为媒介制订一系列的国际游戏规则来制约、削弱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发展中国家脆弱的经济基础决定了他们抵御和化解主权风险能力的有限性;而他们要发展民族经济、提高综合国力。又必须融人全球化的大潮。因此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必须善于趋利避害,进一步地巩固和坚持既得的国家经济主权,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

二、借全球化提出的几种弱化经济主权的主张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国家经济主权原则面临着许多新挑战,各种要求国家放弃或削弱其经济主权的观点层出不穷,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家经济主权“过时”论和“废弃”论。它们否定“国家主体中心主义”的现有国际法和国家关系理论,认为国家将不再是国际法和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主体,国家主权的核心概念如经济主权领土主权等早已过时,主张重构与国家经济主权概念相对应的概念体系,如全球经济社会、超国家经济体系等,一些西方学者甚至主张抛弃国家主权。其根本目的是要消解现代国家的基本结构,动摇现代民族国家的能力、形式、独立、权威和合法性,本质上是美国学者杰塞普(p.jessup)的“国际政府”和“跨国法优先”等学说在新时期的翻版,依旧带有强烈的经济殖民和大国霸权气息。

2.国家经济主权“弱化”论。此种观点认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互联网和信息高速公路的建立、跨国公司利用信息技术的膨胀,整个世界成了没有国界的“地球村”,国家经济主权的神圣性、国家经济决策的能力受到越来越大的限制。

原因是经济全球化强化了各国的经济体制、贸易规则、金融秩序等游戏规则的趋同性,使得国家经济主权在这些方面显得软弱无力。这一论调过分夸大了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忽视了国家是经济全球化的推动者这一根本事实。事实表明,任何国家都不会牺牲自己经济主权的根基来换取相应的利益;相反,各国在保护本国民族工业、强化金融监管、规制跨国公司的各种限制性商业行为等方面的管理权能却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强化。发达国家利用在经济全球化中的既得优势鼓吹“弱化”经济主权,是为其对第三世界国家进行赤裸裸的干涉寻找理论依据,实质也是霸权主义的表现。

3.国家经济主权“让渡”论。这一论点主张经济全球化与国家经济主权的矛盾可通过相互让渡而得到协调,“让出一部分主权,换取整体的利益只要是自愿的,由本国独立决策,就是合理的州“让渡论”隐含着经济主权可分的思想。笔者认为,经济主权作为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同样具有抽象的国家主权的绝对性,是不可分割、限制和让渡的。表面看来,国家签订经济条约似乎让渡了其部分经济主权,但这实际上是它在行使自己的经济主权。经济全球化使得国家间的依赖程度不断加深,为谋求共同发展之大计,各国通过签订国际经济条约相互协调利益,自愿对本国的涉外经济立法权做出适当的限制,是完全必要的。但这并不是让渡其经济主权,而是各国主权在国际范围内积极协调作用的结果。例如,欧盟法对成员方经济主权管辖范围的渗透几乎是毫无保留的,但在2000年欧盟财政部长会议上。英国主张保留税法否决权是事关经济主权根基的大事,据此拒绝了欧盟在各国实行新的统一税制的做法。可见在双边或多边经济关系中,各国能接受的对其经济主权的条约限制是有选择、有限度的。成员国履行国际经济组织协议的义务,并非让渡或转移经济主权,而是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对主权行使的调整。诚如曾华群教授所言",各国理应保持本国经济主权的永久性和完整性,不能不顾本国的国情和漠视本国的根本利益,接受损害本国经济主权的国际机制。一位欧洲国家外交官说得好,大国高喊主权让渡,无非是把主权从一只手转到另一只手;如果中小国家让出主权,则意味着两手空空。

三、面对全球化应坚持国家经济主权

经济全球化是不可逆转的大趋势,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必须积极参与,这些国家为在经济全球化中获取应得的利益、增强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其经济主权的行使将变得更富有灵活性和艺术性。在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形势下,经济霸权主义时隐时现,形形色色的主权观念“淡化”论、“弱化”论时常会在不同的场合悄然出现,发达国家利用全球化不断地挑战并试图侵蚀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使之面临着诸多风险。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时代更应当坚持国家的经济主权,在宏观方面应做到以下几点:首先。确立全新的经济主权相对观。经济主权原则的理论和实践表明,经济主权权利和权力从来就不是绝对的,国家在享有权利、行使权力的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所以,要坚持经济主权的辨证性,不能僵化地行使经济主权,这样才能在经济全球化中有主动、灵活的表现。

其次。要坚持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当经济主权受到外界无理、蓄意的干涉、侵犯时,要坚决维护本国的合法权力。对可能对本国产生严重冲击、影响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非分要求,应断然回绝、寸步不让。

第三,要加快完善国内市场经济体制,致力于国内基础产业和幼稚产业竞争力的培植和提升。增强防御和消弭风险的能力。

经济全球化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发展中国家在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时,不仅要坚持国家经济主权,更要以发展的观点来实现国家的经济主权;坚持主权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主权。而实现主权则是坚持主权的保证。目前,发展中国家在对外经济主权方面始终没有实现与发达国家的平等,特别是在国际经济事务中的平等参与和决策权一直没有得到实现;在wto体制中,各项贸易事务的决策权仍掌握在少数发达国家手中,imf的决策体制仍是当年由美国主持推行的以“缴资”多寡为基础的“加权表决制”。因此,发展中国家应加强相互间的协调和沟通,注重参与规则和制度的制订,努力推动有利于实现本国经济主权的国际法的出台。事实证明,凡发展中国家团结起来用同一个声音说话,议题谈判的结果便对发展中国家有利,如<纺织品与服装协议)(trims协议>;反之,若发展中国家内部分化,谈判的结果就会对他们很不利,如(trips协议>。总之,在全球化时代,发展中国家更应加强联合与团结,提高在经济全球化冲击下的整体生存能力,以集体的力量改善自己在国际经济中的地位,逐步推动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从而达到经济主权的最终实现。

四、结束语

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国家主权在经济领域的体现。某些发达国家总认为自己的经济主权是固有而不可侵犯的。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却是外部所赋予的。它们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自始至终都相当敌视。无论是主张主权“过时~废弃~弱化”或是“让渡”。其目的都只有一个,即维护自身的主权,限制、削弱甚至取消发展中国家的主权。历史和现实表明某些发达国家过去不会、现在不会、将来也不会自动放弃其主导权和控制权,发展中国家要始终坚持经济主权,团结起来,为彻底改革国际经济旧秩序、更好地实现国家的经济主权而努力。

【论文关键词】经济全球化国家主权经济主权

【论文摘要】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在全球化的进程中面临着各种挑战。经济主权过时论、废弃论、弱化论、让渡论等思潮此起彼伏。实际上,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与坚持国家经济主权并不矛盾。对发展中国家而言,不仅要坚持而且要实现国家的经济主权。

21世纪,经济全球化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流。经济全球化是把双刃剑,在给人类带来无限机遇的同时,也给世界带来许多新问题¨”,国家经济主权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围绕着各国经济主权的“攻防战”,各国学者展开了一轮又一轮的辩论,经济主权“过时论”“弱化论”“废弃论”“让渡论”等各种论调不绝于耳旺”。笔者认为,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应注意理清经济全球化与国家经济主权的关系,进一步维护和巩固国家经济主权。

【参考文献】

[1]孟国碧.经济全球化时代的经济主权研究[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

[2]陈安.国际经济法学专论:上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3]陈安.国际经济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83.

[4]曾华群.国际经济法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5]曾令良.冷战时代的国家主权[j].中国法学,1998,(1):52—54

[6]俞正梁.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新世纪世界格局[j].复旦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1),63—67.

[7]陈安.世纪之交围绕经济主权的新“攻防战a].国际经济法论丛:第四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78—138.

[8]岳长龄.西方全球化面面观[j].战略与管理,1995,(6):32—35.

经济主权范文篇5

主权基金(sovereignfund)又称主权财富基金,是指掌握在一国政府手中用于对外进行市场化投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盈余、外汇储备盈余、自然资源出口盈余等,由政府设立专门的投资机构管理l2j。主权基金是一种全新的专业化、市场化的积极投资模式,其投资方向不仅包括股票和其他风险性资产在内的全球性多元化资产组合,也拓展到外国房地产、私人股权投资、商品期货、对冲基金等非传统类投资类别。

主权基金的崛起与经济全球化密切相关。进入21世纪以来,以中国、新加坡、印度等为代表的新兴工业化国家已经实现了经常项目巨额顺差常态化,而这些国家又不希望汇率上升过快,于是外汇储备急速膨胀;此外,以俄罗斯和海湾国家为代表的另一批新兴国家则直接受惠于全球化带来的能源需求激增,在石油价格、矿产品价格居高不下的背景下,凭借国家对资源开发权力的拥有,也积聚了大量国家财富。这些国家具有政府主导的传统,市场运作下的理财工具又不完善,于是财富大量集中在主权基金手中。目前,主权基金已经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一个日益活跃的参与者,其资金规模已经超过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市场影响力正不断增强。据统计,年全球主权基金的规模仅有约5亿美元;而年全球已有36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主权基金,资金规模约2.8万亿美元。其中,最大的阿联酋阿布扎比基金规模高达9000亿美元;中国和俄罗斯拥有的主权基金规模也分别达到亿和1280亿美元。从发达国家与新兴市场国家双赢的角度考虑,主权财富基金的存在不应被视为一种威胁,只要各国努力规范其行为并改善其透明度和信誉,主权财富基金理应为世界金融市场的稳定作出积极的贡献。

从国际经济法视野来看,主权基金对于现代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主权基金是国际经济法中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直接体现。该原则规定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不受任何外来干涉。而主权基金本身就是一国对经济活动的自主决定权和对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延伸,属于国家利益的范畴,一国政府对其主权基金享有完全的占有、管理和支配权。主权基金主要来源于属于国有资产的财政盈余、外汇储备和自然资源出口盈余,是国家主权财富在现代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的重要表现形式。特别是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主权基金不仅是国家经济主权的象征,更是保障其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获得平等的参与和决策权,进而实现国际经济格局多元化的有力武器。根据美国主权财富基金研究所(svrinwelhfnnst—年4月的数据,截至年,中国外汇储备管理局旗下的华安投资管理公司管理资产约为3471亿美元,位居世界第三;中国的另一只主权财富基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亿美元资产排名第八h]。2004年,具有主权基金背景的联想集团以l7.5亿美元成功收购ibm全球业务,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中国在中美高科技贸易中相对弱势的地位,使中国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获得了更多的话语权。2008年6月,在第四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宣布正式启动中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t)谈判中,美方也明确表态:欢迎来自中国的主权基金,并将在修改投资法时认真考虑中方的立场。

其次,主权基金的积极发展是国际经济法中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的充分体现,使得全球资本市场更为安全、稳定。由于主权基金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低风险,当资本市场面临崩溃危机时,投资者不必担心主权基金会陷入恐慌性抛售中,而且大部分主权基金并不像养老基金一样需要定期支付红利,从而避免频繁地在证券市场上套现。因此,主权基金能够成为一个长期战略投资者参与世界各国的区域经济合作,这将有助于稳定国际股票和债券市场。此外,主权基金的兴起使得新兴市场国家从发达国家的债权人转变成资产所有者,使国际金融市场的权力重心发生根本性转移,全球金融市场格局将从美国一元支配格局向欧亚国家和能源输出国共同参与的多元体系转变,发展中国家正逐渐成为国际金融投资的强势力量,这些都充分体现出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据美国财政部统计,仅年以主权基金为主体的跨国投资就使得美国资产净增加1.9兆美元,为社会提供了万个就业机会,并对研发支出有13%的贡献引。

最后,从所有权的角度来看,主权基金的兴起也将使世界经济重心从私营部门转向国有部门。

据美国财政部估计,当前由各国政府控制的金融资本(外汇加上主权基金)约有7.6万亿美元,相当于全球总产出的15%。长期居于主导地位的跨国公司将面临实力更强的、由政府投资的主权基金的竞争,各国的国有资产通过优化整合以后将以更加灵活的姿态投人到国际资本市场中,这将使传统的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国际投资法律体系面临重大挑战,推动了国际经济法理论研究和制度创新,美国近期酝酿修改投资法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

尽管主权基金的出现对国际经济法产生了十分积极的影响,在现阶段实现主权基金的法制化仍然面临着种种困境。首先,由于上千亿美元的主权基金规模十分庞大,远远超过普通的国际投资,在债券之外的市场往往会因流动性和交易量不足而难以对其充分吸纳,使得各国现行的投资法律体系无法进行有效监管。其次,由于目前大多数国家立法缺乏对主权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使得主权基金的运作缺乏透明度,既没有准确披露是由谁控制着这些庞大的资本,也没有定期公布投资策略和资产报表等可靠信息,而相关的国际组织也没有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标准,使得对主权基金进行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处于事实上的缺位状态。最后,基于政治与国家安全等非商业因素的考虑,部分发达国家对主权基金背后的国家背景十分谨慎,导致主权基金缺少足够的商业性与运作独立性,容易引发投资保护主义,形成投资壁垒。近年来,美国国会腰斩迪拜港口公司收购美国港口,中海油收购优尼科未果以及华为收购3com遭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否决,都带有明显的投资保护主义色彩。

主权基金的良性运作与健康发展需要在全世界范围内营造公平互利的法治环境。目前,各国已经开始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和规范主权基金,通过立法明确主权基金的管理体制、具体运作和投资审查,提升主权基金运作的透明度。2007年美国《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规定:在涉及主权基金投资时,授权cfius进行为期90天的调查,直至认定该投资不会危及美国国家安全;年月,在中铝收购力拓的背景下,澳大利亚政府也公布了6项法律原则,宣布将对政府控制的外国投资者加大审查力度。上述立法试图通过对主权基金加大审查力度来规范主权基金的运作,这既是一种公司治理模式,也是其保护战略资产意愿的结果。

相比之下,欧盟对主权基金采取了更为积极的开放态度。为实现投资自由化的目标,年2月,欧盟宣布将出台主权基金行为准则,试图通过制定全球性的自律性规范来消除法律对主权基金在世界范围内自由流动的限制。欧盟贸易委员曼德尔森建议,为保护具有战略意义的欧盟公司不被主权基金收购,欧盟应考虑实施“黄金股份”制度(即政府持有带有特定权利的股份。这种股份份额很小,通常为一股,但对公司重大战略决(下转第134页就可能避免因为好奇而过分沉迷网络游戏。

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宣传作用,将各种网络成瘾症状做成案例,以形象的宣传告诫那些有网络成瘾倾向的人勒马于悬崖。

丰富校园生活,开展各种有意义的文体活动,将学生的兴趣转移其中,让学生拥有健康向上的积极心态,并逐渐融入集体。

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者要多同那些网络成瘾的同学交流,使他们认识到老师的关心,并且可以对已戒除网瘾的同学安排帮扶对象,让他以自己的经历来劝导说服其他尚未戒除网瘾的同学。

发动班委、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等对网络成瘾的同学进行帮扶,培养其学习兴趣,帮助其找到自己的人生坐标和人生价值,同时,注意保护他们的自尊心,鼓励他们积极进取。

创造机会鼓励他们的主动交流意识,引导他们走出因为交流困难而寻求虚拟交往的迷宫。当然,在对上网成瘾同学实施专门的心理辅导的同时,也要注意面对其他大学生的教育指导,使他们都具有良好的心理状态,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标本兼治。

二)利用思想政治教育资源,扩大大学生的现实交流空间扩大大学生现实交流的空间,拓展展示大学生,使政府对一些涉及重要敏感行业的外来投资拥有否决权。

欧盟准备出台主权基金自律准则的同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在制定旨在规范主权基金的行为指南。

该组织已经明确要求新加坡、挪威和阿联酋等国为其主权基金制定详尽的披露标准,并开始推广挪威立法对主权基金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规定,认为通过信息披露立法能够促使主权基金的规范运作,避免投资保护主义。

主权基金本质上是专业化的商业机构,而非政府的行政机关。套用行政模式势必压抑专业精神与商业文化,导致类似于官僚组织的死板僵化,显然不利于其高效率运作。因此,应尽量避免对主权基金的行政干预,确保主权基金市场运营的自由度。例如,为了最大程度保证实现良好投资回报率的核心目标,阿联酋与新加坡的主权财富基金员工队伍中极少有公务员,而是竭力在国际金融市场网罗吸引招聘一流金融人才,绝大部数基金经理包括首席投资官都是外聘的专业人员。才能的舞台,是缓解大学生情感焦虑的重要途径。

经济主权范文篇6

80年代中期以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日益明显和突出,主要表现在:(一)资本的国际化。其标志是以国际直接投资为主要形式的生产资本的国际化,以国际贸易为主要形式的商品资本国际化,以国际信贷为重要内容的货币资本的国际化等。(二)生产的国际化。在商品生产过程中,拥有不同资源、工艺和劳动力的国家在更多更细的程度上进行分工协作,国际分工也日益深化:各国在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整合中,更加紧密地与国际产业的更新和转移相结合,以跨国公司为主体形成生产的国际化统一经营网络。(三)技术创新的国际化。技术是经济发展的推动力,因此技术创新的国际化是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方面,它表现在:跨国公司间的相互控制逐渐增强;国际技术合作与联盟更加发挥积极的作用,在同类产品中更具竞争力的显然已是那些经过国际合作与支持的项目;国际技术转移、高科技产品的国际贸易以及科技人员的国际流动日益增多。在此以前,更多地从政治角度来探析国家主权的涵义也许是天经地义的,而如今,经济的触角已经延伸至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国家间的关系也从以战争手段掠夺领土转向以经济手段争夺市场。

在经济一体化过程中,跨国公司、国际组织等非国家行为体迅速崛起,以民族国家为中心的单元世界体系正在演变成为多元层次的世界体系。国家主权就是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事务,管理自己的国家,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的主权。主权是国家属性的主要特征。而经济一体化的特征是开放、合作、互相渗透。由此,国家主权的排他性和经济一体化的开放性和渗透性发生了碰撞。

最明显的是区域性的经济组织、跨国公司以及国家间在经济上越来越紧密的相互依存关系正在不断“侵蚀”到国家的主权,使得国家在处理本国内外事务的时候,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都受到了制约。以跨国公司为例: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跨国公司飞速发展,到1995年,世界上已有约3.9万家跨国公司,其设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多达27万家,国际直接投资存量达到2.7万亿美元。世界上最大的100家跨国公司拥有资产3.4万亿美元,一些跨国公司所覆盖的国土面积和运营范围比有史以来任何帝国的地域更加浩瀚。跨国公司在各个领域向主权国家的经济主导权发出严峻挑战:由于拥有巨大的生产规模和庞大的管理组织体制,跨国公司已成为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的主要组织者和承担者,跨国公司的内部贸易占世界贸易总额的1/3,已经并正在继续影响着国际贸易的方式和未来发展的趋向,进而影响到国际贸易理论、政策,并不可避免地涉及民族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同时,生产技术的创新和转移也被牢牢地控制在跨国公司手中,发达国家500家最大的跨国公司控制着这些国家90%的生产技术,在跨国公司内部所发生的技术转移占全世界的80%。跨国公司拥有足够的实力和基础影响到主权国家的决策和利益,从而实现自身的目标——更大的利润。无论对母国还是东道国都是如此。比如一些美国的大公司在把资金和技术向海外转移的时候,为寻求生产的低成本和销售的新市场,也不拒绝把部分产品“返销”到美国。其他国家和地区可能会从中得益,在国与国的争议中,这些有利益关系的大公司未必会站在美国一边。同样,由于跨国公司对技术转移严格而有效的控制,往往使得技术落后的发展中东道国处于被动的依赖地位,形成经济依附性发展,削弱了国家经济主导权。

跨国公司对国家主权的影响不仅表现在经济方面,还表现在通过经济手段涉入政治领域。远的,如1953年,英国石油公司在帮助推翻伊朗摩萨德政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近的,如韩宝事件在韩国掀起的政治经济危机等。

众所周知的是,区域性组织以及一些国际性的经济机构也越来越多,而且随着世界政治经济的日益不可分割,这些国际性机构实际上已经深深地介入世界政治的运行轨道,对国家主权产生着越来越深的影响。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世界银行以及欧盟、东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等。由此,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许多全球性问题将不可能由单个国家或国家间的合作来解决,那些非国家行为体如跨国公司、国际组织等肯定会积极参与。这就必然导致国家行为体的行为方式发生变化,国际利益势必出现多样化和分散化。

当然,主权国家在面临这些矛盾与冲突时,并非是束手无策。首先,在当今,经济一体化趋势是怎么强调都不过分的,这是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是符合时展规律和主权国家利益的。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给单一的主权国家既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也带来了更多的机会和经济实惠。其次,为了巩固国家主权,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国家宁愿付出某种代价——让渡部分经济主权,这种“让渡”是有条件的,即以不构成对国家主权的损害为前提。如跨国公司为母国带来可观的利润,同时,为东道国提供了急需的资本和更多的就业机会。第三,国家在权衡利弊的过程中享有自主权,即经济一体化对国家主权的“侵蚀”是以维护国家主权为基础的。国家之间仍以主权平等为原则。区域性经济组织、跨国公司以及相互依存的国家仍会小心翼翼地维护这种主权让渡的“契约”。因为任何导致主权国家对“侵蚀”其主权行为作出反弹的因素都会反过来“侵蚀”他们自身的利益,这是不言而喻的。第四,经济的联合毕竟不能毕其功于一役。主权国家的形成过程是复杂的,影响它的因素除经济外还包括文化、传统、语言等更为深层次的方面。事实上,正是由于文化上逐渐趋同,才有可能在政治上达到共识,并在此基础上推进经济的联合,将欧盟国家联结在一起的,是其相近的文化观念,在这个层面上,主权国家存在的意义是不容置疑的。同时,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家创新体制也越来越引起更多的国家、政府及经济学家的极大关注。国家创新体制是指在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同时

,各个国家也更加注重具有民族特征的多样性的发展。国家创新体制的兴起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具有同步性。事实上也正是由于区域性经济组织、跨国公司等的发展部分地“侵蚀”了国家的经济主权,才为国家创新体制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践的基础。

世界经济一体化似乎正在与国家创新体制构建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因为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任何一个国家要想发展,都应当纳入世界轨道,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和贸易交流,与其他国家保持合作与协调。这同时意味着,要想发展也必须保持本国民族的特色,这也是国家主权发挥重要作用的一个方面。

经济主权范文篇7

主权原则是一项传统的国际法的习惯法原则。主权原则的最重要内容是主权国家的平等。《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则进一步宣布主权平等原则包括:各国法律地位平等;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它国家之人格;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它国家和平相处。[1]

作为“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的一部分,国家对其境内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及其相关的处置权一直是国际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承认的主权原则的一部分,即经济主权。这可从联合国《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决议》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文件得到证明。事实上,在前述决议和宪章通过之前,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便已存在,但大多以国家对外国人和外国人的财产的责任之形式表现。例如,西方的学者大多主张,根据国际习惯法,主权国家国有化或征收外国人的财产,负有赔偿的责任。但从来没有人认为主权国家无权采取国有化等措施。[2]这就恰恰说明:主权国家对处于其境内的资产,包括外国人的资产,有权进行处置。外国人的私人财产尚且如此,国家对其自然资源的处置权自不在话下。进而言之,联合国的决议主要是宣布和以国际文件的形式确认了一项国际习惯法原则。当然,这些国际文件对新独立国家发展经济、维护独立的保障作用是不容置疑的。

如前所述,任何法律原则都是随着相关社会的发展而演变。主权原则亦然。在列强可以任意以炮舰打开其它国家的门户的年代,政治和军事上的主权就至关重要。在原殖民地国家刚刚独立的时侯,强调经济主权包括国有化和征收的权力非常重要。随着国际社会的变迁,世界经济一体化成为主流,合作取代了对抗。主权的概念亦发生了变化。人们开始接受对主权加以较多的限制,[3]以换取国际资本和技术。

自冷战结束以降,尤其是进入九十年代以后,国际社会对国家主权的限制出现了更加值得注意的倾向。首先,安第斯条约(andeanpact)签字国于1991年撤销了对国际投资有严格限制的第24号决议。其次,世界银行于1992年主持通过了《外国直接投资待遇指引》(guidelinesonthetreatmentofforeigndirectinvestment)。[4]虽然该指引是由专家起草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在国际社会有相当重要的影响。《外国直接投资待遇指引》的特点是一改国际组织过去强调外国投资者和跨国公司的责任的作法,而是规范投资东道国应给予外国投资者的待遇,包括国有化的赔偿标准等。此外,《外国直接投资待遇指引》的目的是逐渐发展国际投资的规则,而不是以总结国际社会关于投资的惯常作法为己任。[5]同时,虽然《外国直接投资待遇指引》仍然承认国家国有化其境内财产,包括外国人的财产,的权力,但其主张国有化或征收,包括与国有化和征收有相似效果的措施,应依照法律程序,是诚实地为了公共的利益,不应带有基于国籍的歧视,并应给予原财产所有者“充分、有效和即时”的赔偿。[6]这事实上是为国有化附加了四个前提条件。遇有任何国家在国有化时未完全满足这些前提条件,被国有化财产的原所有人便可指控相关国家违反国际法规范。同时,有的前提条件,如公共利益,是很难有客观的标准界定的。关于国有化的赔偿标准,《外国直接投资待遇指引》完全认可了发达国家一直坚持、发展中国家一直反对的三项原则。不仅如此,该指引还具体规定了计算、评估国有化资产的方法和标准。《外国直接投资待遇指引》对主权原则的限制可见一斑。再次,1994年,欧盟和俄罗斯达成了科孚协议(corfuagreement),洛美条约(lomeconvention)并完成了对该条约的中期评议。上述协定和条约都对保护外国投资有具体的规定。其总的特点是关注对外国投资的保护,但不注重投资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的管辖和限制。

当然,在国际投资方面走的最快和最远的当属于1994年签定的《能源宪章条约》。该条约的谈判肇始于前苏联的瓦解,西欧发达国家希望与新独立的东欧和亚洲国家就能源的开发和贸易作出安排。[7]最初的谈判是在欧盟和东欧国家间进行。美国唯恐欧盟独霸东欧诸国的广大能源资源的开发从而控制能源市场,主动加入谈判。后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亦相继加入谈判。[8]《能源宪章条约》对与能源相关的国际投资、贸易等均有相当重要的规定。例如,签字国承诺提高本国法律的透明度并承担义务在谈判能源投资方面给予外商非歧视性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外国资本进入投资东道国以后则应享有最惠国和国民待遇,受到公平和公正的对待。同时,投资东道国征收外商的资产应给予充分的赔偿。[9]事实上,《能源宪章条约》最值得注意的是其关于争端解决的强制性规定。根据该条约第二十六条,任何个人投资者都可以将其与投资东道国关于投资的争端提交国际仲裁裁决,不需投资东道国的同意。易言之,《能源宪章条约》的所有签字国均不得对强制性国际仲裁条款作出保留。此种规定,在国际条约和经济交易的实践中,都是史无前例的。

现代双边条约对主权原则的限制亦较为突出。据统计,六十年代初至九十年代初的三十年间,各国签定了七百余个双边投资条约。[10]这些双边条约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的发达经济实体同发达国家签定。其特点是理论上的平等和相互性和事实上的不平等和无相互性并存。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双方的实力差异较大,另一方面是发展中国家大多缺乏专才和经验。因此,有人直指此类条约为新的不平等条约,是违反国际强行法的条约。[11]

双边条约、多边条约和国际组织的安排等对国家主权之限制的表现形式之一是强调国家对外国人财产的保护以及国有化的赔偿之责。实践表明,主权国家关于国有化的权力和赔偿的责任正在发生潜移默化的变化。传统上,国际法学者也主张国家政府保护外国人财产(包括财产所有权和依合同的财产权)的责任并将之视为国际法的原则。近来,国际社会似乎特别强调保护外国人的财产权、包括依政府和私人之间签定的所谓“国家合同”权利的重要性,主张国家只有在愿意作出充分赔偿的情况下,才可以国有化或征收外国人的财产。这一原则受到第三世界和西方一些年轻学者的批评。然而,反对这一原则的意见仅在为数不多的仲裁案中有所反映。[12]世界银行《外国直接投资待遇指引》可以说是一方面反映了国际社会的趋势,另一方面又使国家行使国有化权力的所谓前提和赔偿标准国际性的法律化。然而,各国的国内法也似乎明示或暗示地接受了这些变化。

随着国际社会经济上相互依赖关系的加强,无论是在法律规范的制定还是制度的形成,传统的国际法律原则都正在受到不断深化的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挑战。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跨国公司的作用更显重要,资本、货币、货物和服务国际市场的一体化程度和独立性不断增强,人们对自由市场重要性的认识亦不断提高。这使得国家的传统权力和控制力减弱,使得跨国公司、国际经济实体、国际组织甚至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市场都可以直接影响国家的决策,使得哪怕是最强大的国家的经济、政治和法律权力都显得微不足道。武汉大学的梁西教授将国际社会的这种变化归纳为两种潮流之汇合。“一种是,各主权国家基于各自的文化传统与民族利益,热衷于追求己国的独立。在各种国际竞争因素的影响下,国家利益的冲突、权力分配的矛盾和意识形态的分歧,时隐时现,没有最终消失的时侯。所以,国际社会无法将众多分散的国家权力完全融合为一个统一体,因为这里存在的是一种‘分力’。另一潮流是,由于各种国际关系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国家间联系的日益增多,国内管辖事项往往溢出国界,需要国际互助,不如此,国家就难于实现有关管辖的任务。所以,各国都希望找到一种合作的方式。这里存在的是一种‘合力’。这个组织网的蓬勃发展,正是这两种力量的平衡与调和,是现代国家‘彼此独立与相互依存’的必然结果,是国际社会进入二十世纪以后一种结构性的新现象。”[13]

之所以如此是国际社会的大环境发生了变化,是因为原来就已经存在的相互依赖关系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发展的协助下已形成了全球一体化的态势。这便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经济全球化。经济全球化主要是指列国经济的市场化和国际间地区性市场的一体化。市场则包括货物、服务、资本和劳动力市场。而经济的市场化则是指上述几个市场是否依客观经济规律,在相对自由的条件和环境下运作,即国家政府的干预仅限于法律和法定的市场手段。经济全球化的表现形式是以市场经济为特点的跨国界经济交流与交往。其条件是国际社会的成员或绝大多数成员都实行市场经济制度、列国的市场都相对开放、通讯和运输技术和设备能够满足大规模、高频率、高速度的跨国经济交易,从而促成列国相互依赖关系的进一步加强。在这一大环境下,每个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有不断开放市场的压力和需要,且都能从市场开放中受益。[14]

当然,经济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会给列国带来机遇也会带来挑战,会带来利益也会带来风险。或可说,亚洲金融风暴就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但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人主张列国应停止开放市场。经济全球化会促使发展中国家开放市场也会促使发达国家开放市场。乌拉圭回合后发达国家在农产品市场、纺织品市场以及服装市场的开放便是例证。[15]

我们说,经济全球化使原来割裂的国家市场和区域性市场连成一个大的世界市场。但这不是简单的地方市场的连接。因为在将国家的和区域的市场转换成世界市场的过程中,国际社会列国的经济制度都或多或少地发生了变化,都完成了或是正在完成向市场经济的过渡。这便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一代改革。[16]其结果是任何一个地方有一点风吹草动,整个市场便会受到影响。二十世纪末发生在亚洲的金融风暴就是例证。[17]同时,经济全球化使得国际社会不得不对原来的行为方式和理念作出检讨。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前总裁康德苏便曾直言经济全球化使国际金融和货币的稳定成为全球性的社会问题。[18]

经济是基础,是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基础。有什幺样的经济关系就会有什幺样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经济关系是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势",即必要条件。在国家经济和市场独立存在的情况下,列国的法律和法律制度亦相对独立。国际社会和国家社会的法律规范亦相对独立。然而,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大势"下,全球范围的法律理念、法律价值观、执法标准与原则乃至法律和法律制度正在向趋同的方向迈进。这或可曰法律的全球化。法律全球化以经济全球化为基础、为前提。法律全球化是一种流行,其内容便是全球化的“气"。[19]

经济全球化要求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否则,跨国经济交易便不可能在有序的条件下进行。从理论上讲,在全球化了的经济环境下,调节跨境经济交易的法律规范仍可分为国际社会的和国家社会的两种。然而,经济全球化已经使得国家社会的国内法和国际社会的法律规范很难截然分开。事实上,在列国相互依赖关系不断加深的情况下,国家社会的法律和国际社会的法律规范亦相互作用、互为补充、交相融和。原来在某个国家社会被认为是合法的、道德的,现在可能变成不道德的和不合法的。[20]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国际社会的许多规范融入了国家社会。而这一过程主要是借助于国际组织、区域性组织以及多边和双边条约。[21]

目前,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在内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条约、协议的特征之一是对传统主权权力,包括立法权、征税权等加以限制。因此,如果说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的主要潮流,列国法律的趋同化以及主权原则的淡化便是国际社会的大势。贯穿于此过程之中的正是第二代改革,即建立一套能使世界市场有效良好运作的法律和制度。[22]在第二代改革中,每个国家亦都有权利和自由选择自己的对策,但也都无法阻挡或改变此一世界大潮、大势的发展。同时,任何选择都需付出相应的代价或成本。

国际社会第二代改革的任务是在国际层面和国家层面都建立并有效执行能够充份发挥市场经济特点和潜能的法律制度和规范。目前,国际社会的法律架构是,关于国际金融和国际贸易的国际法律规范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等为主体。在国际投资方面,虽然目前尚无诸如世界贸易组织的全球性国际组织,但关于投资保护和争端解决的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以及区域性组织如欧洲联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南亚联盟等亦形成对国际投资活动有直接作用和影响的国际规范。同时,世界贸易组织的服务贸易总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事实上既涉及贸易问题又关乎投资事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则直接规定世界贸易组织诸成员与投资相关的义务。这些国际组织和条约、协议加之传统的国际习惯便构成规范国际社会经济一体化的法律规范,并对列国的法律制度产生直接影响。

在这方面,世界贸易组织的作用,也就是对主权权力的限制或曰对主权原则的影响就更为明显。世界贸易组织的基础是市场经济。因此,其影响是通过市场的运作首先在微观方面发生作用从而触及相关成员的经济、法律制度等诸方面;主要手段是关于透明度的要求、国民待遇原则以及最低待遇标准规定等。[23]

此外,世贸组织关于争端解决的机制亦可保证各成员严格执行各相关协议。[24]首先,除专家小组机制外,世贸组织还设有上诉机构,作为世贸组织的常设争端解决机构。常设机构的设立有助于保证世贸组织协议执行的效率、一致性和连续性。其次,世贸组织在表决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的裁决时采用的是一致不通过原则,即除非所有成员方一致反对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作出的裁决否则相关裁决应予通过。这事实上完全排除了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决定被否决的可能性。再次,拒不执行世贸组织关于争端解决决定的成员便不得不面对强制执行的威慑。因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和执行制度事实上不仅保证了各成员方认真执行诸协议,同时亦为各协议的规定进入成员方的内国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具体言之,世贸组织诸协议对成员方内国法的影响当主要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

(一)市场开放要求

市场开放的程度主要表现在外商和外国货物和服务是否可以正常进入相关市场。换言之,相关国家是否对外商、外国商品和服务的进入设置障碍,即是否允许后者进入。这便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市场准入。总地讲,在世界贸易组织的制度下,外商和外国商品和服务应享有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在这方面,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至关重要。对何为市场准入,服务贸易总协议无具体规定。每个成员关于市场准入的承诺主要反映在其承诺表。[25]鉴于最惠国待遇是一项无歧视原则,所有境外服务提供者应受到同等的待遇。待遇以承诺表列明的义务为准。具体地讲,相关成员不得采取下列措施:

a.对服务提供者的总量加以限制;

b.以配额、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借口,限制服务贸易或与服务相关的资产的总额;

c.限制服务交易的总量;

d.限制服务提供者的雇佣人数;

e.规定服务提供者必须以何种形式经营;

经济主权范文篇8

80年代中期以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日益明显和突出,主要表现在:(一)资本的国际化。其标志是以国际直接投资为主要形式的生产资本的国际化,以国际贸易为主要形式的商品资本国际化,以国际信贷为重要内容的货币资本的国际化等。(二)生产的国际化。在商品生产过程中,拥有不同资源、工艺和劳动力的国家在更多更细的程度上进行分工协作,国际分工也日益深化:各国在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整合中,更加紧密地与国际产业的更新和转移相结合,以跨国公司为主体形成生产的国际化统一经营网络。(三)技术创新的国际化。技术是经济发展的推动力,因此技术创新的国际化是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方面,它表现在:跨国公司间的相互控制逐渐增强;国际技术合作与联盟更加发挥积极的作用,在同类产品中更具竞争力的显然已是那些经过国际合作与支持的项目;国际技术转移、高科技产品的国际贸易以及科技人员的国际流动日益增多。在此以前,更多地从政治角度来探析国家主权的涵义也许是天经地义的,而如今,经济的触角已经延伸至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国家间的关系也从以战争手段掠夺领土转向以经济手段争夺市场。

在经济一体化过程中,跨国公司、国际组织等非国家行为体迅速崛起,以民族国家为中心的单元世界体系正在演变成为多元层次的世界体系。国家主权就是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事务,管理自己的国家,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的主权。主权是国家属性的主要特征。而经济一体化的特征是开放、合作、互相渗透。由此,国家主权的排他性和经济一体化的开放性和渗透性发生了碰撞。

最明显的是区域性的经济组织、跨国公司以及国家间在经济上越来越紧密的相互依存关系正在不断“侵蚀”到国家的主权,使得国家在处理本国内外事务的时候,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都受到了制约。以跨国公司为例: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跨国公司飞速发展,到1995年,世界上已有约3.9万家跨国公司,其设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多达27万家,国际直接投资存量达到2.7万亿美元。世界上最大的100家跨国公司拥有资产3.4万亿美元,一些跨国公司所覆盖的国土面积和运营范围比有史以来任何帝国的地域更加浩瀚。跨国公司在各个领域向主权国家的经济主导权发出严峻挑战:由于拥有巨大的生产规模和庞大的管理组织体制,跨国公司已成为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的主要组织者和承担者,跨国公司的内部贸易占世界贸易总额的1/3,已经并正在继续影响着国际贸易的方式和未来发展的趋向,进而影响到国际贸易理论、政策,并不可避免地涉及民族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同时,生产技术的创新和转移也被牢牢地控制在跨国公司手中,发达国家500家最大的跨国公司控制着这些国家90%的生产技术,在跨国公司内部所发生的技术转移占全世界的80%。跨国公司拥有足够的实力和基础影响到主权国家的决策和利益,从而实现自身的目标——更大的利润。无论对母国还是东道国都是如此。比如一些美国的大公司在把资金和技术向海外转移的时候,为寻求生产的低成本和销售的新市场,也不拒绝把部分产品“返销”到美国。其他国家和地区可能会从中得益,在国与国的争议中,这些有利益关系的大公司未必会站在美国一边。同样,由于跨国公司对技术转移严格而有效的控制,往往使得技术落后的发展中东道国处于被动的依赖地位,形成经济依附性发展,削弱了国家经济主导权。

跨国公司对国家主权的影响不仅表现在经济方面,还表现在通过经济手段涉入政治领域。远的,如1953年,英国石油公司在帮助推翻伊朗摩萨德政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近的,如韩宝事件在韩国掀起的政治经济危机等。众所周知的是,区域性组织以及一些国际性的经济机构也越来越多,而且随着世界政治经济的日益不可分割,这些国际性机构实际上已经深深地介入世界政治的运行轨道,对国家主权产生着越来越深的影响。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世界银行以及欧盟、东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等。由此,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许多全球性问题将不可能由单个国家或国家间的合作来解决,那些非国家行为体如跨国公司、国际组织等肯定会积极参与。这就必然导致国家行为体的行为方式发生变化,国际利益势必出现多样化和分散化。

当然,主权国家在面临这些矛盾与冲突时,并非是束手无策。首先,在当今,经济一体化趋势是怎么强调都不过分的,这是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是符合时展规律和主权国家利益的。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给单一的主权国家既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也带来了更多的机会和经济实惠。其次,为了巩固国家主权,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国家宁愿付出某种代价——让渡部分经济主权,这种“让渡”是有条件的,即以不构成对国家主权的损害为前提。如跨国公司为母国带来可观的利润,同时,为东道国提供了急需的资本和更多的就业机会。第三,国家在权衡利弊的过程中享有自主权,即经济一体化对国家主权的“侵蚀”是以维护国家主权为基础的。国家之间仍以主权平等为原则。区域性经济组织、跨国公司以及相互依存的国家仍会小心翼翼地维护这种主权让渡的“契约”。因为任何导致主权国家对“侵蚀”其主权行为作出反弹的因素都会反过来“侵蚀”他们自身的利益,这是不言而喻的。第四,经济的联合毕竟不能毕其功于一役。主权国家的形成过程是复杂的,影响它的因素除经济外还包括文化、传统、语言等更为深层次的方面。事实上,正是由于文化上逐渐趋同,才有可能在政治上达到共识,并在此基础上推进经济的联合,将欧盟国家联结在一起的,是其相近的文化观念,在这个层面上,主权国家存在的意义是不容置疑的。同时,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家创新体制也越来越引起更多的国家、政府及经济学家的极大关注。国家创新体制是指在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同时

,各个国家也更加注重具有民族特征的多样性的发展。国家创新体制的兴起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具有同步性。事实上也正是由于区域性经济组织、跨国公司等的发展部分地“侵蚀”了国家的经济主权,才为国家创新体制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践的基础。

世界经济一体化似乎正在与国家创新体制构建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因为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任何一个国家要想发展,都应当纳入世界轨道,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和贸易交流,与其他国家保持合作与协调。这同时意味着,要想发展也必须保持本国民族的特色,这也是国家主权发挥重要作用的一个方面。

经济主权范文篇9

金融全球化可从不同的角度来阐释。它既可以指金融资本或金融服务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和配置,也可指现代金融制度在全球的扩展,使世界各国金融政策趋同化,还可以指金融风险意识和金融全球监管共识的达成。金融全球化主要的含义应当是指金融资本或金融服务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和配置,从而使各国经济与金融的相互依存关系日益紧密的一种客观历史趋势。

金融全球化主要表现为:一是金融自由化。20世纪8年代以后发达国家纷纷进行金融改革、放松金融管制,掀起了金融自由化的浪潮。金融自由化为金融全球化提供了制度条件。二是金融市场全球化。全球金融电子网络的形成,证券交易所或证券交易系统的联合或合并,全球性、地区性的金融中心和大批离岸金融市场所构成的覆盖全球的金融市场运作体系,标志着全球统一的“24小时”全球金融市场的形成,实现了金融交易的全球化。三是金融创新和金融资产的膨胀化。从20世纪60年代起,各国金融机构先后掀起了金融创新浪潮,随后生出了令人眼花缭乱的金融衍生工具,金融资产迅速增长,不断扩张,全球经济虚拟化。四是国际金融证券化。它包括资产证券化和融资证券化。据不完全统计,仅1996年到1998年上半年,亚洲市场上通过公开方式发行资产证券达30多亿美元。从融资方式来看,20世纪80年代以后国际债券的地位逐年上升,1985年国际债券在国际筹资总额中所占比重首次超过国际信贷,占国际筹资总额的58.9%。五是国际金融资本规模膨胀,全球经济频繁波动。

1990年以来,国际金融资本规模急剧扩张,无论从总量上还是速度上已经远远脱离了世界贸易和世界总产出等实物经济指标的增长,由于金融市场的内生波动性和全球金融资本无限供给,自由流动,导致金融市场剧烈波动,金融资产价格的暴涨暴跌更为频繁。六是金融监管国际化。随着金融自由化的发展,国际金融资本巨额流动于各个金融市场,特别是短期投机资本的追逐投机,潜在的金融风险随时都会发达。墨西哥、东南亚、俄罗斯、巴西的金融危机使得世界各国都认识到金融风险的巨大破坏作用,金融安全成为世界各国经济安全首要关注的问题,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越来越受到重视。20世纪80年代以来,“巴塞尔协议”、“清迈协议”等的签署,各个层次上的国际银行监督合作的空前发展,等等,所有这些都使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更趋国际化。

二、金融全球化对我国经济主权的挑战

在金融全球化迅猛发展的背景下,中国的金融对外开放不是迫于“胡萝b加大棒”压力下的开放,而是出于发展经济的自发选择。实行金融开放并逐渐融入国际金融体系的进程给中国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利益,中国与国际金融的互动是一种良性互动。

但是,金融全球化对中国经济主权也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主要表现为:第一,发达国家主导的当今国际金融体系缺乏事实上的公正、合理性,对中国等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具有危害性。发达国家操纵着国际金融市场规则的制订权和主要国际金融机构的主导权,国际金融机构的各种规则制度,基本上是发达国家长期实行的金融管理规则的翻版。虽然规则建立后一视同仁,机会均等,但这种表面上的平等掩盖了实际上的不平等。在现实中,中国等广大发展中国家因为对这一套规则一无所知势必屡屡违规操作而受到惩罚,同时为了获得金融全球化带来的好处而被迫主动对金融管理权限作出某些让步,西方发达国家仍处于“金融霸权”地位。第二,金融全球化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有形的主权让渡和无形的主权销蚀将对中国的经济主权产生深刻的影响。亚洲金融风暴期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向一些国家提供援助时,不仅规定要监督援助资金的使用,而且还要求受援国改变经济政策,进一步开放市场。这就对一个国家主权构成严重干涉和破坏。一旦中国经济发展出现问题而求助于国际组织,国际组织干涉中国经济主权亦不可避免。无形的主要销蚀主要表现为金融全球化在不同程度上削弱了国家主权的行使。短期资本的不规则涌入和涌出,国际金融投机者在市场上的作乱,将会引发我国货币汇率波动和资本市场的震荡,在一定程度上将限制中国的利率主权,使现行的人民币汇率制度面临冲击的风险。第三,金融危机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对我国经济主权的挑战。金融危机主要是通过一体化的金融市场上投资者的从众行为、资产组合选择行为、资产相关操作以及预期心理等复合渠道在国家间传递的。金融市场的跨市场“羊群效应”和“交叉感染”ei益显著。金融资本市场的全球统一性,使民族国家依靠传统的领土主权来保护一国的经济利益和安全成为不可能。中国之所以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中受损失较小,根本原因在于中国国内市场的广阔和中国经济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同时也与中国整个市场开放程度较低分不开。第四,金融全球化放大了中国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和缺陷,引发信用危机的风险增大,给我国金融监管当局的能力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在我国,目前的金融风险从自身来讲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国有银行不良资产比例高,承受市场风险的能力、竞争力较差;另一方面是我国的金融市场发育程度低,金融改革几近于零,法制建设落后,没有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自我保护能力较差。随着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在外资大规模流入、在高竞争、名品牌战略面前,中国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和缺陷因行政手段的掩盖的终结而被放大,极可能引发国内金融界的信用危机,也对我国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提出了严峻的考验。

三、金融全球化视域下国家经济主权的维护

国家经济主权就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对内对外经济政策,处理国内、国际一切经济事务,不受外来干涉。面对金融全球化迅猛发展及其对我国经济主权的严峻挑战,中国政府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对策来维护我国的经济主权。第一,进一步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充分利用金融全球化带来的机遇,增强综合国力,从而从根本上维护国家经济主权。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积极主动融入国际社会,利用金融全球化充分吸收利用外资,解决了经济建设中的资金短缺问题,改善了国内产业结构,充分学习了国外先进的科技和管理经验,培养了大批经济建设人才,极大地增强了综合国力。更为重要的是,中国在对外开放中学会了如何与世界相处,如何在交往中增强自己的实力。过去成功的经验告诉人们,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要切实有效地维护国家的经济主权,一方面,在国际金融交往中时刻以国家利益为重,时刻不忘维护国家的经济主权;另一方面,必须做到国家经济主权的合理让渡,即在自愿、平等、公正的前提下让渡出一部分经济主权,为争取更大的国家经济利益和其它利益而加强国际金融领域的联系和合作,从而真正做到切实有效地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经济主权。第二,牢牢掌握对外开放的主动权,保障我国的经济主权。首先要处理好金融全球化环境下保护与开放的辩证关系。只讲保护不讲开放,不能有效地利用国际金融资本和国外的先进的金融管理技术,从金融全球化乃至经济全球化中受益的机遇就愈小,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综合国力的提高,只讲开放不讲保护,就有可能使国家的经济主权受到侵害,危及国家的经济安全。其次,政府要牢牢掌握对外开放的主动权。一要保持宏观经济健康、持续、稳定地发展,降低对外依赖程度,这是保证国际金融资本在我国正常流动,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与经济主权的根本条件。二要积极慎重地开放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总体程度应与国内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相适应,应与政府金融监管能力相匹配,根据“开放经济理论”慎重地有步骤地开放金融市场。三要注意吸取别国的经验教训、重视对已发生的金融危机的个案研究,加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第三,加快金融业或金融机构的改革力度,完善金融体系,增强国内金融业的国际竞争能力。金融全球化使我国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和缺陷凸现并扩犬,为此必须加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力度,加快建立现代金融制度,提高金融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增强抗风险能力,完善金融监管的法规。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维护国家的经济主权。第四,加强金融监管,制定国家经济安全防范措施。我国学者提出了构建中国国家经济安全的三大防御体系:制度防御体系,监督与执行防御体系,国家经济安全预警体系。这对于维护中国的经济安全具有深刻的意义。本文认为国际金融资本流动的监管和金融监管的方式问题更为重要。我国每年引进几百亿美元左右的外国直接投资,却又存在着大规模的资本外逃,中国资本外逃1997年就有480亿美元左右。在我国存在着比较严重的资本外逃和货币替代,这充分说明了加强资本流动监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中国加入wto以后,我国资本账户逐渐开放,资本流动就更为容易,构建合理的资本流动控制体系以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经济主权迫在眉睫。第五,加强国际金融合作,致力于建立国际金融新秩序和新机构。在金融全球化下,金融运用状态问题,金融政策的实施,金融波动与危机的传导,已不仅仅是一个国家的内部问题、独立主权问题,而成为一种全球性问题。国际协调和合作,完善全球金融市场管理规范十分必要。中国必须积极参与国际的和地区的金融机构及其活动,争取中国在国际经济舞台上的发言权和世界经济规则的制定权,以保证中国在金融全球化乃至经济全球化中的主动权,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安全。目前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世界级政府,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又不具备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宏观调控的职能,这种局面已不能适应金融全球化发展的要求,这就迫切要求所有国家都应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开展广泛的国家合作,重建或改革国际金融机构,确立新的职能和机制,确立新的章程和游戏规则,建立国际金融新秩序。

经济主权范文篇10

主权原则是一项传统的国际法的习惯法原则。主权原则的最重要内容是主权国家的平等。《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则进一步宣布主权平等原则包括:各国法律地位平等;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它国家之人格;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它国家和平相处。[1]

作为“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的一部分,国家对其境内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及其相关的处置权一直是国际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承认的主权原则的一部分,即经济主权。这可从联合国《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决议》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文件得到证明。事实上,在前述决议和宪章通过之前,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便已存在,但大多以国家对外国人和外国人的财产的责任之形式表现。例如,西方的学者大多主张,根据国际习惯法,主权国家国有化或征收外国人的财产,负有赔偿的责任。但从来没有人认为主权国家无权采取国有化等措施。[2]这就恰恰说明:主权国家对处于其境内的资产,包括外国人的资产,有权进行处置。外国人的私人财产尚且如此,国家对其自然资源的处置权自不在话下。进而言之,联合国的决议主要是宣布和以国际文件的形式确认了一项国际习惯法原则。当然,这些国际文件对新独立国家发展经济、维护独立的保障作用是不容置疑的。

如前所述,任何法律原则都是随着相关社会的发展而演变。主权原则亦然。在列强可以任意以炮舰打开其它国家的门户的年代,政治和军事上的主权就至关重要。在原殖民地国家刚刚独立的时侯,强调经济主权包括国有化和征收的权力非常重要。随着国际社会的变迁,世界经济一体化成为主流,合作取代了对抗。主权的概念亦发生了变化。人们开始接受对主权加以较多的限制,[3]以换取国际资本和技术。

自冷战结束以降,尤其是进入九十年代以后,国际社会对国家主权的限制出现了更加值得注意的倾向。首先,安第斯条约(andeanpact)签字国于1991年撤销了对国际投资有严格限制的第24号决议。其次,世界银行于1992年主持通过了《外国直接投资待遇指引》(guidelinesonthetreatmentofforeigndirectinvestment)。[4]虽然该指引是由专家起草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在国际社会有相当重要的影响。《外国直接投资待遇指引》的特点是一改国际组织过去强调外国投资者和跨国公司的责任的作法,而是规范投资东道国应给予外国投资者的待遇,包括国有化的赔偿标准等。此外,《外国直接投资待遇指引》的目的是逐渐发展国际投资的规则,而不是以总结国际社会关于投资的惯常作法为己任。[5]同时,虽然《外国直接投资待遇指引》仍然承认国家国有化其境内财产,包括外国人的财产,的权力,但其主张国有化或征收,包括与国有化和征收有相似效果的措施,应依照法律程序,是诚实地为了公共的利益,不应带有基于国籍的歧视,并应给予原财产所有者“充分、有效和即时”的赔偿。[6]这事实上是为国有化附加了四个前提条件。遇有任何国家在国有化时未完全满足这些前提条件,被国有化财产的原所有人便可指控相关国家违反国际法规范。同时,有的前提条件,如公共利益,是很难有客观的标准界定的。关于国有化的赔偿标准,《外国直接投资待遇指引》完全认可了发达国家一直坚持、发展中国家一直反对的三项原则。不仅如此,该指引还具体规定了计算、评估国有化资产的方法和标准。《外国直接投资待遇指引》对主权原则的限制可见一斑。再次,1994年,欧盟和俄罗斯达成了科孚协议(corfuagreement),洛美条约(lomeconvention)并完成了对该条约的中期评议。上述协定和条约都对保护外国投资有具体的规定。其总的特点是关注对外国投资的保护,但不注重投资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的管辖和限制。

当然,在国际投资方面走的最快和最远的当属于1994年签定的《能源宪章条约》。该条约的谈判肇始于前苏联的瓦解,西欧发达国家希望与新独立的东欧和亚洲国家就能源的开发和贸易作出安排。[7]最初的谈判是在欧盟和东欧国家间进行。美国唯恐欧盟独霸东欧诸国的广大能源资源的开发从而控制能源市场,主动加入谈判。后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亦相继加入谈判。[8]《能源宪章条约》对与能源相关的国际投资、贸易等均有相当重要的规定。例如,签字国承诺提高本国法律的透明度并承担义务在谈判能源投资方面给予外商非歧视性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外国资本进入投资东道国以后则应享有最惠国和国民待遇,受到公平和公正的对待。同时,投资东道国征收外商的资产应给予充分的赔偿。[9]事实上,《能源宪章条约》最值得注意的是其关于争端解决的强制性规定。根据该条约第二十六条,任何个人投资者都可以将其与投资东道国关于投资的争端提交国际仲裁裁决,不需投资东道国的同意。易言之,《能源宪章条约》的所有签字国均不得对强制性国际仲裁条款作出保留。此种规定,在国际条约和经济交易的实践中,都是史无前例的。

现代双边条约对主权原则的限制亦较为突出。据统计,六十年代初至九十年代初的三十年间,各国签定了七百余个双边投资条约。[10]这些双边条约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的发达经济实体同发达国家签定。其特点是理论上的

平等和相互性和事实上的不平等和无相互性并存。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双方的实力差异较大,另一方面是发展中国家大多缺乏专才和经验。因此,有人直指此类条约为新的不平等条约,是违反国际强行法的条约。[11]

双边条约、多边条约和国际组织的安排等对国家主权之限制的表现形式之一是强调国家对外国人财产的保护以及国有化的赔偿之责。实践表明,主权国家关于国有化的权力和赔偿的责任正在发生潜移默化的变化。传统上,国际法学者也主张国家政府保护外国人财产(包括财产所有权和依合同的财产权)的责任并将之视为国际法的原则。近来,国际社会似乎特别强调保护外国人的财产权、包括依政府和私人之间签定的所谓“国家合同”权利的重要性,主张国家只有在愿意作出充分赔偿的情况下,才可以国有化或征收外国人的财产。这一原则受到第三世界和西方一些年轻学者的批评。然而,反对这一原则的意见仅在为数不多的仲裁案中有所反映。[12]世界银行《外国直接投资待遇指引》可以说是一方面反映了国际社会的趋势,另一方面又使国家行使国有化权力的所谓前提和赔偿标准国际性的法律化。然而,各国的国内法也似乎明示或暗示地接受了这些变化。

随着国际社会经济上相互依赖关系的加强,无论是在法律规范的制定还是制度的形成,传统的国际法律原则都正在受到不断深化的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挑战。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跨国公司的作用更显重要,资本、货币、货物和服务国际市场的一体化程度和独立性不断增强,人们对自由市场重要性的认识亦不断提高。这使得国家的传统权力和控制力减弱,使得跨国公司、国际经济实体、国际组织甚至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市场都可以直接影响国家的决策,使得哪怕是最强大的国家的经济、政治和法律权力都显得微不足道。武汉大学的梁西教授将国际社会的这种变化归纳为两种潮流之汇合。“一种是,各主权国家基于各自的文化传统与民族利益,热衷于追求己国的独立。在各种国际竞争因素的影响下,国家利益的冲突、权力分配的矛盾和意识形态的分歧,时隐时现,没有最终消失的时侯。所以,国际社会无法将众多分散的国家权力完全融合为一个统一体,因为这里存在的是一种‘分力’。另一潮流是,由于各种国际关系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国家间联系的日益增多,国内管辖事项往往溢出国界,需要国际互助,不如此,国家就难于实现有关管辖的任务。所以,各国都希望找到一种合作的方式。这里存在的是一种‘合力’。这个组织网的蓬勃发展,正是这两种力量的平衡与调和,是现代国家‘彼此独立与相互依存’的必然结果,是国际社会进入二十世纪以后一种结构性的新现象。”[13]

之所以如此是国际社会的大环境发生了变化,是因为原来就已经存在的相互依赖关系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发展的协助下已形成了全球一体化的态势。这便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经济全球化。经济全球化主要是指列国经济的市场化和国际间地区性市场的一体化。市场则包括货物、服务、资本和劳动力市场。而经济的市场化则是指上述几个市场是否依客观经济规律,在相对自由的条件和环境下运作,即国家政府的干预仅限于法律和法定的市场手段。经济全球化的表现形式是以市场经济为特点的跨国界经济交流与交往。其条件是国际社会的成员或绝大多数成员都实行市场经济制度、列国的市场都相对开放、通讯和运输技术和设备能够满足大规模、高频率、高速度的跨国经济交易,从而促成列国相互依赖关系的进一步加强。在这一大环境下,每个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有不断开放市场的压力和需要,且都能从市场开放中受益。[14]

当然,经济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会给列国带来机遇也会带来挑战,会带来利益也会带来风险。或可说,亚洲金融风暴就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但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人主张列国应停止开放市场。经济全球化会促使发展中国家开放市场也会促使发达国家开放市场。乌拉圭回合后发达国家在农产品市场、纺织品市场以及服装市场的开放便是例证。[15]

我们说,经济全球化使原来割裂的国家市场和区域性市场连成一个大的世界市场。但这不是简单的地方市场的连接。因为在将国家的和区域的市场转换成世界市场的过程中,国际社会列国的经济制度都或多或少地发生了变化,都完成了或是正在完成向市场经济的过渡。这便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一代改革。[16]其结果是任何一个地方有一点风吹草动,整个市场便会受到影响。二十世纪末发生在亚洲的金融风暴就是例证。[17]同时,经济全球化使得国际社会不得不对原来的行为方式和理念作出检讨。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前总裁康德苏便曾直言经济全球化使国际金融和货币的稳定成为全球性的社会问题。[18]

经济是基础,是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基础。有什幺样的经济关系就会有什幺样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经济关系是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势",即必要条件。在国家经济和市场独立存在的情况下,列国的法律和法律制度亦相对独立。国际社会和国家社会的法律规范亦相对独立。然而,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大势"下,全球范围的法律理念、法律价值观、执法标准与原则乃至法律和法律制度正在向趋同的方向迈进。这或可曰法律的全球化。法律全球化以经济全球化为基础、为前提。法律全球化是一种流行,其内容便是全球化的“气"。[19]

经济全球化要求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否则,跨国经济交易便不可能在有序的条件下进行。从理论上讲,在全球化了的经济环境下,调节跨境经济交易的法律规范仍可分为国际社会的和国家社会的两种。然而,经济全球化已经使得国家社会的国内法和国际社会的法律规范很难截然分开。事实上,在列国相互依赖关系不断加深的情况下,国家社会的法律和国际社会的法律规范亦相互作用、互为补充、交相融和。原来在某个国家社会被认为是合法的、道德的,现在可能变成不道德的和不合法的。[20]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国际社会的许多规范融入了国家社会。而这一过程主要是借助于国际组织、区域性组织以及多边和双边条约。[21]

目前,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在内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条约、协议的特征之一是对传统主权权力,包括立法权、征税权等加以限制。因此,如果说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的主要潮流,列国法律的趋同化以及主权原则的淡化便是国际社会的大势。贯穿于此过程之中的正是第二代改革,即建立一套能使世界市场有效良好运作的法律和制度。[22]在第二代改革中,每个国家亦都有权利和自由选择自己的对策,但也都无法阻挡或改变此一世界大潮、大势的发展。同时,任何选择

都需付出相应的代价或成本。

国际社会第二代改革的任务是在国际层面和国家层面都建立并有效执行能够充份发挥市场经济特点和潜能的法律制度和规范。目前,国际社会的法律架构是,关于国际金融和国际贸易的国际法律规范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等为主体。在国际投资方面,虽然目前尚无诸如世界贸易组织的全球性国际组织,但关于投资保护和争端解决的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以及区域性组织如欧洲联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南亚联盟等亦形成对国际投资活动有直接作用和影响的国际规范。同时,世界贸易组织的服务贸易总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事实上既涉及贸易问题又关乎投资事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则直接规定世界贸易组织诸成员与投资相关的义务。这些国际组织和条约、协议加之传统的国际习惯便构成规范国际社会经济一体化的法律规范,并对列国的法律制度产生直接影响。

在这方面,世界贸易组织的作用,也就是对主权权力的限制或曰对主权原则的影响就更为明显。世界贸易组织的基础是市场经济。因此,其影响是通过市场的运作首先在微观方面发生作用从而触及相关成员的经济、法律制度等诸方面;主要手段是关于透明度的要求、国民待遇原则以及最低待遇标准规定等。[23]

此外,世贸组织关于争端解决的机制亦可保证各成员严格执行各相关协议。[24]首先,除专家小组机制外,世贸组织还设有上诉机构,作为世贸组织的常设争端解决机构。常设机构的设立有助于保证世贸组织协议执行的效率、一致性和连续性。其次,世贸组织在表决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的裁决时采用的是一致不通过原则,即除非所有成员方一致反对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作出的裁决否则相关裁决应予通过。这事实上完全排除了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决定被否决的可能性。再次,拒不执行世贸组织关于争端解决决定的成员便不得不面对强制执行的威慑。因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和执行制度事实上不仅保证了各成员方认真执行诸协议,同时亦为各协议的规定进入成员方的内国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具体言之,世贸组织诸协议对成员方内国法的影响当主要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

(一)市场开放要求

市场开放的程度主要表现在外商和外国货物和服务是否可以正常进入相关市场。换言之,相关国家是否对外商、外国商品和服务的进入设置障碍,即是否允许后者进入。这便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市场准入。总地讲,在世界贸易组织的制度下,外商和外国商品和服务应享有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在这方面,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至关重要。对何为市场准入,服务贸易总协议无具体规定。每个成员关于市场准入的承诺主要反映在其承诺表。[25]鉴于最惠国待遇是一项无歧视原则,所有境外服务提供者应受到同等的待遇。待遇以承诺表列明的义务为准。具体地讲,相关成员不得采取下列措施:

a.对服务提供者的总量加以限制;

b.以配额、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借口,限制服务贸易或与服务相关的资产的总额;

c.限制服务交易的总量;

d.限制服务提供者的雇佣人数;

e.规定服务提供者必须以何种形式经营;

f.规定服务提供者的持股数。

当然,前述义务是以各成员提交的承诺表和“第二条豁免附件"中的豁免为前提。相关成员给予境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能低于承诺表中的标准。同时,根据第二条豁免附件的豁免不受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影响。就服务贸易而言,与市场准入直接相关的问题是机构和个人服务提供者资格的认可。[26]实践中如何承认服务提供者的资格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因为资格可以包括许多方面。除相关的教育和经验外,许可证、营业执照、证书等都属于资格范畴。例如,银行和金融公司的业务在很大程度上涉及公众的利益。因此,每个国家和地区均对银行和金融公司的成立、运作、经营进行监管。然而,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每个国家和地区监管银行和金融公司的标准并非一致。根据服务贸易总协议,各成员有义务给予其它成员同等的待遇,即无论相关的银行和金融公司来自于何方,其均应受到相同的待遇。在此情况下,来自于监管较宽松地区的银行和金融公司便会给准许其进入市场的成员带来较大的风险。该成员是否有权不承认相关银行和金融公司的资格并不许其进入市场呢?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答案便应该是否定的。对律师、会计师、工程师、工程咨询人员等资格的承认就更为困难。除了技术性的要求外,此类资格的认可还可能涉及文化和语言等问题。事实上,在同一成员的境内,不同机构发放的证书亦可能代表不同的质量水平。

鉴于资格认可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服务贸易总协议规定成员方认可来自于其它成员方服务提供者的资格问题可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解决之或是由相关成员单方面宣布为之。同时,各成员应于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的十二个月内通知理事会其所采取的与资格承认相关的措施。各成员并应与非政府间组织合作,[27]以便达成广为适用的国际标准。

(二)国民待遇原则

传统上,国民待遇原则只要求形式上的相互性,只要相关政府实际给予外国商品、外国商人、外国投资者不低于本国国民的待遇,便不会违反国民待遇原则。[28]然而,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和其它现代国际条约对国民待遇都有实质性的要求。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一条的规定,“各成员应使本协议的各项规定生效。各成员可以,但不应有义务在其法律中实施比本协议要求更广泛的保护,只要这种保护不违反本协议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每个成员给其它成员国民的待遇不应低于它给本国国民的待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在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和使用标准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规定。而此类规定是各成员必须执行的。任何不执行上述规定的成员便必须冒违反第一条规定的风险。服务贸易总协议第一条亦规定,“为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和承诺,各成员应采取所有可能的合理措施以确保其

境内的地区和地方政府和当局及非政府机构遵守协议”。第十七条规定每个成员都有义务确保给予外国服务提供者、服务不低于本国相当服务提供者、相当本国服务的待遇。同时,服务贸易总协议还规定了确认服务提供者资格包括教育背景、经验等的原则和标准等。[29]此类规定几乎见诸于世界贸易组织的所有协议和很多当代关于国际经济合作的多边协议。将世界贸易组织和其它协议对相关成员或缔约方内部的法律制度、执法原则与标准同国民待遇原则一起考虑,便不难发现传统的形式上的国民待遇原则已具有了实质上的意义。

(三)透明度要求

关于法律制度和法律透明度的要求亦见诸于大多数当代多边条约和协议。[30]根据此一规定,任何国际社会成员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的透明度不够高、不能向外商提供充分的司法和行政救济手段都可能构成违约。实践中,透明度原则与国民待遇原则起到互为补充的作用。例如,某个国家法律的透明度不高,外国商家便可以其不了解当地的游戏规则从而处于劣势为由,要求其国籍国在国际层面激活争端解决程序。这对于绝大多数经济实力不够强大、缺乏国际诉讼经验和人才的发展中国家具有相当大的威慑性。同时,透明度原则适用于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各个方面,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行为。就其所涉及的范围而言可以说从与国际经济交往直接相关的贸易、投资、知识产权保护、税务到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等。因为,在上述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不够透明的情况都可能违反国民待遇原则。

基于透明度要求的规定,每个成员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均需公布其所有的与服务贸易总和货物贸易相关的措施,包括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委托非政府机构制订的措施。此外,相关的法律、行政规章、决定或其它形式的行政命令以及国际条约、协议均应予以公布。公布的目的就是为了便于监督,以便于受影响的个人或机构主张自己的权利。此外,各成员还应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其相关法律、规章、命令等的生效、修改或撤销。

(四)公平、公正、客观及合理标准

除了法律透明度和国民待遇原则外,当代多边条约和协议的另一特点是关于最低标准待遇的规定。传统上,国际最低标准待遇与国民待遇直接相关。但国际社会是否存在最低标准、何为国际最低标准一直是颇有争议的问题。然而,世界贸易组织诸协议和能源宪章条约等多边国际文件都在国民待遇原则和法律透明度义务之外,要求相关缔约方的行政和司法机关应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31]假如说法律、司法和行政措施的透明度以及救济手段是否充分有一定的客观标准的话,何为客观、公平、公正则与相关成员的历史、文化、传统等直接相关。这就无形中将极具争议的国际最低标准纳入了法律范畴。例如,即使一个国家的法律有符合要求的透明度且给予外商以国民待遇,但在执法过程中被认为违反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外商的国籍国亦有机会将争端提交国际机构解决。在此种情况下,持有较大谈判筹码的经济发达成员就会事实上处于支配地位。

(五)司法审查和申诉制度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服务贸易总协议都对世界贸易组织诸成员的国内法律救济制度和执行原则有实质上的规范和限制。该两个协议都规定诸成员应提供有效的行政、准司法和司法救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还就司法机关应享有的复核行政机构决议、提供临时性保全措施等权力做出了具体规定。甚至海关在何种情况下有权扣押被怀疑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亦在协议的规范之内。不言而喻,法院、海关的权力等都是关涉主权的重大问题。此外,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和知识产权协议,世贸组织的每个成员均有义务建立相应的咨询机制,解答外商的问题。在执行其所通过的措施方面,各成员均应严格遵守合理、客观和公正的原则。

(六)司法机关的权力和司法原则

根据知识产权协议,各成员应采取的措施包括制定及时有效的救济程序以“阻止侵权,或有效遏制进一步侵权”。这些程序的执行应依公平合理的原则,且“不应是毫无必要的烦琐、费时,也不应受不合理的时限及无保证的延迟的约束”。对案件的是非曲直的裁决应根据各方有机会了解的证据,“最好应用书面文字形式,并陈述理由”,及“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告知(至少是)争议各方”。同时,当事人应有权就任何最终行政决定和初审法律裁决提起上诉。如前所述,公平、公正、客观或公平合理的原则贯穿于世贸组织的所有协议和文件。这些原则不仅适用于行政机关亦为司法机关判案的准则。

事实上,除了一般的司法原则外,世界贸易组织亦对通常情况下由国内法确定的举证责任和法院应判与当事方的最低赔偿标准有具体的规定。知识产权协议规定,如果涉讼的专利之标的物是获得某种产品的流程,成员方司法当局有权令被告举证,以便获得相同产品的流程与授予专利的流程之不同之处。因此,成员方应规定,至少在下列一种情况下,若无相反证据时,任何未经专利所有人许可而生产的相同的产品,应被视为是通过被授予专利的流程生产的:“(一)如果用专利流程生产的产品是新颖的;(二)如果用该专利流程生产的该相同产品,存在着实质性相似,而专利所有人又不能通过合理的努力来确定事实上所使用的流程。”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应由被指控的侵权人承担。并且,“在引用相反证据时,应考虑被告有保护其生产和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

那幺,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对各成员方内国法律和法律制度构成直接影响的经济全球化对传统的主权原则有什幺影响呢?如前所述,经济全球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列国经济制度的市场化。其二是国家市场和区域性市场的一体化。经济制度的市场化要求相关的政府将对经济活动的干预限制在最低限度;无论是政府、企业还是个人均应遵守同样的规则。同时,政府的立法、执法和行政行为都必须有较高的透明度。否则,市场的发展便会受到限制。

我们认为,经济全球化将最终导致国际社会列国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上的趋同化。这一流行是通过多边条约使国际社会的规范进入国家社会的范畴。在经济全球化的冲击下,虽然国际条约从整体上讲仍然只是针对国家的义务,然而经

过相关国家的认可其已对列国的法律、法律制度、经济体制、社会结构、社会价值乃至政治制度产生直接和间接的影响。世界贸易组织诸协议关于列国司法制度、法院管辖权等的规定就是例证。经济全球化的另一效果是强化了国际社会的法律规范,即使传统上人们认为“软法律"的国际规范变得有相当大的拘束力。任何国家不遵守或违反国际义务,包括国民待遇原则等的行为,都可能受到其它国家的挑战。这一流行在主权原则上的反映便是限制主权的行使。

有人甚至认为当今世界各式各样的国际条约法和国际习惯法规则主要是加于主权国家国际义务,限制主权国家的行为,乃至包括主权国家对其本国人民的行为。当然这种限制是在相关主权国家自愿的情况下作出,也就是主权行使的结果。但也有人认为主权国家自限说的理论并不能解释现代国际法适用中“值得注意的现象”。[32]更有人认为应将国家的主权同相关政府是否可以代表其本国人民相联系,只有真正代表本国人民利益的政府的国家才享有主权。他们主张只有那些建立在合法的横向和纵向合同基础上的国家才有资格享受国际法赋予主权国家的保护和权利。任何国家的纵向合同失效,作为主权者,其便应享有国际法上较少的保护。“既然我们同意人权和人类共同寻求的生活应该受到尊重,那幺不合法的政府及其各部门便不应受到保护。任何横向和纵向合同均告无效的国家便不是主权国家,但居住在相关领土之上的人民的固有权利不会因之而丧失,应受到外国人的尊重。”[33]这种主张可以说是目前主权限制论的极端,已远远超出了今天的国际社会所能接受的主权原则的范围,实践中亦行不通。理论上一个国家的政府应该代表其本国人民及其利益。事实上该政府是否可以代表其本国人民应由谁来决定呢?如果世界上有这样一个有权裁决某国政府是否代表其本国人民从而裁决该国是否应享有主权,国家主权的基本特征就不复存在了。可以预言没有任何国家会同意将自己的命运交由国际机构全权处理。如果这种裁决不是由一个国际的权威机构而是由某个或某几个国家作出,国际社会就可能被推回到由少数“文明国家”纵的年代。

无论如何,基于经济全球化和列国经济合作的需要,国际社会对主权原则的限制明显增加。但这并不意味主权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行将消失。国家仍将存在,国家主权原则(包括经济主权)仍将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而存在,仍将在可预见的将来继续存在下去,但其形式和内涵将继续发生变化,并将继续受到更多的限制。

--------------------------------------------------------------------------------

*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中国法与比较法讲座教授、香港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中心主席、比较法国际科学院院士、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副会长。

[1]参阅《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各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2]早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国有化浪潮之前,西方学者就主张在国有化赔偿方面应有国际标准,后又有人提出最低标准。详见e.m.伯查德(borchard),“保护外国人的最低标准”载于《美国国际法协会会议文集》(americansocietyofinternationallawproceedings),第33卷,1939年;g.施瓦曾伯格(schwarzenberger)《外国投资与国际法》(foreigninvestmentandinternationallaw),stevens&sons,1969年版;r.利利克(lillich)(主编)《国际法上国家对外国人损害的责任》theinternationallawofstateresponsibilityforinjuriestoaliens),universitypressofvirginia,1983年版。

[3]事实上,主权原则从最初提出的时侯起就不是绝对的权力,就受到国际法的限制。

[4]《外国直接投资待遇指引》的全文(英文版)见i.f.i.施哈塔(shihata),《外国投资的法律待遇:世界银行指引》(legaltreatmentofforeigninvestment:theworldbankguidelines),m.nijhoff1993年版。

[5]联合国就跨国公司行为守则的谈判于1992年停止后,世界银行外国直接投资待遇指引的地位和作用更显重要。关于世界银行外国直接投资待遇指引的背景和意义,详见施哈塔(shihata),《外国投资的法律待遇:世界银行指引》前引书。

[6]参阅《外国直接投资待遇指引》第4部分。

[7]这事实上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和欧洲发达国家致力于建立的以哈瓦那宪章为核心的制度之继续。其契机是前苏联的解体和其各加盟共和国的独立。

[8]关于《能源宪章条约》的历史及其影响,见t.w.华尔德(walde),“欧洲能源宪章会议:最后文件、能源宪章条约、能源效率和相关环境问题的能源宪章议定书和决议之介绍”,载于《国际法资料》(i.l.m.),第33卷,1995年,第360-367页。

[9]所谓充分、有效和即时的赔偿正是代表了西方发达国家长期以来力争不下的国有化赔偿标准。

[10]参阅t.w.华尔德(walde),“1994年能源宪章条约下的国际投资”,载于《世界贸易期刊》(journalofworldtrade),第29卷,1995年第5期,第14页;关于近代双边投资条约给予外国投资者待遇问题,参阅m.i.卡利勒(khalil)“外国投资在双边投资条约下所享受的待遇”,载于《外国投资的法律待遇:世界银行指引》,前引书,第221-265页。

[11]m.索纳冉加(sorn

arajah),《外国投资国际法》(theinternationallawonforeigninvestment),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94年版,第227-228页。

[12]华尔德(walde),“1994年能源宪章条约下的国际投资”,前引文,第11-12页。

[13]梁西,“论国际社会组织化及其对国际法的影响”,前引文,第2页。

[14]根据世界银行、联合国贸发会议等所作的调研显示,在压力下进行市场开放的措施一般比较激烈、效果比较显著、效果亦有较长的持续性。相形之下,在比较舒适的环境下开放市场一般则有相反的效果。同时,这些调研结果还显示,市场开放对当地的失业率没有负面影响,而只会增加制造业的就业机会和制成品的出口。

[15]参阅p.格拉格尔(gallagher),《世贸组织与发展中国家指引》(guidetothewtoanddevelopingcountries),kluwerlawinternational,2000年版,第111-117页。

[16]国际社会的第一代改革之提法最早由经济学者提出,后得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前总裁康德苏等的支持。

[17]亚洲金融风暴的重要起因之一系因为当地的监管机制不符合经济全球化的要求是国际社会的共识。见康德苏,“从九十年代的危机跨入新纪元",1999年11月27日在马德里国际管理研究生院的讲话;另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前副总裁a.奥塔雷(ouattara)于1999年3月6日在摩纳哥安全与国际和平科学院所作的题为”改革国际金融制度"的演讲。

[18]见m.康德苏(camdessus),“国际金融和货币稳定是全球性公共货物吗?",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999年5月28日召开的科研会议上的发言。

[19]“势”和“气”的概念系取自于冯友兰先生的《新理学》。关于新理学与法律,特别是国际经济法的关系,参见拙作“理一分殊—刍论国际经济法”,《比较法研究》第13卷第3-4期(1999年),第299-334页。

[20]关于国家社会的法律和国际社会规范关系的哲学分析,见冯友兰,《新理学》,载于刘梦溪主编,《中国现代学术经典——冯友兰卷》上册,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116页。

[21]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能源宪章条约和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等。

[22]关于第二代改革之论述,参阅康德苏,“国际金融和货币稳定是全球性公共货物吗?",前引文。

[23]国际最低标准历来是非常有争议的问题。然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则对知识产权的授予标准、保护期限等均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是不得保留的条款,故对各成员有绝对的拘束力。

[24]关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讨论,详见e.彼得斯曼(petersman)主编,《国际贸易法与关贸总协定及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制度》(internationaltradelawandthegatt/wtodisputesettlementsystem),kluwerlawinternational1997年版。

[25]承诺表亦构成服务贸易总协议的一部分。但每个成员承诺的项目并非相同。总括地看,发达国家承诺表中关于市场开放的项目较多,发展中国家则相对较少。

[26]参阅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议,第7条。

[27]一般认为此类非政府间组织对国际服务提供者的监管标准等有重要影响。

[28]传统的国民待遇原则加于国际社会成员的是不触及后者法律制度、法律价值观、执法原则等的形式上的义务。其特点是严守国际社会和国家社会法律规范的分野。

[29]服务贸易总协议第7条。

[30]世界贸易组织诸协议、能源宪章条约、北美自由贸易区协议等都有此类规定。

[31]服务贸易总协议第6条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41-4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