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意识范文10篇-ag尊龙app

时间:2023-10-16 17:24:30

民法意识

民法意识范文篇1

关键词:市场经济;民法;公民的民法;意识

一、民法在调节市场经济运行的作用

民法是在调节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民法稳固我国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为我国市场经济更好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目前处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决胜时期,要全面促进我国的社会经济的发展。民族振兴、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基本内涵是实现我国“中国梦”基础。要实现“中国梦”我们要积极发挥市场经济的作用,要不断的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解决市场经济运行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为了更好的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调节市场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民法在我国市场经济运行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在市场经济运行中,民法更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的要求。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市场经济无法自身解决问题时,民法可以帮助解决市场经济存在的不足,使市场经济更好的发展。民法中“公平、诚实守信、自愿”都在我国市场经济运行中得到体现。法律面前每个公民都是平等的,是我国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核心。我国市场经济在自由、平等基础上正常运行。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进行商品交易时需要考虑到自身的发展利益,以公平竞争的原则在市场经济中进行商品交易。市场经济承认民法在市场经济运行的地位,是维护市场交易和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保障。我们应该尊重民法在市场经济的地位,充分利用民法中的原则有效的调节市场经济的内部结构,保障了市场经济有秩序的发展繁荣。

二、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在调节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局限性

在20世纪初期,资本主义国家逐步进入垄断资本主义,进入垄断资本主义市场阶段的在市场经济中限制竞争的行为越来越突出。市场经济自身的缺陷也显露出来,市场资源配置在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下得不到正常的发挥。市场机制失灵及市场本身缺陷都给市场经济带来了非正常市场现象。民法对于垄断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调控存在着很大局限性。民法中所提到的抽象性平等并不能实际解决现实社会当中存在的不平等社会矛盾问题。民法是调解主体平等的人身关系及财产关系的法律,平等原则是民法最基本原则。然而民法在平等人格中更注重的是抽象人格平等原则却忽略了现实社会当中已经存在的事实上不平等的现实。不平等主要是社会的差别及经济个体所引起,由于市场经济规律是优胜劣汰原则,这种市场经济规律对民法上所提出的抽象人格平等情况提出了挑战。实际生活中存在的不平等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使用民法并不能完全的解决所有问题。例如消费者和劳动者的保护问题,从表面上看消费者及劳动者在民法里具有生产者和用人单位的平等人格及法律地位。但由于实际上的社会因素或经济等问题使消费者和劳动者在市场经济当中处于劣势的地位,使这种交换关系和雇佣关系在一开始时就处于不平等的状态,表现出一种压迫与被压迫和支配与被支配的状态,这种在世纪市场经济当中出现的不平等现象所造成的处于弱势一方被强势的一方所压迫及支配等不平等现象,这些不平等现象是民法抽象的平等原则所不能实际去解决的。

三、积极发挥民法在调节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作用

(一)普及法律知识,培养公民的民法意识。对于很多缺乏民法意识,阻碍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等问题,我国政府应培养人民建立民法意识。我国政府部门应该大力宣传法律的重要性,普及民法知识加强人民的法律意识,让人民群众更详细的了解法律的重要性。树立群众的法律意识,遇到如理财公司老板卷跑客户资金问题,理财客户们应该第一时间去当地的经侦去立案,利用法律去保护自己的利益。(二)完善我国的民法。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出现的很多问题,主要原因是没有一个完善的民法体系。在民法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很多企业老板违背了市场的原则,造成市场经济的混乱,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政府部门应该对这种缺乏诚信意识等问题,制定符合我国市场经济运行的相关制度,保障人民的财产安全,使更多人的个人资产,放心的投入到市场经济当中。制定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民法,更好的促进社会的发展。(三)从小培养孩子的法律意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给成年人普及民法知识同时,还要从小培养孩子们的民法意识。从小给小朋友们建立一个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念,在学习和生活当中老师和家长们都应该对小朋友进行民法教育,使孩子在以后的生活当中如遇到损害自身合法利益时,懂得运用民法知识去保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通过我国民法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分析,稳固市场经济秩序。我们应该不断的完善我国的民法机制,培养和建立我国公民的民法意识。在法制时代人民群众应该充分了解民法知识,遇到损害到自身利益时,通过法律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我国民法体系,更好的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

参考文献:

[1]汪渊智,鞠艳凤.民法在调节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局限性[j].生产力研究,2003(03):108~110.

民法意识范文篇2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我局认真按照《2020年市“宪法宣传周”工作方案》开展工作,要求各股室、人员切实加强宪法、民法典学习,深入宣传宪法的基本原则、精神和内容,引导全局干部职工牢固树立宪法意识,自觉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此次宣传活动以民法典为重点。一是发放书籍,专门购置一批民法典学习用书,为每名审计人员发放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二是专题学习,将民法典纳入12月专题学习计划,要求全员学习,加强宣传。

三、创新形式,营造氛围。

民法意识范文篇3

论文摘要:公民意识的核心是公民的宪法意识,公民意识教育实质是公民的宪法意识培养,是从深层次推动公民对宪法精神与内容的理解、认同和情感培养。通过对宁夏公民宪法意识现状的调查,分析公民宪法意识和公民意识的一致性、公民宪法意识对公民意识的影响,提出了推进公民意识教育的途径。

公民的宪法意识水平不仅直接关系到宪法权威的树立和国家民主与法治建设的进程,更决定着一国公民意识的强弱和公民意识教育的推进。多年来,大家虽然都比较关注我国公民宪法意识问题,但是一直缺乏比较准确的定量分析。20o2年中国人民大学韩大元教授曾带领课题组在全国范围进行过一次中国公民宪法意识调查活动,各个省区关于公民宪法意识的调查和研究几乎是个空白,对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这样地处西部经济较为落后的少数民族地区,公民的宪法意识现状与全国相比既有相同点,又有一些特性,本课题组通过问卷调查,选取了宁夏各市县区5l6位公民,对其宪法意识水平进行了调查和分析,并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

一、公民宪法意识和公民意识的一致性

公民宪法意识是公民对宪法现象的心理活动,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是公民对宪法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综合反映,包括人们对于宪法知识和基本原理的掌握、宪法地位和功能的认识程度、以及对基本权利义务和行使状况的感受等。公民意识则是指身份上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对国家政治、经济、法律等活动主体的一种心理认同与自我认识,也就是公民自觉地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以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为思想来源,把国家主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权利义务感融为一体的自我认识,其实质是强调一个人在社会、国家中所处的地位及个人对自己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的自我认识。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一般而言,公民意识有三层含义。首先,公民意识是一种归属意识,是身份上隶属于一个国家的人对赋予自己某国公民的国家的归属意识。其次,公民意识是一种权利和义务意识。在现代社会,任何国家都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权,同样,任何公民都要对国家履行义务,公民意识反映的是身份上隶属于一个国家的人在全面认识宪法和法律对公民权利规定的基础上,具体要求国家保护其各项权利,特别是公民权利在受到侵害时能要求保护并依法得到救助;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决定公民必须意识到隶属一个国家的公民要明白自己对国家和其他主体的基本义务,自己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能浸害其他主体的利益,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最后,公民意识是一种平等意识。公民意识要求公民认识到身份上隶属一个国家的人有权力要求国家给予每个公民平等的法定权利的保护,不因种族、身份、性别、地域和年龄等个体因素不同而有所差别。由此可见,公民意识的核心是公民的宪法意识,二者具有一致性。

首先,二者都要普及宪法知识和宪法理念。宪法知识是公民意识和宪法意识形成的基础,没有宪法知识,公民就不可能形成宪法意识,也不可能产生以参与意识、监督意识、责任意识、主体意识、权利义务意识等为核心的公民意识。宁夏公民宪法知识比较欠缺,调查中能够正确回答人民代表大会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数仅占57.7%;73%的人能够准确回答国家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而能够准确回答我国采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占57.7%;只有53.9%的被调查者知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关于宪法理念,本次调查主要围绕公民对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正确认识和理解及宪法诉讼问题进行的。对于宪法是规范政府权力并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和政府权力是有限的,应该受到人民权利的制约的认识,同意的只占45.5%;而对于政府权力是有限的,应该受到人民权利的制约只有53%的被调查者同意。大部分公民不知道宪法具有限制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的作用,他们认为政府的权力是无限大的,没有法律能够规范和约束国家权力。对于宪法应该进入诉讼领域的认识,只有38.1%的被调查者同意宪法必须进入诉讼领域,成为法院判案的依据。

其次,二者都要使宪法成为公民日常生活的行为规范。人们熟悉并感受到宪法给他们带来实惠,是他们参与国家权力运行的依据和权利救济的有力手段,才会主动学习并积极运用宪法,逐渐成为日常生活的行为规范。调查中公民认可的宪法作用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保障公民权利占76.6%;规范国家权力占63.8%;确认公民权利占65.6%。由此可见,公民已经在切实感受到宪法规范与他们的利益密切相连,公民在自觉维护宪法的过程中必然能够增强宪法意识和公民意识。

最后,二者都要重视发挥司法机关在宪法实施中的积极作用。公民宪法意识和公民意识培养的最有力方法是让公民在司法活动中感受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规范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司法机关能够依宪法行使权力,特别是在司法活动中通过适当的方式使宪法进入司法领域,成为司法活动的基础并成为司法判断的基本准则和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手段,让人们切实感受到宪法是法,是根本大法,是维护和救助公民权利的最后手段。在调查公民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效保护的机关时,选择“人民法院”所占比例最大,为68.9%,该结果表面反映出公民对法院工作的认可和信任,其实质反映了人民法院能够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权利。但是凋查中只有38.1%的被调查者同意宪法必须进入诉讼领域,可以成为法院判案的依据,这一结果既与我国现行的相关制度有关,也与公民对于法院是否能够准确依据宪法精神判案持怀疑态度有关。

二、公民宪法意识对公民意识的影响

1.影响权力主体意识的培养。国家权力形式上是公共权力,在本质上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为了实现和维护自身利益,凭借国家这种特殊的强制力,对其他阶级或者个人进行制约的能力。从本源讲,国家权力是人民共同意志的产物,是公众授权的结果,在近现代社会,人民通过民主选举将自己的主权委托给依法成立的各类国家机关,由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从这点看,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职权不是权利,只是义务。在权力运行中,法具有其他任何规则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民主国家,法即人民意志的体现。人民以体现自己意志的法来授予并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最终达到保护公民权利的目的。公民关于国家权力问题的宪法理念直接影响公民作为国家权力的主体意识,调查中对于“宪法是规范政府权力并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的认识,同意的只占45.5%;而对于“政府权力是有限的,应该受到人民权利的制约”,只有53%的被调查者同意。大部分公民不知道宪法能够限制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他们认为政府的权力是固有的和无限的,没有法律能够规范和约束国家权力,其结果必然导致公民对于国家权力运行懒于参与和监督。

2.影响强化宪法作用意识的培养。“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除了规定国家的根本政治、经济等制度,最主要的内容就是公民权利的确认和国家权力的规范”。“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处理离不开国家权力,另一方面,国家权力又可能异化而反过来侵犯人权,人类发明了化解这一矛盾的方法,即制定并实施宪法。”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使权利和权力之间保持协调和平衡是宪法故有的永恒不变的精神。对于宪法的具体作用调查中排在前三位的是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国家权力和确认公民权利,该结果表明宪法是法,是规范国家权力的根本依据和最广泛主体的根本行为准则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但是调查中认为影响宪法作用发挥的主要因素排在前三位的是公民宪法意识不强、宪法宣传教育不够和宪法对公民个人作用不具体,分别占65.4%、62%和56.8%。公民认为“宪法对公民个人的作用不具体”,说明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立法质量不高的问题;而“宪法宣传教育不够”和“宪法意识不强”本身就是一种因果关系,反映出宪法普及程度距离其作用的真正发挥还很远,远远没有达到让宪法贴近人们生活的目标,影响了公民对宪法作用的认识和评价,不利于宪法规范权力、推动法治和强化责任等作用意识的培养。

3.影响法治理念意识的培养。对国家而言,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权威,即政府和官员只能依照法律来进行管理和行使职权,而不能将个人权威凌驾于法律之上,依照这种理论建立的政府体制是民主的政府体制,政府的权力是在取得人民同意的基础上经过宪法授予的,宪法既给政府授权又限制权力。但是,“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会无休止地使用权力,直到有界限的地方为止”。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调查中公民普遍认为,当前权力腐败问题仍然比较严重,并认为造成权力腐败的主要原因是“有些干部自身素质差”、“权力缺乏制约”和“公民民主意识不高”。在“权力至上”和“官本位”观念影响下,如果权力缺乏制约,必然产生腐败,影响了公民法治理念的培养和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精神的培养。

4.影响权利义务意识的培养。宪法是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基本来源和根本保护手段,对于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障,构成了整个宪法价值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核心。良好的公民素质要求每个人应当对宪法和法律关于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有充分认知,明白国家通过立法赋予他们权利并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正确认识并履行法定义务。关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入宪时间,近70%的被调查者选择“不知道”,这虽然与人格尊严的抽象性有关,更主要的是与公民维护人格尊严的意识比较淡薄有关。我国现行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污蔑陷害”。这是我国现行宪法总结了“”中大量侵犯和蹂躏人格尊严的惨痛历史教训,并参考了国外宪政主义的经验所作出的一项规定,在我国宪政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实际上公民没有给予这一问题应有的关注。并且,公民对国家机关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满意程度比较低,表示“满意”和“比较满意”的两项合计占35.8%。随着时代进步,国家对于公民权利从各方面都给予有力保护,效果比较明显,但是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使既要受到国家立法质量不高的影响,又受到公民权利义务意识淡薄的不利影响。在关于公民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效保护的机关,68.9%被调查者选择“人民法院”,近30%的公民选择“人民政府”,部分公民认为政府是无所不能的机关,其职权没有界限。公民权利义务的宪法意识水平,不仅会严重影响公民对自身各项权利内容的把握和正确行使,也会阻碍公民对自己法定义务的正确认识和履行,对于其权利受到侵犯时的救济非常不利。

三、推进公民意识教育的途径

1.扎实普及宪法知识。在对宪法宣传教育统筹协调的基础上,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开展普及宪法知识的活动;并且通过传播宪法观念,让宪法走进人们的日常生活,特别是农村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公民的生活,使人们在生活中感受到宪法与个人利益相关,使他们在熟悉、掌握、运用宪法知识过程中不断对宪法有所诉求,在运用宪法实现利益的实践中增强对宪法精神的理解。公务员之家:

2.加强主体意识教育。主体意识教育本质是公民意识教育,内容既有公民权利保障和配置国家权力的思想,又有对社会共同价值的认同和宪法价值与社会实践的相互关系的认识,在对宪法精神与内容理解的基础上,强调个人在社会、国家中所处的地位及个人关于主体地位的认识,其核心强调受教育者正确认识个体与国家关系、依法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生活,以发展国家和社会为己任。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

民法意识范文篇4

[关键词]:宪法意识司法化调查实践宪法监督

一、前言部分

在今年暑假中,我们法学专业的学生参加了我校举行的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我们把此次活动作为一次具有深刻意义的暑期实践活动。我作为“大学生宪法意识调查及构建宪法司法化可行性探究”课题小组的组长,组织策划了此此课题运作。其实选这个课题题目时,我已经在先前做了一个初步设想和规划的,因为宪法意识和宪法司法化的问题一直是我的一个思考点,我想通过这个活动让这个点扩展到面,让一些想法得到验证和开拓我在这个问题的思考领域空间。

我们在暑假初便制定了详尽的操作细则,对工作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工。四名成员组成这个课题小组,我们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调查和研究。这个活动充分地调动了我们的积极性和动手能力,不仅学到了相关专业知识,而且训练了我们的协作配合的能力,也提高了我们的写作能力和研究水平。我们能充分和合理地利用有限的资源,制定行之有效的预算。本次有关我国在校大学生宪法意识调查的目的,是想客观地了解我国在校大学生的宪法意识水平,了解在校大学生对于宪法问题的观点和态度,当然我们把宪法司法化这一问题作为调点,研究宪法司法化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问题。这次调查的结果,将成为我们进行学术研究的第一手材料。经过半年的一些探索和尝试我们有了一些自己的体会。

我们走访了具有代表性大学群体,收集了较为客观的数据作为我们的研究依据。为了客观地了解我国大学生的宪法意识水平,了解大学生这一群体对于宪法司法化问题的观点和态度,本次计划项目将进行一次较为详实的调查。

通过设计合理科学的调查问题,并针对统计后数据进行分析,为定量分析大学生的宪法意识提供第一手材料,和在我国是否能进入宪法司法道路的构想等工作内容,目的是准确评价在高校内我国普法教育的效果提供客观的依据,并提出有关宪法司法化可行性的建议。

二、研究项目基础

我国现行宪法颁布并实施了已经20余年,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有了很大的进步。宪法学的理论研究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对于公民的宪法意识一直缺乏比较准确的定量分析,这方面的实证调查和研究很少,而针对大学生这一群体的有关调查更是寥寥无几。宪法意识状况是宪法权威的思想基础,研究大学生宪法意识对研究我国公民的宪法意识具有现实和积极的意义,研究范围包括当今大学生对于宪法知识的基本原理的掌握程度,对宪法功能的认识,对宪法实施的评价,对于基本权利保护和行使状况的感受,以及对我国宪法实施所遇到具体问题的改进建议。针对当前社会的宪法司法化呼声渐高,本次项目将针对有关数据研究构建我国实施宪法司法化的可行性,就宪法司法适用性如何操作问题,设计若干具有现实意义的方案。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一切法律法规的依据,目前已初步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是以宪法为基础的。在谈到我国宪法的发展历程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韩大元教授说:“逐步从不成熟走向成熟,从原则走向现实。”

据韩教授介绍,我国宪法曾经多次修改,1954年以来,宪法后来就进行过八次修改。现行宪法是于1982年颁布的,是第四部宪法。1988年、1993年和1999年我国又先后进行过三次修宪,先后将党的一些新的政策和主张补充为宪法的条款,如确立了私营经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法化;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等内容写入宪法总则;确定了邓小平理论的宪法地位,并在宪法中规定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三次修宪,使宪法的价值在社会改革进程中得到普及,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提供了统一的宪法基础,同时,对确保中国走向法治社会和民主宪政奠定了良好基础。在形式上,这三次修宪采取了修正案的方式,即不对宪法的正式文本的文字进行变动,而只是在宪法文本之后,另起序号增添条文,以后法优于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确定实际有效的宪法规定。这种修改方式既有效地解决了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与法律条文之间的冲突,又较好地保持了宪法应具备的稳定性和连续性。[1]

其中山东女青年齐玉苓状告陈晓琪冒名顶替上学侵害其受教育权就是其中的典型。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就此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有关批复,认定“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针对公民因宪法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进行司法解释,这为我国宪法进入诉讼领域,强化公民基本权利的司法保护提供了有益的范例,并将在我国宪政发展过程中起到积极作用。韩大元认为,类似这种宪法赋予的公民平等权受侵犯的事情在我们生活中其实并不鲜见,比如在就业问题上普遍存在的性别歧视、身高歧视等,就属于同类问题,还有些部门规章中就存在违宪原则,同样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如何用宪法维护公民的权益,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宪法诉讼制度仍是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三、实践目的和实施方案

我们在设计实施方案的时候就充分的听取了指导老师的建议并且结合自身的实际,我们想从以下方面着手和突破:

1、进行先期的相关资料收集工作,了解并掌握当前的研究方向和动态;

2、着手设计调查问卷,经过小组成员收集针对性问题,邀请指导老师参与设计,力求每个问题的针对性和中立性,避免搀杂问卷设计者的主观看法;

3、调查方式分为发放和填答调查问卷,科学合理地选择被调查对象,力求做到范围更广,代表性更强。

当然对于不同高校大学生调查的问题,如综合类大学、以文科为主的大学、以理工科为主的大学,选择好有代表性的调查目标是完成任务的一个关键,这样才有可能顺利地收集有代表性的数据。

然后针对所收集数据进行科学分析,并提出有关宪法司法化在我国设施可行性的建议,这本身就是一个很大的挑战,毕竟我们的资源还相当有限,条件也不是太另人满意,但我们都在尽力地克服。

我们要达到的预期目标成果是掌握目前大学生宪法意识的状况,并予以分析,并撰写相关论文。针对有关数据研究构建我国实施宪法司法化的可行性,就宪法司法适用性如何操作问题,设计若干具有现实意义的方案。

四、思考与收获

(一)我国宪法的尴尬现况

长期以来,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中国宪法与司法处于严重脱节的状态,宪法没有进入诉讼领域,更没有建立有效的宪法的诉讼制度。而无论是在法律界还是在普通老百姓中,对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的呼声还是比较强烈的。根据韩大元教授和王德志教授在2002年做出的中国公民宪法意识调查报告中显示,在共534位被调查者中,有73%的被调查者都表示同意或基本同意“宪法必须进入诉讼领域,成为法院判案的依据”这一命题。宪法首先是法,是一部法律规范,是具有法律效力,法律效力又表现为司法效力。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了批复,既“关于以侵权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这个批复具有积极意义,且先不论高院的解释是否应用合理,就这一应用先例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的重要课题,势必写入宪法司法化改革的史册。

法一直被称为我们的根本大法,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但是现实中的宪法在我国的地位就有些尴尬了,它原本的构想地位和理论地位是十分地高的,确实是高高在上,但是我们现实中我们显得有点可望不可及。宪法是其他法律的根本法,凌驾于其他法律法规之上。而宪法的实际地位可以说是处于理想与现实的巨大落差之中,不仅在普罗大众的眼中,宪法仿佛离自己还很远,即使在许多法律工作的人们的心中,也觉得宪法的实操性不强,觉得在我国宪法架子虽大,但并没有显出应有的威严,宪法课只能当作理论课来上。这在我们的调查结果就有所反映,我们的调查问卷上设计了一条就是你认为中国的宪法起到了应有的保护作用了吗?其中有34%的人选择了“没有”,和21%的人选择了“不是很大”。读过宪法的人为59%,完整读过的人为12%,没读过宪法的人占24%,加上没有表态的人,29%的人没读过宪法。宪法在中国的地位还有待实质性地提高,不能仅仅停留在表面的普法和造势上。

(二)宪法司法化的可行性

宪法的主要特性是法律性,决定了其只有通过司法途径才能使纸面上的文字成为活生生的现实而有效的规则。就内容和调整对象而言,宪法与法的其他渊源相比较,其政治性表现得较为浓厚,但并不能由此改变宪法的法律属性[2]。法律的功能在于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促进和保障社会的有序发展。而检验法律的真实价值或有效性的唯一方法,在于依据法律规范解决利益冲突双方当事人的矛盾过程。唯其如此,才能发现法律的真实价值、矛盾及荒谬之处。司法机关的职责就在于解决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由此决定了只有它才能把握法律的真正涵义。故此,美国的一位大法官曾宣称:“我们受治于宪法,而所谓宪法不过是法官奉为宪法的法律”。但是,在我们的调查中发现,大学生确实有宪法要在原基础进一部提高的愿望,但是谈到如何应用宪法这一层面就显得较为无言和少语了,大多都是表示赞成,但是具体内容如何就很少涉及了,更不用去提宪法司法化的一些建设性意见,当然法律专业的在校大学生意识要稍微强一点,部分学生能够深入的谈这一问题。这有点出乎我们的开始的想法,因为我们都认为大学生的应该会更加的理性和富有建设性,但是确实应证了宪法在我国的尴尬处境,我们有点一头热的感觉,似乎宪法司法化这一呼声只是在纯理论界中传播,并没有达到一种实际的社会效果,真正问起有哪些宪法适用案件时候,大多数人都没有过多的关注。我国从小学教育始,就开设了政治常识课,中学和大学专门开5至10课时的宪法课,那么,60岁以内的人都应该接受了系统的宪法教育,表示没读过宪法的人实际只是一种“失意”。但是近三分之一的公民不知宪法为何物,近10%的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合宪;对于宪法效力、土地制度、选举制度、司法制度、通讯自由等与生活关系密切的国家基本制度,20%左右的人认识是错误的,这是值得特别关注的现象,这可能与我国此前宪法的非司法化有关。

西方国家解决上述难题较中国要容易得多。首先,其国家机构体系是按照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建立起来的,只存在立法机关,而不存在国家权力机关,立法、行政、司法三机关之间呈相互制约之势,司法机关适用宪法完全可以解释为制约其他机关的一种手段。其次,制宪机关与立法机关通常在主体上是分离的,能够明显地发现宪法与各种国家机关及由它们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在地位上的层次之别。第三,议会内阁制国家的内阁有权通过国家元首解散作为民意代表机关的议会重新举行大选的做法,使人们在政治观念上能够清楚地认识到民意代表机关的行为与民意之间存在一定差距而不能划等号。总统制国家的总统与议会均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有时两者并非同一政党,也使人们认识到总统和议会中的任一机关均不能完全代表民意。第四,由于普通法院或特设法院受到其他机关的制约及社会公众舆论的压力,在适用宪法时通常总是谨小慎微,并未出现人们所担心的结局。而这些制度性的做法在中国并不具备,这就为在中国解决前述三个理论问题增添了难度。同时,在现阶段,前述三个理论问题远未达到形成基本共识的程度,有的甚至还尚未被意识到,而在潜意识地起着消极作用。

(三)一些有关的想法和建议

对于违反宪法行为的追究需要通过宪法的适用来实现的。但是我国的宪法适用体制又是很不完善的。现行宪法颁布实施十余年来,它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已经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同时又不能不承认宪法实施与其应有的地位和权威还有较大的差距。在我国的法制实践中,存在着一个矛盾的现象:一方面人们越来越多地注重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等法律部门的作用;另一方面却只把宪法当作一套抽象的原则,而忽视其作为国家根本法的调整作用,甚至在司法实践中完全排斥宪法的法律依据作用。宪法是一个国家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基石,宪法缺乏其应有的权威,法制的权威和尊严也是难以保证的。产生这种矛盾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未能形成适用宪法的有效法律机制,不能不是一个重要的因素。我们觉得有必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一个假想操作:(1)健全我国现行的宪法监督的组织机构,在全国人大下设一个专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2)制定宪法监督法,使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化、程序化。缺乏必要的程序保障,也是我国的宪法监督难以有效运行的一个重要原因。(3)确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违宪争议案件的移送权和一定范围的审查权。[3]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往往是在涉及具体案件的过程中表现出来。

同时我认为有必要赋予人民法院对法律、法规的一定范围的审查权,对认为违宪的法律、法规可以通过一定程序移送宪法监督机关进行审查和裁决。人民检察院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也应当具有此项权力。这也有利于及时解决法律、法规的合宪性问题,健全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五、指导老师评价

在这次的实践活动中,我们还邀请了何琳老师作为指导老师,她给我们的研究项目作出了以下评价:现行宪法实施20余年来,取得了不少进展,但也暴露出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比如说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宪法的司法化,公民宪法观念的培养,宪法权威的树立等问题,其中思想层面上的宪法意识的培养与制度层面上的宪法司法化问题是尤为重要的。本项目可以说较好地捕捉到了这一关键问题,并着手进行研究,中国已明确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社会对法制的依赖性将越来越强,最终又有赖于宪法的有效实施。但是,如果在此过程中,宪法对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诸方面不发挥应有的调整和规范作用,不树立起宪法的权威,则法治社会不过是可想不可及的理想而已。该项目采取对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进行问卷调查这种新颖的方式的宪法意识调查,并进而探讨构建宪法司法化的可行性,这在理论上具有新意,在实践中对于推动我国宪法司法化和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项目的参与者认为宪法意识状况是宪法权威的思想基础,研究大学生宪法意识对研究我国公民的宪法意识具有现实和积极的意义,并认为建立宪法司法适用性体制,是强化宪法实施的有效措施,就此通过设计调查问卷等形式来进行研究,可以说是捕捉了当前社会的“敏感点”,具有很积极的现实意义。通过本次训练计划项目,很大程度地提高了学生的动脑和动手能力,增强了研究问题水平和创新思维能力,能够密切地联系当前社会进行探究。是一份很有新意的项目,并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当然我们从理论角度上来说,我们是全力去支持宪法司法化在我国实施的,我们从对比法入手,比较了其他国家的宪法司法化的实际操作。宪法作为法院判案的直接依据,不仅是可行的,而且也是必需的。主要理由是:其一,最高法院作为由全国人大产生,并对其负责、受其监督的国家审判机关,只能执行由享有立法权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而无权拒绝适用。由最高法院规定法院系统判案不适用宪法,显然是越权了。这与中国议行合一原则不符[4]。其二,从中国法制建设的现状来看,现在有些方面还只是有宪法的原则规定,缺乏部门法的具体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院仅仅通过适用刑法、民法和不完整的行政法来保障宪法的实现,那么宪法中没有被具体化的一些条款就落空了。应允许法院在部门法没有具体规定,而宪法有规定的情况下,引用宪法。其三,在判决书中引用宪法条款,既是强调了宪法在审判活动中的指导作用,也是针对具体问题对公民进行宪法教育的必要形式。

[参考文献]

[1]韩大元、王德志合著,中国公民宪法意识调查报告[j],政法论坛,2002,6;

[2]]王磊:宪法的司法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民法意识范文篇5

在今年暑假中,我们法学专业的学生参加了我校举行的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我们把此次活动作为一次具有深刻意义的暑期实践活动。我作为“大学生宪法意识调查及构建宪法司法化可行性探究”课题小组的组长,组织策划了此此课题运作。其实选这个课题题目时,我已经在先前做了一个初步设想和规划的,因为宪法意识和宪法司法化的问题一直是我的一个思考点,我想通过这个活动让这个点扩展到面,让一些想法得到验证和开拓我在这个问题的思考领域空间。

我们在暑假初便制定了详尽的操作细则,对工作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工。四名成员组成这个课题小组,我们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调查和研究。这个活动充分地调动了我们的积极性和动手能力,不仅学到了相关专业知识,而且训练了我们的协作配合的能力,也提高了我们的写作能力和研究水平。我们能充分和合理地利用有限的资源,制定行之有效的预算。本次有关我国在校大学生宪法意识调查的目的,是想客观地了解我国在校大学生的宪法意识水平,了解在校大学生对于宪法问题的观点和态度,当然我们把宪法司法化这一问题作为调点,研究宪法司法化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问题。这次调查的结果,将成为我们进行学术研究的第一手材料。经过半年的一些探索和尝试我们有了一些自己的体会。

我们走访了具有代表性大学群体,收集了较为客观的数据作为我们的研究依据。为了客观地了解我国大学生的宪法意识水平,了解大学生这一群体对于宪法司法化问题的观点和态度,本次计划项目将进行一次较为详实的调查。

通过设计合理科学的调查问题,并针对统计后数据进行分析,为定量分析大学生的宪法意识提供第一手材料,和在我国是否能进入宪法司法道路的构想等工作内容,目的是准确评价在高校内我国普法教育的效果提供客观的依据,并提出有关宪法司法化可行性的建议。

二、研究项目基础

我国现行宪法颁布并实施了已经20余年,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有了很大的进步。宪法学的理论研究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对于公民的宪法意识一直缺乏比较准确的定量分析,这方面的实证调查和研究很少,而针对大学生这一群体的有关调查更是寥寥无几。宪法意识状况是宪法权威的思想基础,研究大学生宪法意识对研究我国公民的宪法意识具有现实和积极的意义,研究范围包括当今大学生对于宪法知识的基本原理的掌握程度,对宪法功能的认识,对宪法实施的评价,对于基本权利保护和行使状况的感受,以及对我国宪法实施所遇到具体问题的改进建议。针对当前社会的宪法司法化呼声渐高,本次项目将针对有关数据研究构建我国实施宪法司法化的可行性,就宪法司法适用性如何操作问题,设计若干具有现实意义的方案。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一切法律法规的依据,目前已初步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是以宪法为基础的。在谈到我国宪法的发展历程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韩大元教授说:“逐步从不成熟走向成熟,从原则走向现实。”

据韩教授介绍,我国宪法曾经多次修改,1954年以来,宪法后来就进行过八次修改。现行宪法是于1982年颁布的,是第四部宪法。1988年、1993年和1999年我国又先后进行过三次修宪,先后将党的一些新的政策和主张补充为宪法的条款,如确立了私营经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法化;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等内容写入宪法总则;确定了邓小平理论的宪法地位,并在宪法中规定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三次修宪,使宪法的价值在社会改革进程中得到普及,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提供了统一的宪法基础,同时,对确保中国走向法治社会和民主宪政奠定了良好基础。在形式上,这三次修宪采取了修正案的方式,即不对宪法的正式文本的文字进行变动,而只是在宪法文本之后,另起序号增添条文,以后法优于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确定实际有效的宪法规定。这种修改方式既有效地解决了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与法律条文之间的冲突,又较好地保持了宪法应具备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其中山东女青年齐玉苓状告陈晓琪冒名顶替上学侵害其受教育权就是其中的典型。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就此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有关批复,认定“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针对公民因宪法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进行司法解释,这为我国宪法进入诉讼领域,强化公民基本权利的司法保护提供了有益的范例,并将在我国宪政发展过程中起到积极作用。韩大元认为,类似这种宪法赋予的公民平等权受侵犯的事情在我们生活中其实并不鲜见,比如在就业问题上普遍存在的性别歧视、身高歧视等,就属于同类问题,还有些部门规章中就存在违宪原则,同样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如何用宪法维护公民的权益,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宪法诉讼制度仍是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三、实践目的和实施方案

我们在设计实施方案的时候就充分的听取了指导老师的建议并且结合自身的实际,我们想从以下方面着手和突破:

1、进行先期的相关资料收集工作,了解并掌握当前的研究方向和动态;

2、着手设计调查问卷,经过小组成员收集针对性问题,邀请指导老师参与设计,力求每个问题的针对性和中立性,避免搀杂问卷设计者的主观看法;

3、调查方式分为发放和填答调查问卷,科学合理地选择被调查对象,力求做到范围更广,代表性更强。

当然对于不同高校大学生调查的问题,如综合类大学、以文科为主的大学、以理工科为主的大学,选择好有代表性的调查目标是完成任务的一个关键,这样才有可能顺利地收集有代表性的数据。

然后针对所收集数据进行科学分析,并提出有关宪法司法化在我国设施可行性的建议,这本身就是一个很大的挑战,毕竟我们的资源还相当有限,条件也不是太另人满意,但我们都在尽力地克服。

我们要达到的预期目标成果是掌握目前大学生宪法意识的状况,并予以分析,并撰写相关论文。针对有关数据研究构建我国实施宪法司法化的可行性,就宪法司法适用性如何操作问题,设计若干具有现实意义的方案。

四、思考与收获

(一)我国宪法的尴尬现况

长期以来,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中国宪法与司法处于严重脱节的状态,宪法没有进入诉讼领域,更没有建立有效的宪法的诉讼制度。而无论是在法律界还是在普通老百姓中,对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的呼声还是比较强烈的。根据韩大元教授和王德志教授在2002年做出的中国公民宪法意识调查报告中显示,在共534位被调查者中,有73%的被调查者都表示同意或基本同意“宪法必须进入诉讼领域,成为法院判案的依据”这一命题。宪法首先是法,是一部法律规范,是具有法律效力,法律效力又表现为司法效力。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了批复,既“关于以侵权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这个批复具有积极意义,且先不论高院的解释是否应用合理,就这一应用先例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的重要课题,势必写入宪法司法化改革的史册。

宪法一直被称为我们的根本大法,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但是现实中的宪法在我国的地位就有些尴尬了,它原本的构想地位和理论地位是十分地高的,确实是高高在上,但是我们现实中我们显得有点可望不可及。宪法是其他法律的根本法,凌驾于其他法律法规之上。而宪法的实际地位可以说是处于理想与现实的巨大落差之中,不仅在普罗大众的眼中,宪法仿佛离自己还很远,即使在许多法律工作的人们的心中,也觉得宪法的实操性不强,觉得在我国宪法架子虽大,但并没有显出应有的威严,宪法课只能当作理论课来上。这在我们的调查结果就有所反映,我们的调查问卷上设计了一条就是你认为中国的宪法起到了应有的保护作用了吗?其中有34%的人选择了“没有”,和21%的人选择了“不是很大”。读过宪法的人为59%,完整读过的人为12%,没读过宪法的人占24%,加上没有表态的人,29%的人没读过宪法。宪法在中国的地位还有待实质性地提高,不能仅仅停留在表面的普法和造势上。

(二)宪法司法化的可行性

宪法的主要特性是法律性,决定了其只有通过司法途径才能使纸面上的文字成为活生生的现实而有效的规则。就内容和调整对象而言,宪法与法的其他渊源相比较,其政治性表现得较为浓厚,但并不能由此改变宪法的法律属性。法律的功能在于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促进和保障社会的有序发展。而检验法律的真实价值或有效性的唯一方法,在于依据法律规范解决利益冲突双方当事人的矛盾过程。唯其如此,才能发现法律的真实价值、矛盾及荒谬之处。司法机关的职责就在于解决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由此决定了只有它才能把握法律的真正涵义。故此,美国的一位大法官曾宣称:“我们受治于宪法,而所谓宪法不过是法官奉为宪法的法律”。但是,在我们的调查中发现,大学生确实有宪法要在原基础进一部提高的愿望,但是谈到如何应用宪法这一层面就显得较为无言和少语了,大多都是表示赞成,但是具体内容如何就很少涉及了,更不用去提宪法司法化的一些建设性意见,当然法律专业的在校大学生意识要稍微强一点,部分学生能够深入的谈这一问题。这有点出乎我们的开始的想法,因为我们都认为大学生的应该会更加的理性和富有建设性,但是确实应证了宪法在我国的尴尬处境,我们有点一头热的感觉,似乎宪法司法化这一呼声只是在纯理论界中传播,并没有达到一种实际的社会效果,真正问起有哪些宪法适用案件时候,大多数人都没有过多的关注。我国从小学教育始,就开设了政治常识课,中学和大学专门开5至10课时的宪法课,那么,60岁以内的人都应该接受了系统的宪法教育,表示没读过宪法的人实际只是一种“失意”。但是近三分之一的公民不知宪法为何物,近10%的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合宪;对于宪法效力、土地制度、选举制度、司法制度、通讯自由等与生活关系密切的国家基本制度,20%左右的人认识是错误的,这是值得特别关注的现象,这可能与我国此前宪法的非司法化有关。

西方国家解决上述难题较中国要容易得多。首先,其国家机构体系是按照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建立起来的,只存在立法机关,而不存在国家权力机关,立法、行政、司法三机关之间呈相互制约之势,司法机关适用宪法完全可以解释为制约其他机关的一种手段。其次,制宪机关与立法机关通常在主体上是分离的,能够明显地发现宪法与各种国家机关及由它们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在地位上的层次之别。第三,议会内阁制国家的内阁有权通过国家元首解散作为民意代表机关的议会重新举行大选的做法,使人们在政治观念上能够清楚地认识到民意代表机关的行为与民意之间存在一定差距而不能划等号。总统制国家的总统与议会均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有时两者并非同一政党,也使人们认识到总统和议会中的任一机关均不能完全代表民意。第四,由于普通法院或特设法院受到其他机关的制约及社会公众舆论的压力,在适用宪法时通常总是谨小慎微,并未出现人们所担心的结局。而这些制度性的做法在中国并不具备,这就为在中国解决前述三个理论问题增添了难度。同时,在现阶段,前述三个理论问题远未达到形成基本共识的程度,有的甚至还尚未被意识到,而在潜意识地起着消极作用。

(三)一些有关的想法和建议

对于违反宪法行为的追究需要通过宪法的适用来实现的。但是我国的宪法适用体制又是很不完善的。现行宪法颁布实施十余年来,它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已经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同时又不能不承认宪法实施与其应有的地位和权威还有较大的差距。在我国的法制实践中,存在着一个矛盾的现象:一方面人们越来越多地注重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等法律部门的作用;另一方面却只把宪法当作一套抽象的原则,而忽视其作为国家根本法的调整作用,甚至在司法实践中完全排斥宪法的法律依据作用。宪法是一个国家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基石,宪法缺乏其应有的权威,法制的权威和尊严也是难以保证的。产生这种矛盾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未能形成适用宪法的有效法律机制,不能不是一个重要的因素。我们觉得有必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一个假想操作:(1)健全我国现行的宪法监督的组织机构,在全国人大下设一个专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2)制定宪法监督法,使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化、程序化。缺乏必要的程序保障,也是我国的宪法监督难以有效运行的一个重要原因。(3)确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违宪争议案件的移送权和一定范围的审查权。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往往是在涉及具体案件的过程中表现出来。

同时我认为有必要赋予人民法院对法律、法规的一定范围的审查权,对认为违宪的法律、法规可以通过一定程序移送宪法监督机关进行审查和裁决。人民检察院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也应当具有此项权力。这也有利于及时解决法律、法规的合宪性问题,健全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五、指导老师评价

在这次的实践活动中,我们还邀请了何琳老师作为指导老师,她给我们的研究项目作出了以下评价:现行宪法实施20余年来,取得了不少进展,但也暴露出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比如说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宪法的司法化,公民宪法观念的培养,宪法权威的树立等问题,其中思想层面上的宪法意识的培养与制度层面上的宪法司法化问题是尤为重要的。本项目可以说较好地捕捉到了这一关键问题,并着手进行研究,中国已明确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社会对法制的依赖性将越来越强,最终又有赖于宪法的有效实施。但是,如果在此过程中,宪法对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诸方面不发挥应有的调整和规范作用,不树立起宪法的权威,则法治社会不过是可想不可及的理想而已。该项目采取对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进行问卷调查这种新颖的方式的宪法意识调查,并进而探讨构建宪法司法化的可行性,这在理论上具有新意,在实践中对于推动我国宪法司法化和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民法意识范文篇6

[关键词]:宪法意识司法化调查实践宪法监督

一、前言部分

在今年暑假中,我们法学专业的学生参加了我校举行的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我们把此次活动作为一次具有深刻意义的暑期实践活动。我作为“大学生宪法意识调查及构建宪法司法化可行性探究”课题小组的组长,组织策划了此此课题运作。其实选这个课题题目时,我已经在先前做了一个初步设想和规划的,因为宪法意识和宪法司法化的问题一直是我的一个思考点,我想通过这个活动让这个点扩展到面,让一些想法得到验证和开拓我在这个问题的思考领域空间。

我们在暑假初便制定了详尽的操作细则,对工作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工。四名成员组成这个课题小组,我们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调查和研究。这个活动充分地调动了我们的积极性和动手能力,不仅学到了相关专业知识,而且训练了我们的协作配合的能力,也提高了我们的写作能力和研究水平。我们能充分和合理地利用有限的资源,制定行之有效的预算。本次有关我国在校大学生宪法意识调查的目的,是想客观地了解我国在校大学生的宪法意识水平,了解在校大学生对于宪法问题的观点和态度,当然我们把宪法司法化这一问题作为调点,研究宪法司法化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问题。这次调查的结果,将成为我们进行学术研究的第一手材料。经过半年的一些探索和尝试我们有了一些自己的体会。

我们走访了具有代表性大学群体,收集了较为客观的数据作为我们的研究依据。为了客观地了解我国大学生的宪法意识水平,了解大学生这一群体对于宪法司法化问题的观点和态度,本次计划项目将进行一次较为详实的调查。

通过设计合理科学的调查问题,并针对统计后数据进行分析,为定量分析大学生的宪法意识提供第一手材料,和在我国是否能进入宪法司法道路的构想等工作内容,目的是准确评价在高校内我国普法教育的效果提供客观的依据,并提出有关宪法司法化可行性的建议。

二、研究项目基础

我国现行宪法颁布并实施了已经20余年,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有了很大的进步。宪法学的理论研究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对于公民的宪法意识一直缺乏比较准确的定量分析,这方面的实证调查和研究很少,而针对大学生这一群体的有关调查更是寥寥无几。宪法意识状况是宪法权威的思想基础,研究大学生宪法意识对研究我国公民的宪法意识具有现实和积极的意义,研究范围包括当今大学生对于宪法知识的基本原理的掌握程度,对宪法功能的认识,对宪法实施的评价,对于基本权利保护和行使状况的感受,以及对我国宪法实施所遇到具体问题的改进建议。针对当前社会的宪法司法化呼声渐高,本次项目将针对有关数据研究构建我国实施宪法司法化的可行性,就宪法司法适用性如何操作问题,设计若干具有现实意义的方案。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一切法律法规的依据,目前已初步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是以宪法为基础的。在谈到我国宪法的发展历程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韩大元教授说:“逐步从不成熟走向成熟,从原则走向现实。”

据韩教授介绍,我国宪法曾经多次修改,1954年以来,宪法后来就进行过八次修改。现行宪法是于1982年颁布的,是第四部宪法。1988年、1993年和1999年我国又先后进行过三次修宪,先后将党的一些新的政策和主张补充为宪法的条款,如确立了私营经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法化;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等内容写入宪法总则;确定了邓小平理论的宪法地位,并在宪法中规定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三次修宪,使宪法的价值在社会改革进程中得到普及,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提供了统一的宪法基础,同时,对确保中国走向法治社会和民主宪政奠定了良好基础。在形式上,这三次修宪采取了修正案的方式,即不对宪法的正式文本的文字进行变动,而只是在宪法文本之后,另起序号增添条文,以后法优于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确定实际有效的宪法规定。这种修改方式既有效地解决了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与法律条文之间的冲突,又较好地保持了宪法应具备的稳定性和连续性。[1]

其中山东女青年齐玉苓状告陈晓琪冒名顶替上学侵害其受教育权就是其中的典型。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就此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有关批复,认定“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针对公民因宪法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进行司法解释,这为我国宪法进入诉讼领域,强化公民基本权利的司法保护提供了有益的范例,并将在我国宪政发展过程中起到积极作用。韩大元认为,类似这种宪法赋予的公民平等权受侵犯的事情在我们生活中其实并不鲜见,比如在就业问题上普遍存在的性别歧视、身高歧视等,就属于同类问题,还有些部门规章中就存在违宪原则,同样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如何用宪法维护公民的权益,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宪法诉讼制度仍是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三、实践目的和实施方案

我们在设计实施方案的时候就充分的听取了指导老师的建议并且结合自身的实际,我们想从以下方面着手和突破:

1、进行先期的相关资料收集工作,了解并掌握当前的研究方向和动态;

2、着手设计调查问卷,经过小组成员收集针对性问题,邀请指导老师参与设计,力求每个问题的针对性和中立性,避免搀杂问卷设计者的主观看法;

3、调查方式分为发放和填答调查问卷,科学合理地选择被调查对象,力求做到范围更广,代表性更强。

当然对于不同高校大学生调查的问题,如综合类大学、以文科为主的大学、以理工科为主的大学,选择好有代表性的调查目标是完成任务的一个关键,这样才有可能顺利地收集有代表性的数据。

然后针对所收集数据进行科学分析,并提出有关宪法司法化在我国设施可行性的建议,这本身就是一个很大的挑战,毕竟我们的资源还相当有限,条件也不是太另人满意,但我们都在尽力地克服。

我们要达到的预期目标成果是掌握目前大学生宪法意识的状况,并予以分析,并撰写相关论文。针对有关数据研究构建我国实施宪法司法化的可行性,就宪法司法适用性如何操作问题,设计若干具有现实意义的方案。

四、思考与收获

(一)我国宪法的尴尬现况

长期以来,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中国宪法与司法处于严重脱节的状态,宪法没有进入诉讼领域,更没有建立有效的宪法的诉讼制度。而无论是在法律界还是在普通老百姓中,对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的呼声

还是比较强烈的。根据韩大元教授和王德志教授在2002年做出的中国公民宪法意识调查报告中显示,在共534位被调查者中,有73%的被调查者都表示同意或基本同意“宪法必须进入诉讼领域,成为法院判案的依据”这一命题。宪法首先是法,是一部法律规范,是具有法律效力,法律效力又表现为司法效力。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了批复,既“关于以侵权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这个批复具有积极意义,且先不论高院的解释是否应用合理,就这一应用先例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的重要课题,势必写入宪法司法化改革的史册。[

宪法一直被称为我们的根本大法,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但是现实中的宪法在我国的地位就有些尴尬了,它原本的构想地位和理论地位是十分地高的,确实是高高在上,但是我们现实中我们显得有点可望不可及。宪法是其他法律的根本法,凌驾于其他法律法规之上。而宪法的实际地位可以说是处于理想与现实的巨大落差之中,不仅在普罗大众的眼中,宪法仿佛离自己还很远,即使在许多法律工作的人们的心中,也觉得宪法的实操性不强,觉得在我国宪法架子虽大,但并没有显出应有的威严,宪法课只能当作理论课来上。这在我们的调查结果就有所反映,我们的调查问卷上设计了一条就是你认为中国的宪法起到了应有的保护作用了吗?其中有34%的人选择了“没有”,和21%的人选择了“不是很大”。读过宪法的人为59%,完整读过的人为12%,没读过宪法的人占24%,加上没有表态的人,29%的人没读过宪法。宪法在中国的地位还有待实质性地提高,不能仅仅停留在表面的普法和造势上。

(二)宪法司法化的可行性

宪法的主要特性是法律性,决定了其只有通过司法途径才能使纸面上的文字成为活生生的现实而有效的规则。就内容和调整对象而言,宪法与法的其他渊源相比较,其政治性表现得较为浓厚,但并不能由此改变宪法的法律属性[2]。法律的功能在于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促进和保障社会的有序发展。而检验法律的真实价值或有效性的唯一方法,在于依据法律规范解决利益冲突双方当事人的矛盾过程。唯其如此,才能发现法律的真实价值、矛盾及荒谬之处。司法机关的职责就在于解决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由此决定了只有它才能把握法律的真正涵义。故此,美国的一位大法官曾宣称:“我们受治于宪法,而所谓宪法不过是法官奉为宪法的法律”。但是,在我们的调查中发现,大学生确实有宪法要在原基础进一部提高的愿望,但是谈到如何应用宪法这一层面就显得较为无言和少语了,大多都是表示赞成,但是具体内容如何就很少涉及了,更不用去提宪法司法化的一些建设性意见,当然法律专业的在校大学生意识要稍微强一点,部分学生能够深入的谈这一问题。这有点出乎我们的开始的想法,因为我们都认为大学生的应该会更加的理性和富有建设性,但是确实应证了宪法在我国的尴尬处境,我们有点一头热的感觉,似乎宪法司法化这一呼声只是在纯理论界中传播,并没有达到一种实际的社会效果,真正问起有哪些宪法适用案件时候,大多数人都没有过多的关注。我国从小学教育始,就开设了政治常识课,中学和大学专门开5至10课时的宪法课,那么,60岁以内的人都应该接受了系统的宪法教育,表示没读过宪法的人实际只是一种“失意”。但是近三分之一的公民不知宪法为何物,近10%的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合宪;对于宪法效力、土地制度、选举制度、司法制度、通讯自由等与生活关系密切的国家基本制度,20%左右的人认识是错误的,这是值得特别关注的现象,这可能与我国此前宪法的非司法化有关。

西方国家解决上述难题较中国要容易得多。首先,其国家机构体系是按照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建立起来的,只存在立法机关,而不存在国家权力机关,立法、行政、司法三机关之间呈相互制约之势,司法机关适用宪法完全可以解释为制约其他机关的一种手段。其次,制宪机关与立法机关通常在主体上是分离的,能够明显地发现宪法与各种国家机关及由它们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在地位上的层次之别。第三,议会内阁制国家的内阁有权通过国家元首解散作为民意代表机关的议会重新举行大选的做法,使人们在政治观念上能够清楚地认识到民意代表机关的行为与民意之间存在一定差距而不能划等号。总统制国家的总统与议会均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有时两者并非同一政党,也使人们认识到总统和议会中的任一机关均不能完全代表民意。第四,由于普通法院或特设法院受到其他机关的制约及社会公众舆论的压力,在适用宪法时通常总是谨小慎微,并未出现人们所担心的结局。而这些制度性的做法在中国并不具备,这就为在中国解决前述三个理论问题增添了难度。同时,在现阶段,前述三个理论问题远未达到形成基本共识的程度,有的甚至还尚未被意识到,而在潜意识地起着消极作用。

(三)一些有关的想法和建议

对于违反宪法行为的追究需要通过宪法的适用来实现的。但是我国的宪法适用体制又是很不完善的。现行宪法颁布实施十余年来,它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已经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同时又不能不承认宪法实施与其应有的地位和权威还有较大的差距。在我国的法制实践中,存在着一个矛盾的现象:一方面人们越来越多地注重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等法律部门的作用;另一方面却只把宪法当作一套抽象的原则,而忽视其作为国家根本法的调整作用,甚至在司法实践中完全排斥宪法的法律依据作用。宪法是一个国家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基石,宪法缺乏其应有的权威,法制的权威和尊严也是难以保证的。产生这种矛盾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未能形成适用宪法的有效法律机制,不能不是一个重要的因素。我们觉得有必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一个假想操作:(1)健全我国现行的宪法监督的组织机构,在全国人大下设一个专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2)制定宪法监督法,使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化、程序化。缺乏必要的程序保障,也是我国的宪法监督难以有效运行的一个重要原因。(3)确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违宪争议案件的移送权和一定范围的审查权。[3]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往往是在涉及具体案件的过程中表现出来。

同时我认为有必要赋予人民法院对法律、法规的一定范围的审查权,对认为违宪的法律、法规可以通过一定程序移送宪法监督机关进行审查和裁决。人民检察院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也应当具有此项权力。这也有利于及时解决法律、法规的合宪性问题,健全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五、指导老师评价

在这次的实践活动中,我们还邀请了何琳老师作为指导老师,她给我们的研究项目作出了以下评价:现行宪法实施20余年来,取得了不少进展,但也暴露出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比如说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宪法的司法化,公民宪法观念的培养,宪法权威的树立等问题,其中思想层面上的宪法意识的培养与制度层面上的宪法司法化问题是尤为重要的。本项目可以说较好地捕捉到了这一关键问题,并着手进行研究,中国已明确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社会对法制的依赖性将越来越强,最终又有赖于宪法的有效实施。但是,如果在此过程中,宪法对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诸方面不发挥应有的调整和规范作用,不树立起宪法的权威,则法治社会不过是可想不可及的理想而已。该项目采取对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进行问卷调查这种新颖的方式的宪法意识调查,并进而探讨构建宪法司法化的可行性,这在理论上具有新意,在实践中对于推动我国宪法司法化和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项目的参与者认为宪法意识状况是宪法权威的思想基础,研究大学生宪法意识对研究我国公民的宪法意识具有现实和积极的意义,并认为建立宪法司法适用性体制,是强化宪法实施的有效措施,就此通过设计调查问卷等形式来进行研究,可以说是捕捉了当前社会的“敏感点”,具有很积极的现实意义。通过本次训练计划项目,很大程度地提高了学生的动脑和动手能力,增强了研究问题水平和创新思维能力,能够密切地联系当前社会进行探究。是一份很有新意的项目,并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当然我们从理论角度上来说,我们是全力去支持宪法司法化在我国实施的,我们从对比法入手,比较了其他国家的宪法司法化的实际操作。宪法作为法院判案的直接依据,不仅是可行的,而且也是必需的。主要理由是:其一,最高法院作为由全国人大产生,并对其负责、受其监督的国家审判机关,只能执行由享有立法权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而无权拒绝适用。由最高法院规定法院系统判案不适用宪法,显然是越权了。这与中国议行合一原则不符[4]。其二,从中国法制建设的现状来看,现在有些方面还只是有宪法的原则规定,缺乏部门法的具体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院仅仅通过适用刑法、民法和不完整的行政法来保障宪法的实现,那么宪法中没有被具体化的一些条款就落空了。应允许法院在部门法没有具体规定,而宪法有规定的情况下,引用宪法。其三,在判决书中引用宪法条款,既是强调了宪法在审判活动中的指导作用,也是针对具体问题对公民进行宪法教育的必要形式。

[参考文献]

[1]韩大元、王德志合著,中国公民宪法意识调查报告[j],政法论坛,2002,6;

[2]]王磊:宪法的司法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民法意识范文篇7

一、现存问题

(一)税法体系不够完善。一是目前的单行税法多为暂行条例、办法等行政法规,由人大立法的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立法较少,使我国的税收法律显得相对薄弱。“我国现行的19个工商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中,只有3部是经最高权力机关立法的税收法律,其余16个法规均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1]由于缺少税收基本法作为税收法律体系的统领,使税法和宪法有关涉税内容难以衔接,出现了明显的空档,税收法律体系难以达到严密合理,影响其法律效力。二是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具体表现为,税收领域中有些法律、法规不符合法理,下位法与上位法之间存在冲突,有的法律规范不健全,有的同位阶的规范性文件互相矛盾,造成税务部门内部“依法打架”的情况时有发生;三是税法与其他部门之间缺乏联系与互补,形成不了有机的整体,导致银行、工商、司法等部门在如何配合依法征税上存在不协调现象,缺乏法律约束。

(二)税收环境不够理想。一方面,存在地方政府干预税收执法工作的现象。在现行财政体制下,一些地方政府领导为了当地的利益,对税收工作进行行政干预,有的越权制定与统一税法相悖的文件,有的擅自决定减免国家税收,有的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开宣布无权作出的税收优惠政策;有的用隐蔽的方法违规减免缓国家税款;有的通过权利向税务部门施压,寅吃卯粮进行预征。另一方面,由于一些税务人员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意识不强,“个别税务干部甚至与犯罪分子内外勾结,同谋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犯罪活动,使依法治税工作受到严重损害”[2]。

(三)管理职责不够明晰。一是缺乏全面管理质量的标准。由于税收计划任务的确定是以前一年的基数为标准,以后每年增长一定比例,用“基数法”核定,弊端显而易见,税务机关遇丰年则不全额征收保留余地,遇税收任务吃紧时则“政策服从任务”,背离了依法治税原则。二是税收征管模式转换以后,由于管理制度不健全,职责不清,致使有些工作环节衔接不严密,出现了“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依法治税不能落到实处;三是重结果轻过程,忽视了工作运行程序的过程控制,使得依法治税难免流于形式。

(四)监督机制不够健全。从历年的有关资料来看,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所发生的税务案件中,税务机关多有败诉,究其主要原因是税务人员不按程序办事,不按税法办事,执法行为不规范。而根本的问题是责任不清,缺乏追究。所谓责任不清,是指执法人员职责、执法权限界定不清,重权力,轻责任,执法与责任脱节,导致该做的不做,不该做的却做了。所谓缺乏追究,是指这些大量普遍存在的执法过错行为,恰恰是现有法律、法规、规章管不着的“真空”地带,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造成错而不究,终成大错。

(五)执法行为不够规范。当前,有些税务人员尤其是少数税务机关的领导,法制意识淡薄。文明执法程度不高,办事的公平性、公正性、公开性不强。在执行税法过程中,推行实用主义,认为税收工作就是完成税收计划任务,而忽视依法征收、征管、稽查和依法处理税务行政行为。有的对与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注重学习和掌握,缺乏执法的综合能力,使税收执法存在随意性。同时,缺乏公正执法意识,人情税、关系税仍然存在,致使纳税人对税法的自觉服从留有空间,客观上影响了公民纳税意识的提高。

二、理性认识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依法治税的关键是依法治“权”与依法治“人”的有机结合。依法治“权”的重点是各级税务部门坚持依法征税,依法治“人”的目的是不断提高和增强广大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

(一)依法治税是全面实现税收职能的根本保证。长期以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在依法治税方面仍然存在着许多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既存在执法随意性的问题,又存在执法不到位的问题,要么是执法过头,要么是执法迟滞,使税务部门的职能不能从根本上得到保证。实践证明,只有坚持依法治税,才能使税务部门的职能得到充分体现。

(二)依法治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要求用法律规范经济关系,税收作为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形式,必须以法的形式加以规范与体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依法治税将越来越发挥其重要作用:一是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财力基础提供重要保证;二是为公平竞争,建立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给予有力保障;三是能有效地实现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四是能有效地调节社会各阶层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3]。

(三)依法治税是加强税收管理工作的迫切需要。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时期治税思想,是依法治国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坚持依法治税,才能保证税收管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理顺税收工作中的各种关系,解决各种矛盾;才能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和征管改革,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才能真正实现税收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四)依法治税是增强全民纳税意识的当务之急。纳税人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长期以来,由于人们对纳税人地位认识不足,宣传不够,纳税人的税法意识比较淡薄。随着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社会成员税收法律意识的增强,纳税人应有的主体地位已逐步被认识并在实践中得以落实。这一点,在新的税收征管法中得到逐步认识。但是对于依法治税的科学内涵,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多数人还不能完全理解并准确把握其要义和实质,传统的观念依然根深蒂固,因此,坚持依法治税,有助于提高全社会税法意识,包括立法意识、执法意识、守法意识、护法意识等。

三、对策思考

良好的税收环境无疑会促进依法治税。营造良好的治税环境需要多方面的努力,但关键是加强税收司法保障、坚持持久的税法宣传、健全社会协税护税网络和强化公民税法意识的培养。目前,这几个方面总的看来虽然有所加强,但还不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必须继续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巩固和完善。

(一)健全法制,建立规范有力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税收司法权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有关税务刑事诉讼案件和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权力。税收司法权的行使是维护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建立税收司法保障体系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范履行公检法机关的税收司法权;二是设置专门的税收司法机构。

目前,我国税收司法权行使的一个特点,就是大多由不同的司法机关在司法程序中的不同阶段分别行使税收司法权。只有对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和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是由人民法院单独行使税收司法权。对偷税、抗税、骗税等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行使税收司法权;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行使税收司法权。应当指出,目前这种不同的机关在司法程序中的不同阶段分别行使税收司法权的现状,严重影响到税收法律的效力,尤其使一些案件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使税收法治显得异常乏力。而“在经济发达的美国和税制比较健全的俄罗斯都有专门的税务警察”。[4]

(二)多管齐下,建立广泛严密的协税护税网络。建立广泛严密的协税护税网络是营造良好治税环境的重要方面。协税护税组织主要是指机关、社区、学校等组织中的税收代扣代缴义务人,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协助办税义务人,基层组织中的义务护税人。这些单位和个人遍及全国各地,将其组织起来,形成严密的网络,将对依法治税产生巨大作用。

我们知道,税收涉及千家万户,推进依法治税必须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协税护税的积极性及其作用,建立健全群众协税护税组织体系。一是在集贸市场全面建立群众协税护组织。当前,集贸市场的税收秩序不乐观,有的甚至成为偷税逃税的特区,亟需整顿和规范。全面建立群众协税护税组织是其中的一个重要举措,其职责是监督公开办税,既防止纳税人不依法纳税,也防止征税人不依法征税,防止权钱交易。二是在城市的街道居委会全面建立群众协税护税组织,使其为税务部门提供不易发现税源线索的重要来源。

(三)立足长远,培育符合法治精神的税法意识。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税法意识在某种意义上讲是一种无形的“税源”,它为税收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永恒的动力,是创造和形成良好的税收环境,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思想基础。在全社会大力培养公民的现代税法意识对于税收事业的发展十分重要。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税收覆盖面窄,国民经济主要靠计划管理、计划调控,除专家学者和专业工作者外,人们对税收比较陌生,人们的税法意识发育滞后。“而在经济发达的美国,公民只有把税收和死亡看作是不可避免的”。[5]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社会经济以及税收事业快速发展以及税收宣传的不断加大,人们的税法意识日益成长。人们逐渐认识到税收在组织政府财政收入,维护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发挥宏观调控作用,促进国民收入公平合理分配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也逐渐认识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每个公民都要自觉依法纳税。所以,我们要因势利导,随着人们对税收功能作用的认知、感识的不断深化,使现代税法意识得到逐渐增强。

(四)注重实效,深入持久地开展税收宣传活动。我们知道,党中央、国务院一直十分重视我国税收宣传活动的开展。党和国家领导人连续多次寄语税收宣传月,提出明确要求与希望,大大提高了领导干部对于税收的正确认识,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从1992年开始,每年4月税务部门都持续深入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已成为一种定式。实践证明,把宣传税收知识、普及税法观念、强化法律意识作为重点,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税收宣传的高潮,对于提高全民族的税法意识非常必要。如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法制意识的提高,税法宣传越来越不仅限于一年一度的税收宣传月,需要内容更丰富,形式更多样,时间更持久。对税务部门来讲,必须继续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税收宣传,培育公民现代税法意识,以创造良好依法治税环境。不仅要加强税收政策法律宣传,还要加强税收新闻宣传;不仅要对纳税人进行宣传,还要对政府部门、社会各界以及税务干部本身进行宣传。要把税收宣传活动贯穿于全年税收工作的始终,做到月月都是宣传月。

(五)规范执法,积极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依法治税关键是要贯彻“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指导思想,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从目前的实践情况看,建立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加强依法治税的有效途径。所谓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税务行政执法职责,按照执法范围、执法权限和执法岗位进行考核,并对执法过错行为追究相应责任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在推行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过程中,还应完善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相应的配套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强化执法过程中的监督制约。从制度上创新,实现“人管人”到依靠“制度管人”和借助机器管人的转变,在确保制度覆盖税收执法全过程的前提下,结合征管工作,注重制度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便于执法检查、评议考核及过错追究。同时,理顺工作程序,建立制约机制,逐步实现工作相互协调、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的执法责任机制。

(六)以人为本,提高税务干部整体素质。说到底,依法治税是税务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税务部门赖以生存的看家本领,是税务部门得以立身的根本所在。因此,依法治税离不开从严治队,从严治队就必须以人为本,着力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一是要加强税收法制知识的学习,并将学习纳入日常考核,提高学习效果;二是要采取积极措施,及时进行充电,为税务干部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三是要广泛开展税收法律知识学习教育活动,以多种形式、多种载体促使税务干部多学法律知识,学好法律知识,学精法律知识。

综上所述,依法治税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随着依法治国的进程,依法治税只能越来越完善,越来越重要。因此,我们在目前税收工作中,必须把依法治税作为税收工作的灵魂贯穿始终,通过建立健全规范的税收行政立法机制,科学、高效的税收征管机制,严密监督的考核管理机制,使依法治税工作不断的改进和完善,逐步上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参考文献:

[1]王连清等著:《新税制指南》,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页。

[2]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金人庆局长关于税收工作的报告。

[3]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谢旭人局长关于财税工作的报告。

民法意识范文篇8

一、公民意识是民主意识的基础,宪法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核心

用宪法意识来审视公共权力是公民主动政治参与的前提。宪法意识是人们关于宪法的知识、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的统一体,其中价值观居于核心地位。我国当代的宪法意识的灵魂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这一意识的精辟表述就是总书记所提出的,“三个至上”。2007年12月25日,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提出了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要求。“三个至上”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国体和政体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因而“三个至上”正是当代中国宪法意识的灵魂。“三个至上”的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是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基本理念。党的利益至上,坚持党的领导,是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政治保障;人民利益至上,坚持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统一,是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基本价值准则;宪法和法律至上,宪法和法律是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法律制度保障。我国的国家机关是人民意志的执行者、人民利益的捍卫者。明确这一思想,才能解决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积极主动性不高的问题。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的重要保障是宪法、法律的有效实施,民众的宪法意识是宪法实施的社会基础。梁启超曾谓“:然立宪之动机起自政府而不起自人民,则其结果必无可观者,此不可不熟查也。”孙中山先生在回顾制定《临时约法》时的政治局面与思想潮流的状况时说过一段意味深长的话,他指出:一国之趋势,为万众之心理所造成;若其势已成,则断非一二因利乘便之人之智力可转移也。他认为,我国数千年专制之毒,深中乎人心,这是中国缺恨之点。故改造中国,就必须把民主共和国精神明确地用法律固定下来,才能使帝统为之斩绝,专制为之推翻。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确立,意味着一种广泛的、真实的民主权利制度的确立,意味着公民广泛有序的政治参与获得了制度的保障,但这种有序参与的实现程度的提高还需要当代宪法意识的不断提高。从世界的宪政发展史看,法治发达国家非常重视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一些国家专门设有宪法节,有的国家把宪法的颁布日作为纪念日,有的国家定期举办纪念活动。通过宣传,使人们认识到宪法是保护自己权利的一种最有力的武器。现在我国每年的12月4日被确定为“全国法制宣传日”。其中,宣传的重点就是宪法。我们要通过切实有效的形式使人们形成关于宪法方面的有明确观念的思想体系,形成正确的关于宪法方面的心理感觉和态度、评价。

二、强化公民的宪法意识,提高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积极性

宪法意识不强,是影响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积极性的重要因素。表现在对宪法的了解少、兴趣低,宪法权利意识差,没有形成宪法至上的理念。这导致着目前在我国社会现实中,还存在着一些不符合公民要求的现象,主要表现为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热情有待提高,缺乏应有的公共关怀、法治意识比较淡漠。首先,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政协会议的关注热情不高。“两会”是中国民主政治的盛事,对“两会”的关注,集中体现了公民的民主热情。但在一项对大学生的探查中发现,43.4%的大学生表示对此并不关注,民主热情并不是很高。其次,选举的热情不高,对选举制度不了解。当被问及是否愿意参加人大代表选举时,10%的人表示不愿意参加,另有28%的人表示无所谓,两者达到了总数的2/5。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为最基本的宪法权利,一旦遭到漠视,对整个民主制度的影响是巨大的。另外,64.9%的人对选举程序比较陌生,他们只是零星地从新闻媒体上得知一些有关选举的知识,真正通过阅读《宪法》、《选举法》来了解选举的人少之又少。再次,对某些民主制度的改革方向比较茫然。比如,对人大代表专职化这一问题,41.3%的大学生表示反对,另有24.3%的人对此表示“清楚”,真正持支持态度的人不多。这说明大学生对这一问题缺乏深入的思考。传统的官本位思想难以产生现代的宪法意识。我国传统的“出世”“入世”说使许多人认为政治参与是为官者的专利,儒家思想追求一种“学而优则仕”“,仕”就是去做官,同时也是积极地参与政治活动。传统官本位思想束缚人民参与的热情。我国历史上民主实践的滞后也严重制约着公民的宪法意识的强化。我国历史上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使得顺从型政治文化在我国特定领域内占据主要地位,在我国民众的心理上积淀了“权威崇拜”、“清官思想”等复杂的政治意识和政治思想,使人们在政治生活中丧失了独立个性和政治自主意识,处于附庸的地位,表现出普遍的非参与现象。而人们对清官越是向往和依赖,其政治自主意识和独立人格也就越发萎缩。从而导致公民参与政治多体现为被动性。

三、推进基层的民主实践,增强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能力

经过改革开放的实践,我国的宪法意识所依托的社会存在已经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公民的民主意识、有序政治参与的能力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当代中国基层民主建设在改革开放30多年中已结出丰硕的果实。目前,我们已经建立起了以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自治体系。人民群众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对所在基层组织的公共事务实行民主自治。这一当代中国最直接、最广泛的民主实践,为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诸多启示。基层民主建设为锻炼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提供了实践的机会。基层民主实践的薄弱环节是我国的基础教育环节。提高我国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是一场社会的重大变革,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教育应该在民主参与的意识、民主参与的技能、参与社区实践活动方面有更大的作为,更应在班级管理等具体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问题上强化。坚决摒弃与现代民主与法制不和谐的做法。强化现代宪法意识,提高公民的有效政治参与意识与能力,需要从娃娃抓起。

民法意识范文篇9

我国现行宪法颁布并实施了已经20余年,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有了很大的进步。宪法学的理论研究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对于公民的宪法意识一直缺乏比较准确的定量分析,这方面的实证调查和研究很少,而针对大学生这一群体的有关调查更是寥寥无几。宪法意识状况是宪法权威的思想基础,研究大学生宪法意识对研究我国公民的宪法意识具有现实和积极的意义,研究范围包括当今大学生对于宪法知识的基本原理的掌握程度,对宪法功能的认识,对宪法实施的评价,对于基本权利保护和行使状况的感受,以及对我国宪法实施所遇到具体问题的改进建议。针对当前社会的宪法司法化呼声渐高,本次项目将针对有关数据研究构建我国实施宪法司法化的可行性,就宪法司法适用性如何操作问题,设计若干具有现实意义的方案。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一切法律法规的依据,目前已初步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是以宪法为基础的。在谈到我国宪法的发展历程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韩大元教授说:“逐步从不成熟走向成熟,从原则走向现实。”

据韩教授介绍,我国宪法曾经多次修改,1954年以来,宪法后来就进行过八次修改。现行宪法是于1982年颁布的,是第四部宪法。1988年、1993年和1999年我国又先后进行过三次修宪,先后将党的一些新的政策和主张补充为宪法的条款,如确立了私营经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法化;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等内容写入宪法总则;确定了邓小平理论的宪法地位,并在宪法中规定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三次修宪,使宪法的价值在社会改革进程中得到普及,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提供了统一的宪法基础,同时,对确保中国走向法治社会和民主宪政奠定了良好基础。在形式上,这三次修宪采取了修正案的方式,即不对宪法的正式文本的文字进行变动,而只是在宪法文本之后,另起序号增添条文,以后法优于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确定实际有效的宪法规定。这种修改方式既有效地解决了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与法律条文之间的冲突,又较好地保持了宪法应具备的稳定性和连续性。[1]

其中山东女青年齐玉苓状告陈晓琪冒名顶替上学侵害其受教育权就是其中的典型。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就此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有关批复,认定“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针对公民因宪法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进行司法解释,这为我国宪法进入诉讼领域,强化公民基本权利的司法保护提供了有益的范例,并将在我国宪政发展过程中起到积极作用。韩大元认为,类似这种宪法赋予的公民平等权受侵犯的事情在我们生活中其实并不鲜见,比如在就业问题上普遍存在的性别歧视、身高歧视等,就属于同类问题,还有些部门规章中就存在违宪原则,同样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如何用宪法维护公民的权益,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宪法诉讼制度仍是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2、实践目的和实施方案

我们在设计实施方案的时候就充分的听取了指导老师的建议并且结合自身的实际,我们想从以下方面着手和突破:

1、进行先期的相关资料收集工作,了解并掌握当前的研究方向和动态;

2、着手设计调查问卷,经过小组成员收集针对性问题,邀请指导老师参与设计,力求每个问题的针对性和中立性,避免搀杂问卷设计者的主观看法;

3、调查方式分为发放和填答调查问卷,科学合理地选择被调查对象,力求做到范围更广,代表性更强。

当然对于不同高校大学生调查的问题,如综合类大学、以文科为主的大学、以理工科为主的大学,选择好有代表性的调查目标是完成任务的一个关键,这样才有可能顺利地收集有代表性的数据。

然后针对所收集数据进行科学分析,并提出有关宪法司法化在我国设施可行性的建议,这本身就是一个很大的挑战,毕竟我们的资源还相当有限,条件也不是太另人满意,但我们都在尽力地克服。

我们要达到的预期目标成果是掌握目前大学生宪法意识的状况,并予以分析,并撰写相关论文。针对有关数据研究构建我国实施宪法司法化的可行性,就宪法司法适用性如何操作问题,设计若干具有现实意义的方案。

3、思考与收获

(一)我国宪法的尴尬现况

长期以来,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中国宪法与司法处于严重脱节的状态,宪法没有进入诉讼领域,更没有建立有效的宪法的诉讼制度。而无论是在法律界还是在普通老百姓中,对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的呼声还是比较强烈的。根据韩大元教授和王德志教授在2002年做出的中国公民宪法意识调查报告中显示,在共534位被调查者中,有73%的被调查者都表示同意或基本同意“宪法必须进入诉讼领

域,成为法院判案的依据”这一命题。宪法首先是法,是一部法律规范,是具有法律效力,法律效力又表现为司法效力。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了批复,既“关于以侵权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这个批复具有积极意义,且先不论高院的解释是否应用合理,就这一应用先例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的重要课题,势必写入宪法司法化改革的史册。[

宪法一直被称为我们的根本大法,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但是现实中的宪法在我国的地位就有些尴尬了,它原本的构想地位和理论地位是十分地高的,确实是高高在上,但是我们现实中我们显得有点可望不可及。宪法是其他法律的根本法,凌驾于其他法律法规之上。而宪法的实际地位可以说是处于理想与现实的巨大落差之中,不仅在普罗大众的眼中,宪法仿佛离自己还很远,即使在许多法律工作的人们的心中,也觉得宪法的实操性不强,觉得在我国宪法架子虽大,但并没有显出应有的威严,宪法课只能当作理论课来上。这在我们的调查结果就有所反映,我们的调查问卷上设计了一条就是你认为中国的宪法起到了应有的保护作用了吗?其中有34%的人选择了“没有”,和21%的人选择了“不是很大”。读过宪法的人为59%,完整读过的人为12%,没读过宪法的人占24%,加上没有表态的人,29%的人没读过宪法。宪法在中国的地位还有待实质性地提高,不能仅仅停留在表面的普法和造势上。

(二)宪法司法化的可行性

宪法的主要特性是法律性,决定了其只有通过司法途径才能使纸面上的文字成为活生生的现实而有效的规则。就内容和调整对象而言,宪法与法的其他渊源相比较,其政治性表现得较为浓厚,但并不能由此改变宪法的法律属性[2]。法律的功能在于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促进和保障社会的有序发展。而检验法律的真实价值或有效性的唯一方法,在于依据法律规范解决利益冲突双方当事人的矛盾过程。唯其如此,才能发现法律的真实价值、矛盾及荒谬之处。司法机关的职责就在于解决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由此决定了只有它才能把握法律的真正涵义。故此,美国的一位大法官曾宣称:“我们受治于宪法,而所谓宪法不过是法官奉为宪法的法律”。但是,在我们的调查中发现,大学生确实有宪法要在原基础进一部提高的愿望,但是谈到如何应用宪法这一层面就显得较为无言和少语了,大多都是表示赞成,但是具体内容如何就很少涉及了,更不用去提宪法司法化的一些建设性意见,当然法律专业的在校大学生意识要稍微强一点,部分学生能够深入的谈这一问题。这有点出乎我们的开始的想法,因为我们都认为大学生的应该会更加的理性和富有建设性,但是确实应证了宪法在我国的尴尬处境,我们有点一头热的感觉,似乎宪法司法化这一呼声只是在纯理论界中传播,并没有达到一种实际的社会效果,真正问起有哪些宪法适用案件时候,大多数人都没有过多的关注。我国从小学教育始,就开设了政治常识课,中学和大学专门开5至10课时的宪法课,那么,60岁以内的人都应该接受了系统的宪法教育,表示没读过宪法的人实际只是一种“失意”。但是近三分之一的公民不知宪法为何物,近10%的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合宪;对于宪法效力、土地制度、选举制度、司法制度、通讯自由等与生活关系密切的国家基本制度,20%左右的人认识是错误的,这是值得特别关注的现象,这可能与我国此前宪法的非司法化有关。

西方国家解决上述难题较中国要容易得多。首先,其国家机构体系是按照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建立起来的,只存在立法机关,而不存在国家权力机关,立法、行政、司法三机关之间呈相互制约之势,司法机关适用宪法完全可以解释为制约其他机关的一种手段。其次,制宪机关与立法机关通常在主体上是分离的,能够明显地发现宪法与各种国家机关及由它们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在地位上的层次之别。第三,议会内阁制国家的内阁有权通过国家元首解散作为民意代表机关的议会重新举行大选的做法,使人们在政治观念上能够清楚地认识到民意代表机关的行为与民意之间存在一定差距而不能划等号。总统制国家的总统与议会均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有时两者并非同一政党,也使人们认识到总统和议会中的任一机关均不能完全代表民意。第四,由于普通法院或特设法院受到其他机关的制约及社会公众舆论的压力,在适用宪法时通常总是谨小慎微,并未出现人们所担心的结局。而这些制度性的做法在中国并不具备,这就为在中国解决前述三个理论问题增添了难度。同时,在现阶段,前述三个理论问题远未达到形成基本共识的程度,有的甚至还尚未被意识到,而在潜意识地起着消极作用。

(三)一些有关的想法和建议

对于违反宪法行为的追究需要通过宪法的适用来实现的。但是我国的宪法适用体制又是很不完善的。现行宪法颁布实施十余年来,它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已经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同时又不能不承认宪法实施与其应有的地位和权威还有较大的差距。在我国的法制实践中,存在着一个矛盾的现象:一方面人们越来越多地注重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等法律部门的作用;另一方面却只把宪法当作一套抽象的原则,而忽视其作为国家根本法的调整作用,甚至在司法实践中完全排斥宪法的法律依据作用。宪法是一个国家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基石,宪法缺乏其应有的权威,法制的权威和尊严也是难以保证的。产生这种矛盾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未能形成适用宪法的有效法律机制,不能不是一个重要的因素。我们觉得有必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一个假想操作:(1)健全我国现行的宪法监督的组织机构,在全国人大下设一个专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2)制定宪法监督法,使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化、程序化。缺乏必要的程序保障,也是我国的宪法监督难以有效运行的一个重要原因。(3)确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违宪争议案件的移送权和一定范围的审查权。[3]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往往是在涉及具体案件的过程中表现出来。

同时我认为有必要赋予人民法院对法律、法规的一定范围的审查权,对认为违宪的法律、法规可以通过一定程序移送宪法监督机关进行审查和裁决。人民检察院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也应当具有此项权力。这也有利于及时解决法律、法规的合宪性问题,健全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础,研究大学生宪法意识对研究我国公民的宪法意识具有现实和积极的意义,并认为建立宪法司法适用性体制,是强化宪法实施的有效措施,就此通过设计调查问卷等形式来进行研究,可以说是捕捉了当前社会的“敏感点”,具有很积极的现实意义。通过本次训练计划项目,很大程度地提高了学生的动脑和动手能力,增强了研究问题水平和创新思维能力,能够密切地联系当前社会进行探究。是一份很有新意的项目,并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当然我们从理论角度上来说,我们是全力去支持宪法司法化在我国实施的,我们从对比法入手,比较了其他国家的宪法司法化的实际操作。宪法作为法院判案的直接依据,不仅是可行的,而且也是必需的。主要理由是:其一,最高法院作为由全国人大产生,并对其负责、受其监督的国家审判机关,只能执行由享有立法权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而无权拒绝适用。由最高法院规定法院系统判案不适用宪法,显然是越权了。这与中国议行合一原则不符[4]。其二,从中国法制建设的现状来看,现在有些方面还只是有宪法的原则规定,缺乏部门法的具体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院仅仅通过适用刑法、民法和不完整的行政法来保障宪法的实现,那么宪法中没有被具体化的一些条款就落空了。应允许法院在部门法没有具体规定,而宪法有规定的情况下,引用宪法。其三,在判决书中引用宪法条款,既是强调了宪法在审判活动中的指导作用,也是针对具体问题对公民进行宪法教育的必要形式。

[参考文献]

[1]韩大元、王德志合著,中国公民宪法意识调查报告[j],政法论坛,2002,6;

[2]]王磊:宪法的司法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民法意识范文篇10

在今年暑假中,我们法学专业的学生参加了我校举行的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我们把此次活动作为一次具有深刻意义的暑期实践活动。我作为“大学生宪法意识调查及构建宪法司法化可行性探究”课题小组的组长,组织策划了此此课题运作。其实选这个课题题目时,我已经在先前做了一个初步设想和规划的,因为宪法意识和宪法司法化的问题一直是我的一个思考点,我想通过这个活动让这个点扩展到面,让一些想法得到验证和开拓我在这个问题的思考领域空间。

我们在暑假初便制定了详尽的操作细则,对工作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工。四名成员组成这个课题小组,我们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调查和研究。这个活动充分地调动了我们的积极性和动手能力,不仅学到了相关专业知识,而且训练了我们的协作配合的能力,也提高了我们的写作能力和研究水平。我们能充分和合理地利用有限的资源,制定行之有效的预算。本次有关我国在校大学生宪法意识调查的目的,是想客观地了解我国在校大学生的宪法意识水平,了解在校大学生对于宪法问题的观点和态度,当然我们把宪法司法化这一问题作为调点,研究宪法司法化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问题。这次调查的结果,将成为我们进行学术研究的第一手材料。经过半年的一些探索和尝试我们有了一些自己的体会。

我们走访了具有代表性大学群体,收集了较为客观的数据作为我们的研究依据。为了客观地了解我国大学生的宪法意识水平,了解大学生这一群体对于宪法司法化问题的观点和态度,本次计划项目将进行一次较为详实的调查。

通过设计合理科学的调查问题,并针对统计后数据进行分析,为定量分析大学生的宪法意识提供第一手材料,和在我国是否能进入宪法司法道路的构想等工作内容,目的是准确评价在高校内我国普法教育的效果提供客观的依据,并提出有关宪法司法化可行性的建议。

二、研究项目基础

我国现行宪法颁布并实施了已经20余年,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有了很大的进步。宪法学的理论研究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对于公民的宪法意识一直缺乏比较准确的定量分析,这方面的实证调查和研究很少,而针对大学生这一群体的有关调查更是寥寥无几。宪法意识状况是宪法权威的思想基础,研究大学生宪法意识对研究我国公民的宪法意识具有现实和积极的意义,研究范围包括当今大学生对于宪法知识的基本原理的掌握程度,对宪法功能的认识,对宪法实施的评价,对于基本权利保护和行使状况的感受,以及对我国宪法实施所遇到具体问题的改进建议。针对当前社会的宪法司法化呼声渐高,本次项目将针对有关数据研究构建我国实施宪法司法化的可行性,就宪法司法适用性如何操作问题,设计若干具有现实意义的方案。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一切法律法规的依据,目前已初步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是以宪法为基础的。在谈到我国宪法的发展历程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韩大元教授说:“逐步从不成熟走向成熟,从原则走向现实。”

据韩教授介绍,我国宪法曾经多次修改,1954年以来,宪法后来就进行过八次修改。现行宪法是于1982年颁布的,是第四部宪法。1988年、1993年和1999年我国又先后进行过三次修宪,先后将党的一些新的政策和主张补充为宪法的条款,如确立了私营经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法化;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等内容写入宪法总则;确定了邓小平理论的宪法地位,并在宪法中规定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三次修宪,使宪法的价值在社会改革进程中得到普及,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提供了统一的宪法基础,同时,对确保中国走向法治社会和民主宪政奠定了良好基础。在形式上,这三次修宪采取了修正案的方式,即不对宪法的正式文本的文字进行变动,而只是在宪法文本之后,另起序号增添条文,以后法优于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确定实际有效的宪法规定。这种修改方式既有效地解决了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与法律条文之间的冲突,又较好地保持了宪法应具备的稳定性和连续性。[1]

其中山东女青年齐玉苓状告陈晓琪冒名顶替上学侵害其受教育权就是其中的典型。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就此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有关批复,认定“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针对公民因宪法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进行司法解释,这为我国宪法进入诉讼领域,强化公民基本权利的司法保护提供了有益的范例,并将在我国宪政发展过程中起到积极作用。韩大元认为,类似这种宪法赋予的公民平等权受侵犯的事情在我们生活中其实并不鲜见,比如在就业问题上普遍存在的性别歧视、身高歧视等,就属于同类问题,还有些部门规章中就存在违宪原则,同样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如何用宪法维护公民的权益,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宪法诉讼制度仍是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三、实践目的和实施方案

我们在设计实施方案的时候就充分的听取了指导老师的建议并且结合自身的实际,我们想从以下方面着手和突破:

1、进行先期的相关资料收集工作,了解并掌握当前的研究方向和动态;

2、着手设计调查问卷,经过小组成员收集针对性问题,邀请指导老师参与设计,力求每个问题的针对性和中立性,避免搀杂问卷设计者的主观看法;

3、调查方式分为发放和填答调查问卷,科学合理地选择被调查对象,力求做到范围更广,代表性更强。

当然对于不同高校大学生调查的问题,如综合类大学、以文科为主的大学、以理工科为主的大学,选择好有代表性的调查目标是完成任务的一个关键,这样才有可能顺利地收集有代表性的数据。

然后针对所收集数据进行科学分析,并提出有关宪法司法化在我国设施可行性的建议,这本身就是一个很大的挑战,毕竟我们的资源还相当有限,条件也不是太另人满意,但我们都在尽力地克服。

我们要达到的预期目标成果是掌握目前大学生宪法意识的状况,并予以分析,并撰写相关论文。针对有关数据研究构建我国实施宪法司法化的可行性,就宪法司法适用性如何操作问题,设计若干具有现实意义的方案。

四、思考与收获

(一)我国宪法的尴尬现况

长期以来,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中国宪法与司法处于严重脱节的状态,宪法没有进入诉讼领域,更没有建立有效的宪法的诉讼制度。而无论是在法律界还是在普通老百姓中,对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的呼声还是比较强烈的。根据韩大元教授和王德志教授在2002年做出的中国公民宪法意识调查报告中显示,在共534位被调查者中,有73%的被调查者都表示同意或基本同意“宪法必须进入诉讼领

域,成为法院判案的依据”这一命题。宪法首先是法,是一部法律规范,是具有法律效力,法律效力又表现为司法效力。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了批复,既“关于以侵权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这个批复具有积极意义,且先不论高院的解释是否应用合理,就这一应用先例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的重要课题,势必写入宪法司法化改革的史册。[

宪法一直被称为我们的根本大法,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但是现实中的宪法在我国的地位就有些尴尬了,它原本的构想地位和理论地位是十分地高的,确实是高高在上,但是我们现实中我们显得有点可望不可及。宪法是其他法律的根本法,凌驾于其他法律法规之上。而宪法的实际地位可以说是处于理想与现实的巨大落差之中,不仅在普罗大众的眼中,宪法仿佛离自己还很远,即使在许多法律工作的人们的心中,也觉得宪法的实操性不强,觉得在我国宪法架子虽大,但并没有显出应有的威严,宪法课只能当作理论课来上。这在我们的调查结果就有所反映,我们的调查问卷上设计了一条就是你认为中国的宪法起到了应有的保护作用了吗?其中有34%的人选择了“没有”,和21%的人选择了“不是很大”。读过宪法的人为59%,完整读过的人为12%,没读过宪法的人占24%,加上没有表态的人,29%的人没读过宪法。宪法在中国的地位还有待实质性地提高,不能仅仅停留在表面的普法和造势上。

(二)宪法司法化的可行性

宪法的主要特性是法律性,决定了其只有通过司法途径才能使纸面上的文字成为活生生的现实而有效的规则。就内容和调整对象而言,宪法与法的其他渊源相比较,其政治性表现得较为浓厚,但并不能由此改变宪法的法律属性[2]。法律的功能在于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促进和保障社会的有序发展。而检验法律的真实价值或有效性的唯一方法,在于依据法律规范解决利益冲突双方当事人的矛盾过程。唯其如此,才能发现法律的真实价值、矛盾及荒谬之处。司法机关的职责就在于解决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由此决定了只有它才能把握法律的真正涵义。故此,美国的一位大法官曾宣称:“我们受治于宪法,而所谓宪法不过是法官奉为宪法的法律”。但是,在我们的调查中发现,大学生确实有宪法要在原基础进一部提高的愿望,但是谈到如何应用宪法这一层面就显得较为无言和少语了,大多都是表示赞成,但是具体内容如何就很少涉及了,更不用去提宪法司法化的一些建设性意见,当然法律专业的在校大学生意识要稍微强一点,部分学生能够深入的谈这一问题。这有点出乎我们的开始的想法,因为我们都认为大学生的应该会更加的理性和富有建设性,但是确实应证了宪法在我国的尴尬处境,我们有点一头热的感觉,似乎宪法司法化这一呼声只是在纯理论界中传播,并没有达到一种实际的社会效果,真正问起有哪些宪法适用案件时候,大多数人都没有过多的关注。我国从小学教育始,就开设了政治常识课,中学和大学专门开5至10课时的宪法课,那么,60岁以内的人都应该接受了系统的宪法教育,表示没读过宪法的人实际只是一种“失意”。但是近三分之一的公民不知宪法为何物,近10%的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合宪;对于宪法效力、土地制度、选举制度、司法制度、通讯自由等与生活关系密切的国家基本制度,20%左右的人认识是错误的,这是值得特别关注的现象,这可能与我国此前宪法的非司法化有关。

西方国家解决上述难题较中国要容易得多。首先,其国家机构体系是按照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建立起来的,只存在立法机关,而不存在国家权力机关,立法、行政、司法三机关之间呈相互制约之势,司法机关适用宪法完全可以解释为制约其他机关的一种手段。其次,制宪机关与立法机关通常在主体上是分离的,能够明显地发现宪法与各种国家机关及由它们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在地位上的层次之别。第三,议会内阁制国家的内阁有权通过国家元首解散作为民意代表机关的议会重新举行大选的做法,使人们在政治观念上能够清楚地认识到民意代表机关的行为与民意之间存在一定差距而不能划等号。总统制国家的总统与议会均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有时两者并非同一政党,也使人们认识到总统和议会中的任一机关均不能完全代表民意。第四,由于普通法院或特设法院受到其他机关的制约及社会公众舆论的压力,在适用宪法时通常总是谨小慎微,并未出现人们所担心的结局。而这些制度性的做法在中国并不具备,这就为在中国解决前述三个理论问题增添了难度。同时,在现阶段,前述三个理论问题远未达到形成基本共识的程度,有的甚至还尚未被意识到,而在潜意识地起着消极作用。

(三)一些有关的想法和建议

对于违反宪法行为的追究需要通过宪法的适用来实现的。但是我国的宪法适用体制又是很不完善的。现行宪法颁布实施十余年来,它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已经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同时又不能不承认宪法实施与其应有的地位和权威还有较大的差距。在我国的法制实践中,存在着一个矛盾的现象:一方面人们越来越多地注重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等法律部门的作用;另一方面却只把宪法当作一套抽象的原则,而忽视其作为国家根本法的调整作用,甚至在司法实践中完全排斥宪法的法律依据作用。宪法是一个国家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基石,宪法缺乏其应有的权威,法制的权威和尊严也是难以保证的。产生这种矛盾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未能形成适用宪法的有效法律机制,不能不是一个重要的因素。我们觉得有必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一个假想操作:(1)健全我国现行的宪法监督的组织机构,在全国人大下设一个专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2)制定宪法监督法,使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化、程序化。缺乏必要的程序保障,也是我国的宪法监督难以有效运行的一个重要原因。(3)确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违宪争议案件的移送权和一定范围的审查权。[3]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往往是在涉及具体案件的过程中表现出来。

同时我认为有必要赋予人民法院对法律、法规的一定范围的审查权,对认为违宪的法律、法规可以通过一定程序移送宪法监督机关进行审查和裁决。人民检察院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也应当具有此项权力。这也有利于及时解决法律、法规的合宪性问题,健全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础,研究大学生宪法意识对研究我国公民的宪法意识具有现实和积极的意义,并认为建立宪法司法适用性体制,是强化宪法实施的有效措施,就此通过设计调查问卷等形式来进行研究,可以说是捕捉了当前社会的“敏感点”,具有很积极的现实意义。通过本次训练计划项目,很大程度地提高了学生的动脑和动手能力,增强了研究问题水平和创新思维能力,能够密切地联系当前社会进行探究。是一份很有新意的项目,并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当然我们从理论角度上来说,我们是全力去支持宪法司法化在我国实施的,我们从对比法入手,比较了其他国家的宪法司法化的实际操作。宪法作为法院判案的直接依据,不仅是可行的,而且也是必需的。主要理由是:其一,最高法院作为由全国人大产生,并对其负责、受其监督的国家审判机关,只能执行由享有立法权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而无权拒绝适用。由最高法院规定法院系统判案不适用宪法,显然是越权了。这与中国议行合一原则不符[4]。其二,从中国法制建设的现状来看,现在有些方面还只是有宪法的原则规定,缺乏部门法的具体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院仅仅通过适用刑法、民法和不完整的行政法来保障宪法的实现,那么宪法中没有被具体化的一些条款就落空了。应允许法院在部门法没有具体规定,而宪法有规定的情况下,引用宪法。其三,在判决书中引用宪法条款,既是强调了宪法在审判活动中的指导作用,也是针对具体问题对公民进行宪法教育的必要形式。

[参考文献]

[1]韩大元、王德志合著,中国公民宪法意识调查报告[j],政法论坛,2002,6;

[2]]王磊:宪法的司法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费善诚:《论宪法的适用性》,载《法学家》1996年0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