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性范文10篇-ag尊龙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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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性范文篇1
【关键词】计划生育;档案;特殊性
作为一个从事档案管理20余年的计划生育工作者,在一卷卷档案中,我见证了计划生育这一政策从无到有,从兴到衰,多少次重大的变革。本文将从我县计划生育档案的角度,阐述一下计划生育档案的几点特殊性。
1.县级保存的计划生育档案的分类及特点
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在特殊的人口国情下提出来的一项特别的事业,作为这项特殊工作的档案,在分类和归档中,也有一些不同于其他档案的特点:1.1文件资料类。计划生育的文本档案除了上级下达的各种法规、政策、文件;本级发文;简报;每年的工作计划、总结;汇报材料等,还有一些记录了计划生育发展的每一个阶段,不同的政策,以及和政策配套而行的相关的文本档案,每一份文件资料都记录着计划生育这一项特殊的工作在每一个不同的阶段工作对控制人口增长所作出的贡献,有着划时代的意义。1.2目标责任考核类。计划生育工作从1982年被定为一项基本国策,每年的年初都要由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下级的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到年终的时候再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对本年度的计生工作进行验收考核,经历了几十年,我县收集整理了上百册档案,这一类的档案包括与上、下级签订的责任书,以及完成责任书考核的入户调差表、乡(镇)、村验收打分资料,以及验收完成以后的表彰、奖惩文件等。1.3统计报表类。我省的计划生育统计年度是指从上一年的10月1日—本年的9月30日,每一年分四个季度,由所辖的乡(镇)、城镇办事处上报报表,这些报表记录了每一个时期人口生育、节育、领取独生子女证等信息。这些数字记录了每一个时代的出生率、死亡率、自然增长率、综合避孕率,对每一期人口规划都起到了指导作用。1.4奖励扶助类。这类档案是对农村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按政策生育、节育的家庭由国家、省、市、县财政拨款进行奖励的特殊资料。记载了每一户受奖励的家庭奖励金额、奖励起始时间等。我县现存这类档案15406余册,其中独生子女11659户,双女绝育914户,符合政策退二孩1040户,独生子女伤残45户,计生家庭奖扶1703户,特别扶助45户等。这类档案记录了每一位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人享受到的奖励。1.5政策法规类。计划生育政策施行以来,山西省一直执行的是1.5孩的政策,也就是大部分人都只能生一个孩子,但是双方都是农村户口,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等情况,以及其他一些特殊情况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前提是必须领取再生育服务证,也就是老百姓口中所说的“二胎准生证”,全面二孩放开之前,再生育服务证统一由县级审批发放,我县现存这类档案6000余册。计划生育工作还有一项特殊的工作就是采取节育措施,包括宫内节育器(俗称上环)、结扎等,育龄群众采取措施之后,县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会发放给相应的证件,发放证件时登记记录也会留档保存。另外还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登记等其他的一些档案。1.6宣传教育类。计划生育工作从无到有,老百姓从害怕、恐惧到自觉自愿遵守离不开宣传教育工作。这类档案有文本资料、录音、录像、照片以及各种各样的宣传小图册、画报、彩页、图版、瓷砖、专题纪录片等,全方位、各个角度记录了每一个特殊时期政策的调整、工作的重点,以及对各种政策、奖励、优生优育知识的普及。这一类档案还包括了我县每年取得的荣誉和成绩。1.7社会抚养费征收类。计划生育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对不符合政策生育的,有一个依法依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工作。我县现存社会抚养费票据档案近1000册,这些特殊的征收票据,体现了违法受罚、守法受奖的精神,记录了这类资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的过程,是财务档案中比较特殊的一类。
2.乡村两级计划生育档案特点
乡村两级计划生育档案除了和县级相同的档案之外,还有一项特殊的档案“全员人口信息卡”,主要是记录每一个乡镇、每一个村的每一位群众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何时结婚、何时生育、几个孩子、孩子的生育时间、孩子的姓名和性别、本人目前落实何种避孕节育措施、有否引(流)产史等等,此卡一份只登记一位育龄妇女。该档案建立的目的,是为了快捷、准确地为育龄妇女提供计划生育服务,为基层开展计划生育科学管理与优质服务提供信息保证。在村级此档案主要以纸质版本为主,乡级从2004年开始逐渐将全县30万人口录入了电子版,刚开始以单机版为主,从2007年到现在,经过10多年的完善和发展,我省实现了“全员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省互联互通,目前我省这个系统的登记入库率已经达到了95%以上,也就是说凡在我省登记入册的95%以上人口的计划生育档案都可以在这个系统中查询到。
档案是历史的真实记录,计划生育档案是计划生育工作的组成部分,曾经为强化和促进计划生育提供了重要的依据,随着的召开,人口发展战略逐步转型,大部制改革进一步加快,计划生育四个字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现存的计划生育档案就显得更为特殊,它真实的记录了在我国国情下计划生育工作的提出、发展、转变的整个过程,维护了计划生育的历史真实面貌,是研究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宝贵资料,计划生育档案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深远的社会影响。所以做好计划生育档案工作,对新时期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景无垠,马铁英.建立计划生育档案管理体系初探[j].人口与计划生育,1994(3):49-50.
[2]曹桂芳.浅议如何进一步提高医院计划生育档案管理水平[j].临床医药实践,2011,20(11):878-879.
特殊性范文篇2
关键词:农业保险;农业风险;保险经营
农业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但又有区别于其他财产保险的显著特点。目前我国农业保险正处于新一轮的试验阶段,深入研究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对于加快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保险标的的特殊性
农业保险的保险标的大多是有生命的植物或动物,受生物学特性的强烈制约,具有以下不同于一般财产保险的非生命标的的特点:
一是保险价值难以确定。
一般财产保险的标的是无生命物,保险价值相对稳定,容易确定;农业保险的标的在保险期间一般都处在生长期,其价值始终处于变化中,只有当它成熟或收获时才能最终确定,在此之前,保险标的处于价值的孕育阶段,不具备独立的价值形态,因此,投保时的保险价值难以确定。实务中,农业保险的保险金额多采用变动保额,而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是固定的。
二是具有明显的生命周期及生长规律,保险期限需要细致而又严格地按照农作物生长期特性来确定,长则数年,短则数日;普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
三是在一定的生长期内受到损害后有一定的自我恢复能力,从而使农业保险的定损变得更为复杂,定损时间与方法都与一般财产保险不同,尤其是农作物保险,往往需要收获时二次定损。
四是种类繁多,生命规律各异,抵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能力各不相同,因而难以制定统一的费率标准和赔偿标准,增加了农业保险经营难度;普通财产保险的费率标准和赔偿标准相对容易确定。
五是受自然再生产过程的约束,对市场信息反应滞后,市场风险高,农业保险的承保、理赔等必须考虑这些因素;普通财产保险则相对简单。
六是农产品的鲜活性特点使农业保险的受损现场容易灭失,对农业保险查勘时机和索赔时效产生约束,如果被保险人在出险后不及时报案,则会失去查勘定损的机会。这也是农业保险更容易引发道德风险的重要原因。因此,农业保险合同对理赔时效的约定比普通财产保险严格得多。
二、农业风险的特殊性
农业的主要活动是在露天下进行的,农业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自然风险,农业风险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可保性差。可保风险的条件是:大量的独立的同质风险;损失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控的;风险损失必须是可以测量的、确定的;发生巨灾损失的概率非常小。一般财产保险的风险大都符合这些条件,而农业风险与可保条件多有不符。首先,农业风险具有很强的相关性。农业风险大多来源于人类难以驾驭的大自然,如洪灾、旱灾、雹灾、虫灾等,在灾害事故及灾害损失中常常表现为高度的时间与空间的相关性。其次,由于农业灾害的覆盖面广、影响面大,农业风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往往难以度量。再次,农业风险发生巨灾损失的概率相对较大。我国几乎每年必发的洪水灾害都造成高达几百亿元的直接经济损失,相对于保险基金来说都属于巨灾损失。
二是风险单位大。风险单位是指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范围。对于普通财产保险,一个保险单位通常就是一个风险单位,只要承保标的充分多,就能在空间上有效分散风险。在农业保险中,一个风险单位往往包含成千上万个保险单位,风险单位巨大。一旦灾害发生,同一风险单位下的保险单位同时受损,使农业风险难以在空间上有效分散,保险赖以存在的风险分散机制难以发挥作用。
三是具有明显的区域性。这也是农业风险所特有的。我国幅员辽阔,地理环境复杂,自然灾害种类繁多,发生频率、强度各异,表现出明显的区域性。首先是风险种类分布的区域性,即不同地区存在着不同的灾害种类,如我国南方地区水灾较为频繁,北方地区则旱灾较为严重,而台风主要侵害沿海地区等等;其次是同一生产对象的灾害种类和受损程度的地区差异性,即由于地理、气候、品种不同,同一生产对象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类型的灾害,而且对同一灾害的抵抗能力不同,如同样是水稻,在我国南方和北方就有着不同的自然灾害,而且即使是遭受同样灾害,南方、北方不同水稻品种的抗御能力也不同。农业风险的区域性使得农业保险经营必须进行风险区划与费率分区,这是一项科技含量高、成本高的工作,大大增加了农业保险经营的难度和成本。
四是更为严重的逆选择与道德风险。保险业务中普遍存在逆选择与道德风险。但是,由于农业保险的标的大都是有生命的动植物,其生长、饲养都离不开人的行为作用,农民购买了保险之后,难免通过其行为增加预期索赔;又由于农村广阔,业务分散,交通不便,管理难度大,有效监管成本高。因此,农业保险业务中存在更为严重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
农业风险的特殊性,造成农业保险经营极不稳定,经营难度大,赔付率高。根据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有关资料,从1985年到2004年的20年里,我国农业保险业务除了2年微利以外,其余18年都处于亏损状态,综合赔付率高达120%。
三、农业保险商品的特殊性
商品按市场性质可以区分为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一般财产保险商品属于私人物品,而农业保险商品既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私人物品,也不是典型的公共物品,而是介于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之间的一种准公共物品。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性主要表现在:
1.农业保险虽然在直接消费上具有排他性的主要特征,即购买了保险的农户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能得到直接的经济补偿,没有购买保险的农户不能得到相应的补偿,但在其整个消费过程中即保险经营的一定环节上并不具有排他性。例如,防灾防损是农业保险经营的重要环节,是减少风险损失、降低保险经营成本的主要措施,但在实施防灾防损措施时,不买保险的农产常常可以搭“便车”。
2.农业保险的主要商品不具有竞争性。一方面,农业保险的高风险与高成本决定了农业保险的高费率;另一方面,农业本身的预期收益不高,农民可任意支配的收入很低,支付能力非常有限。因此,在市场条件下,难以形成有效供给和有效需求。我国自1982年恢复开办农业保险以来,除了新近成立的几家农业保险公司以外,一直只有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原新疆兵团财产保险公司承办农业保险,业务日趋萎缩。
3.农业保险的成本和利益具有显著的外在性。虽然在短期内农业保险产品的供需双方可以确切计算利益,但从长期看,由于农产品(尤其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基础性农产品)的需求扩张受到人的生理条件的限制,其价格弹性和收入弹性都很小,引进农业保险后,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增加,价格下降,从而提高了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使全社会受益。保险公司和农户并没有得到全部甚至是主要的利益。农民购买农业保险的边际私人收益小于其边际社会收益,农业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的边际私人成本大于其边际社会成本,即农业保险的成本和利益是外溢的。
4.农业风险的特殊性决定了农业保险必须进行规模经营,才能在大范围内分散风险,保持经营的相对稳定。品性决定了农业保险采用纯商业性经营方式难以成功,国内外农业保险发展的历程都证明了这一点。
四、农业保险经营方式的特殊性
农业保险商品的特殊性,决定了其经营方式的特殊性。普通财产保险商品属于竞争性私人物品,一般采用商业性经营方式;农业保险商品是准公共物品,其“公共部分”应该由政府来提供。因此,农业保险必须采用政策性保险经营方式。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质就是国家财政对农业保险的净投入并辅之以必要的法律与行政支持。美国、日本、法国、加拿大等农业保险发达国家,政府对农民所交保费的补贴比例大都在50%以上,并承担保险公司的部分或全部管理费用。以美国为例,按照2000年通过的《农业风险保护法》,政府每年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超过30亿美元,国家对农业的保护主要通过农业保险来实现。我国长期实行以直接的农业补贴和价格补贴为主的农业保护政策,发生自然灾害时由中央财政直接拨款救济灾民,对农业保险的投入很少。我国目前除对农业保险免缴营业税外,没有其他扶持政策,几乎是纯商业性经营。我国农业保险要健康发展,必须增加政府投入。一是对农业保险实行补贴投保农户、补贴保险公司、补贴农业再保险的“三补贴”等政策,即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农产投保按品种、按比例给予保费补贴,对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适当给予管理费用补贴,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同时,对农业保险经营实行税收减免、优惠贷款等扶持政策。二是尽快研究制定《农业保险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从各方面对农业保险予以规范和规定,保证农业保险体系的健康运行。三是对农业保险发展予以行政支持,包括保险宣传、协调各方关系等。但是,对农业保险的补贴要依据本国国情,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国家财政实力有限,在目前情况下,第一,逐步减少农产品收购价格补贴和出口补贴(这也是“wto”《农业协议》所要求的),转用于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和费用补贴,逐步实行以支持农业保险为主的农业保护政策;第二,农业保险实施必然使政府财政用于灾害补偿和救济的支出减少,可将节省的部分投入到支持农业保险发展中;第三,在农业保险发展初期,国家应着眼长远,适当增加巨灾风险基金的积累。国家增加对农业保险的投入,有利于调整我国支持和保护农业的政策,完善我国农业保护制度体系。
五、农业保险组织形式的特殊性
农业保险商品的准公共物品性以及农业保险经营的政策性决定了其组织形式有别于普通财产保险。我国《保险法》第七十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组织形式。鉴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2004年中国保监会提出,在现有发展水平下,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应走经营主体组织形式多元化道路。主要包括:
1.为政府代办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分别在四川、江苏等地实行的奶牛、水稻等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这种组织形式的优势在于,上述两家公司经历了长时间和大范围的农业保险实践,培养了大批专业技术人才,积累了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业务较易开展。
2.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即专门或者主要经营农业保险的股份制保险公司,如2004年相继成立的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吉林安华农业保险公司。这种组织形式较适合于农业较发达地区,但要解决好股份公司的商业性与农险业务的政策性之间的矛盾。
3.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这种公司采用相互保险的形式但又吸收了公司制的运作方式和法人治理结构,日本、美国、欧洲国家等多采用此形式,我国2005年也成立了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这种形式产权清晰、交易成本低,有利于相互监督防范道德风险,有利于协调政府、公司、农户间的关系,比较适合于农业生产经营比较集中,组织性较好的地区,如黑龙江农垦区、新疆建设兵团等。
4.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上海市原来由市农委主导的“农业保险促进委员会”即为此种组织形式。“兜底”虽可解保险公司的后顾之忧,但容易使其放松管理,滋生心理风险;并且,对于巨灾风险损失,地方政府也难以“兜底”。
5.外资或合资农业保险公司,如2004年10月成立的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设立外资或合资农业保险公司有利于引进先进经营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专业人才。由于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和地方财政存在着巨大的地区差异,实践中具体采用那种组织形式,则应因地制宜、因时制宜。
参考文献:
[1]庹国柱,王国军.中国农业保险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
[2]李军,段志煌.农业风险管理和政府的作用[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3]庹国柱,朱俊生.对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几个重要问题的探讨[j].中国农村经济,2005,(6).
[4]黎已铭.农业保险性质与农业风险的可保性分析[j].保险研究,2005,(11).
特殊性范文篇3
一、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具体表现
第一、商业银行的高风险性
商业银行的核心功能在于其风险管理功能,但商业银行自身也具有巨大的风险,其风险性由下列特征体现。
1、商业银行自有资本比较少,财务杠杆比较高。
相对工商企业而言,商业银行资本资产比率低的多。按照巴塞尔协议要求,商业银行要求达到8%的资本充足率,也即意味着商业银行的负债率高达90%。过高负债率必然意味着更大的财务风险。在很多国家,为防止商业银行的偿付危机,很多国家进行了存款保险,或者为商业银行提供国家的显性或隐性担保。
2、银行在破产倒闭后,由于其巨大的外部性,因此,政府一般会对其进行救助,因此在银行内部存在着toobigtofail和政府隐性担保的预期。由于救助惯例的存在,银行高级管理人员预期到政府将来可能的行为,因此可能产生道德风险问题:即对银行从事的业务的风险防范有所疏忽,或者进行高风险的投资活动。而企业破产后,政府一般不予以救助。银行破产倒闭时候,可能引发银行危机和经济危机,因此相对于企业倒闭来说,银行倒闭的负外部性要大的多。银行产生风险和危机后,其风险多由政府和社会承担,最终损失的储户和政府的利益,而企业破产的损失主要由股东承担。
3、企业通常在经营活动中所受管制较少。由于商业银行主要从事货币资金运营,大量岗位和人员都直接或间接地与钱打交道,更多地面对着金钱的诱惑,因此,商业银行面临的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也比较突出,因此,银行受到更多监管。对于企业来说,很难有一致性的安排,
第二、信贷市场不是个均衡的市场
1、信贷市场一般来说不是个均衡的市场。在产品市场中,一般能达到供需的均衡。而在信贷市场中,却往往存在信贷配给。相对于产品市场,从世界范围来看,信贷市场一般来说是个寡头垄断或者垄断竞争的市场。银行间贷款价格的确定不是按照产品或服务市场的拍卖原则,即价高者得之的原理。因此,为避免信息不对称下的逆向选择行为,银行确定的贷款价格低于拍卖下的价格。银行间只能进行有限竞争,信贷市场更多是处于非均衡的状态。
2、在产品市场中,可以说绝大多数产品都实现了市场化;而在于商业银行的市场中,很多发展中国家并未实现市场化(如利率的市场化),大量的金融抑制和金融约束政策存在,利用租金转移或者租金重新分配进行资源的配置。因此,表现出贷款利率管制,同样由于利率管制导致信贷市场的价格扭曲,高利贷盛行,或者银行通过产品创新突破管制。
第三、银行产业的特点
1、银行规模经济特征明显。
随着银行资产规模的扩大,它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配置其资产和负债,减少资金成本和管理成本,表现出规模报酬递增趋势。银行业具有显著的规模经济特征。
2、商业银行是个科技密集型,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行业。
信息对商业银行来说具有极端重要的价值,因此,信息的完备性和信息到达的时间对于商业银行经营极其重要。商业银行采用现代it技术,购买先进设备,争先创造自己在结算,支付,信息沟通方面的竞争优势。
3、商业银行不是一个完全以利润为中心的企业。
一方面,商业银行经营的目标是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组合,它与企业的以利润为目标有所区别;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由于其外部性的存在,为避免其倒闭可能造成金融体系甚至宏观经济的安全,商业银行在追求三性的同时应该注重社会效益,多承担一些比一般企业更多的社会责任。
4、在商业银行中存在着更多的信息不对称和更多重的委托关系。
商业银行的储户对商业银行的资产组合清单无从得知,同样,商业银行对借款者的信息也不能说是完全了解,同样,商业银行的股东对商业银行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对于其下属(如信贷员等)都存在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的问题,由此形成储户-商业银行股东-商业银行管理人员-商业银行操作人员-借款企业之间的多重委托关系。
5、银行业的进入和退出都不是无成本的。
在世界的很多国家,银行的进入都存在壁垒,同样,银行的退出也会存在很大的成本。在企业产业方面,很多是可以自由的进入和退出的,不存在进出障碍。企业的竞争理论不适合于银行,在任何一个国家,银行都有准入限制,银行经营许可证有很高的特许权价值,而企业基本上没有进入和退出壁垒。
特殊性范文篇4
关键词:icu;实施;健康教育
随着生物医学模式的发展,护理模式也由原来“以疾病为中心”的功能制护理转向“以人的健康为中心”的整体护理。健康教育是通过有计划、有组织的系统教育过程,促使人们自觉采取有利于健康的行为,以改善、维持和促进个体的健康进而达到精神、身体、社会交往等方面保持健全的状态。为了促进icu病人的早日康复,提高icu病人的护理质量,健康教育也因此被人们摆在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我科护士自2006年至今,针对icu患者健康教育的特殊性,采取了相应的对策,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现将其总结如下:
一、针对icu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的方法
1.1icu患者健康教育形式的特殊性:icu患者情危重。集体教育和板报等健康教育的形式是受到限止的。只能对病人单个的进行健康教育.icu患者常用的健康教育形式有如下几种。
1.1.1口头讲解:是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教育方式。针对患者的病情,讲解疾病的过程、症状、处理,使用各种监测仪器的目的、注意事项,术后的指导,恢复期的锻炼等。
1.1.2提问问答:重视教育信息沟通的双向性。鼓励病人提出问题,由护士予以解答。对于不能进行语言交流的患者,如气管插管、接受呼吸机辅助治疗等病人,神志清楚,通过患者的表情、手势判断他们所要表达的意图,或在纸或手上写简单的文字进行交流。
1.1.3示教模仿:对于清醒病人。可以由护士进行示范演示。指导病人掌握一些简单的操作方法,如咳嗽、排痰、翻身、术后早期床上功能训练等。
1.1.4文字图册阅读:采取健康教育小册子、宣传卡片、图文像册等书面形式,将教育内容交给患者自己阅读,护士给予必要的解释。
1.2对icu患者家属的健康教育,提高家属健康教育效果的对策。
1.2.1掌握交流与沟通技巧:有效的交流与沟通有利于家属接受教育的内容。进行交流与沟通前,应对家属可能存在的健康问题进行分析,充分掌握患者的病情及治疗护理计划,并注意选择恰当的交流时机和地点。
1.2.2实施有效健康教育的途径
1.2.3健康教育宣教卡:给icu家属分发宣教卡是一种节省人力和时间,同时又具有显著效果的健康教育方法,值得推广和借鉴。
1.2.4培训专科护士:wesson[4]认为可以通过发展icu专科护士,专门派出人员为家属提供患者信息,回答家属提出的问题并为其提供一些指导性服务,为家属在患者初入icu及转出icu时遇到的一些心理和情绪上的障碍起到有效预防和帮助效果。
二、讨论在实施过程中,得出几点关于有效促进健康教育的建议
2.1护士方面:icu护士轮班勤,没有专门做健康教育的护士。这也给icu病人的健康教育增加了难度,这就要求icu的每一位护士都要重视健康教育。人人有进行健康教育的意识。并认真做好健康教育。以保证患者健康教育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2.1.1首先思想观念应与时俱进,树立现代护理观,明确健康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及健康教育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使向患者进行健康教育成为一种自觉行为。
2.1.2加强业务学习,扩大护士自身的知识面。icu内患者健康教育内容广泛,涉及学科多,要求icu护士要具备心理学、人文社会科学等方面的知识,通过业务学习,知识讲谈、外出培训、继续教育、订阅科技报刊等形式,以满足日益广泛的健康教育的需求。
2.1.3选择有效的健康教育方法,把握教育时机,健康教育的渠道包括交谈、咨询、讲座、示范操作、个别指导、读书、看录像等形式。
2.2医院方面:张隆群等强调,应为icu病人创造一个安静舒适的环境,减少健康教育障碍,提高病人的生存质量。
2.3政府方面:美、英、日等发达国家,在继续教育与护士职责中,明确规定了护士教育能力培训的目标和称职标准。我国在实施上尚没有与护士的职称、学历和继续教育要求相吻合。健康教育事业在我国尚处于发展阶段,相关政策的不完善在所难免,随着健康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也会逐步走向正规化。
三、结论
健康教育事业在我国已经开展了几十年,其作用和重要性也在逐渐被人们认识。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与完善,icu的护理内容已从单一的技术性服务转化到包括心理因素、社会因素在内的综合性服务,治疗已不仅是为了保全生命,而且要使因手术所致身体和心理创伤减少到最小限度,在对icu患者进行护理的过程中,我们还进行了较系统的康复指导,增强了病人战胜疾病的信心,使病人术后康复的速度和质量都有明显的提高。虽然仍有一部分问题还没得到解决,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很快会得到解决。总之,icu病人健康教育的进一步发展仍然需要政府、医院及医护人员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江素娟.icu病人的健康教育[j].家庭护士,2008,6(2):456-457
[2]刘红敏,刘艳萍.icu患者的健康教育需求与指导[j].中原医刊,2003,30(11):61-63
[3]韩文军,胡敏,郭成莉.icu患者家属健康教育研究进展[j].护理学杂志,2006,21(12):7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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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性范文篇5
关键词:政府;药品;价格管理
1药品的特殊性
1.1药品的专属性
药品不同于一般商品,是专门用于治病救人的,患者要在医生的指导下,患什么病,用什么药。针对不同疾病的药品彼此之间不以互相替代,药品也不能当作补品长期食用,药品滥用很可能造成中毒或产生“药源性疾病”。
药品的专属性表现在对症治疗,患什么病用什么药。处方药必须在医生的检查、诊断、指导下合理使用。非处方药必须根据病情,患者自我诊断、自我治疗,合理选择药品,按照药品说明书、标签使用。
1.2药品的两重性
药品用的得当,就可以治病;如使用不当,则有可能危害健康,甚至致命。例如,盐酸吗啡,使用合理是镇痛良药;管理不善,滥用又是成瘾的。
1.3药品用于治病救人
只有符合法定质量标准的药品才能保证疗效。国家制定了《药品管理法》,对药品严格监督管理,并制订和颁布了国家和地方两级药品标准,规定了严格的检验制度,以保证药品的质量。
1.4药品的限时性
药品储存有严格的时限期。过期药,药效改变,不得再用。时限性还表现在抢救病人急需用药时,一旦需要,必须保证药品的及时供应。尤其在解毒、急救、灾情、疫情、战争等紧急情况需要药品时,用药的及时关系到一个人甚至成千上万人的生死存亡。所以药品生产、经营部门平时就应有适当储备。只能药等病,不能病等药。有时药品虽然需用量少,效期短,宁可到期报废,也要有所储备;有些药品即使无利可图,也必须保证生产供应。
2公民的基本权利要求政府有所作为
宪法作为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国家根本法,要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确认下来,将统治阶级在各方面的意志集中表现为国家意志。宪法的作用亦称宪法的功能,是指宪法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以及社会现实生活的能动影响,是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宪法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创制宪法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和实现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增进共同的幸福。宪法为了实现这个最终目的,主要基于三个原则来进行:一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相互协调的原则;二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基本人权;三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这些原则既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同时也是对国家机关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利的要求。
我国药品流通现状混乱,最终导致药品费用虚高,很多病人看不起病,不敢去看病,这些都无疑践踏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有基本的生存权,如果公民的基本权利都无法保障,肯定是政府的失职。根据我国现在看病难、看病贵等一系列问题的凸显,政府应该有所作为。
我们知道,医药属于特殊行业,其进入成本太高,很容易形成垄断性供应者,其竞争的优越性将无法体现,并会出现剥削消费者的潜在可能性,这就要求采取政府行动。虽然全球的发展趋势是把医药行业市场化,但又必须接受政府某种形式的管制,即价格管理。
3从信息不对称理论看药品价格管理
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交易的各方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等,买卖双方所掌握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等信息不相同,即一方比另一方占有较多的相关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另一方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在各种交易市场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正常情况下,尽管存在信息不对称,但根据通常所拥有的市场信息也足以保证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与销售有效进行;在另一些情况下,信息不对称却导致市场失灵,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政府进入市场。信息不足或“信息不对称”是市场失灵的表现之一。市场的趋利性使商品的提供者之间倾向于互相保密。同时市场的广阔性和复杂性,使个别的商品生产者无法知晓所有的相关信息,必然导致盲目性,政府全面信息的提供和服务显然是有必要的。另一方面消费者的信息也是不完全的,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政府的管制也是不可缺少的。3.1生产厂家与医院之间
在医药生产厂家与医院之间,他们二者所掌握的药品的成本信息不对等,生产厂家比医院占有更多的成本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医院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处于信息劣势的医院不能对处于信息优势的生产厂家的成本进行控制。所以,医院这一方对生产厂家存在戒备心理,会很谨慎做出自己的决策。
3.2医院与患者之间
同理,在医院与患者之间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人们生病就必须看医生,也必须吃药,而且患者吃什么药、吃多少必须在医生的建议和指导下进行,患者没有能力对药品进行选择和比较,属于弱势群体。医院在这个环节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在药品终端销售中处于主导地位,在绝大部分药品有医生处方消费的情况下,医院成为药品销售的主渠道,而医疗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竞争,从而会严重损害患者的利益。
3.3生产厂家与患者
由于这二者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联系,而是通过以上两对信息不对称中推导出来,患者对生产厂家生产的药品质量、价格、功效等信息不是很了解,在很多同种功效的药品中,由于处于信息的劣势,往往得不到最好效用。这就需要医院这个桥梁来给患者提供透明的信息、完整的信息,使患者得到最大的实惠。
通过上面分析,我们已知道生产厂家与医院之间,医院与患者之间,生产厂家与患者之间都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要想使生产厂家与患者之间信息对称,就需要医院来公开信息,但是医院又与患者以及生产厂家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他们之间不可能自行解决问题,必然要借助外部力量进行协调和解决,那么这个外部力量就是政府干预。
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即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会出现“搭便车”的现象,从而导致没有人进行信息的收集。医药流通中的信息也是这样,所以政府应介入解决信息问题,即对药品实行价格管理。
解决医药流通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政府必须介入其中是因为:一是收集信息是需要成本的,一般企业不愿进行信息的收集;二是在某种程度上,非政府在收集信息时的力量有局限性。所以政府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进行医药流通,集中招标,价格方面的信息收集,然后,使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医药行业属于特殊行业,具有垄断性质,只有利用政府的强制性才能使药品垄断者公开信息,以缓解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问题。
4从委托理论看药品价格管理
委托、的概念来自法律范畴。从信息经济学角度,不同利益目标的双方从有意签署合作协议开始就形成了委托关系,我们称拥有私人信息优势的一方为人(agent),另外一方为委托人(principal),信息不对称是问题的核心。
委托理论的主要观点认为,委托关系是随着生产力大发展和规模化大生产的出现而产生的。其原因一方面是生产力发展使得分工进一步细化,权利的所有者由于知识、能力和精力的原因不能行使所有的权利;另一方面专业化分工产生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人,他们有精力、有能力行使好被委托的权利。但在委托的关系当中,由于委托人与人的效用函数不一样,委托人追求的是自己的财富更大,而人追求自己的工资津贴收入、奢侈消费和闲暇时间最大化,这必然导致两者的利益冲突。在没有有效的制度安排下,人的行为很可能最终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而现实世界中普遍存在着委托关系,如股东与经理、经理与员工、选民与人民代表、原(被)告与律师、甚至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都可以归结为委托人与人的关系。
笔者认为公民、政府及医院(本文特指公立医院)三者之间存在双重委托关系。
4.1公民与政府之间
如前所述,药品具有特殊属性,政府应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委托政府使用医疗保险基金,为公民提供便利的医疗服务。在此公民为委托方,而政府为方,政府公民的医疗保障,利用医疗保险基金,为公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保障,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由于政府部门繁多,人浮于事,行政效率低下,而且政府有自己特定的利益,所以作为委托人的公民应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专款专用,从而实现委托人的利益。4.2政府与医院之间
在政府与医院之间,政府变为委托人,而医院则为人,政府通过公民的委托,掌握财政资金,而政府通过把一部分财政资金委托给医院,使医院能够正常的运转,从而为公民提供医疗服务。而医院接受政府的财政拨款成为人,由于医院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有自己的利益,如医院的正常开支、医务人员的福利待遇等等,势必使医院为了追求自身最大的利益,而与政府的目标有所偏离,不可能与政府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这个目标相一致。所以,为了防止医院与政府的利益相冲突,政府应该对医院进行监督,对药品价格进行监督,从而实现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
基于以上理论,政府有必要对药品价格进行管理。只有政府介入药品流通市场,才能更好地保护和实现公民的利益。同时,政府在干预时一定要强调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参考文献
[1]陈文玲.药品价格居高不下究竟原因何在[n].中国经济时报,2005-1-10.
特殊性范文篇6
关键词:“网格网格安全安全技术globus
一、引言
网格(grid)技术是近年来国际上信息技术领域的热门研究课题,是以互联网为基础的一门新兴技术。网格是高性能计算机、数据源、因特网三种技术的有机组合和发展,它把分布在各地的计算机连接起来,使用户分享网上资源,感觉如同个人使用一台超级计算机一样。从数量上说,网格的带宽更高,计算速度和数据处理速度更快,结构体系比现有的网络更能有效地利用信息资源。简而言之,网格是一种信息社会的网络基础设施,它将实现互联网上所有资源包括计算资源、存储资源、通信资源、软件资源、信息资源、知识资源等在内的互联互通。
网格技术的最大优点之一是有利于实现地理上广泛分布的各种计算资源和数据资源的共享,但这些共享必须建立在安全访问的基础上。由于网格技术的大规模、高速、分布、异构、动态、可扩展等特性,使得安全问题成为网格技术得到普遍使用的一大阻碍,并且随着网格逐渐从实验和科研阶段进入商业领域,解决网格环境中的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二、网格安全的特殊性
internet的安全保障主要提供两方面的安全服务:(1)访问控制服务,用来保护各种资源不被非授权使用;(2)通信安全服务,用来提供认证,数据保密与完整性,以及通信端的不可否认性服务。但这两个安全服务不能完全解决网格系统的安全问题。网格系统必须具有抗拒各种非法攻击和入侵的能力,确保系统的正常高效运行和保证系统中的各个信息的安全。因此,网格系统的安全问题的覆盖面更广,凯时k66会员登录的解决方案也更加复杂。
一个网格系统的网格安全体系在考虑internet安全问题之外,还必须考虑网格计算环境的如下特征:(1)网格计算环境中的用户数量很大,且是动态可变的;(2)网格计算环境中的资源数量很大,且是动态可变的;(3)网格计算环境中的计算过程可在其执行过程中动态请求,启动进程和申请、释放资源;(4)一个计算过程可由多个进程组成,进程间存在不同的通信机制,底层的通信连接在程序的执行过程中可动态地创建并执行;(5)资源可支持不同的认证和授权机制;(6)用户在不同的资源上可有不同的标识;(7)资源和用户属于多个组织。正是由于网格计算环境的特殊性,因此在设计网格安全机制时特别要考虑计算环境的动态主体特性,并要保证网格计算环境中不同主体之间的相互鉴别和各主体间通信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三、网格环境中面临的安全问题
网格环境中所面临的安全性问题可以大致分为3类:现有技术和安全协议的集成及扩展;不同主机环境之间协同工作的能力;相互影响的主机环境之间的信任关系。
1.现有技术的集成及新技术的发展
不论是出于技术原因还是其他原因,期望某一种安全技术来解决所有网格计算的安全问题是不现实的。现有的安全架构不可能在一夜之间被取代。例如:网格环境中的每一个域可能有一个或多个用来存放用户账户的寄存器(如:ldap目录),这些寄存器是不可能与其它组织或域共享的。同样,现有环境中被认为安全可靠的认证机制也会继续使用。因此,这些倾向于使用单一模式或机制的技术不大可能轻易被取代。
为了获得成功,网格安全体系结构需要过度到对现有安全体系结构和跨平台、跨主机模式的集成。这意味着该体系结构可由现有的安全机制来实现,同时,要有可扩展性和可集成性。
2.协同工作的能力
穿越多个域和主机环境的服务需要能够互相影响,协同工作。协同工作能力主要表现在下面几个层面:
(1)协议层:即消息传输过程中需要保证消息的完整性和保密性并对消息进行数字签名,这就需要安全的域间交换信息的机制,比如附加了ws-security规范的soap/http。
(2)策略层:为了进行安全的会话,参与协同工作的每一方必须能够详细说明它要求的任何策略比如隐私权策略,要求使用特定的加密算法(如tripledes)等,同时这些策略也能容易地被其他方所理解。这样,各方才能尝试建立安全的通信信道和有关互相认证、信任关系的安全语义。
(3)身份鉴定层:在进行交互的过程中需要有在不同域间相互鉴别用户身份的机制。由于网格环境中交互的动态性,一种确定的身份不能被预先定义成跨越多个域。为了在安全环境中成功实现跨越多个域,必须要实现身份和信任的映射,这可以通过建立相应的身份服务来完成。
3.信任关系的建立
网格服务需要跨越多个安全域,这些域中的信任关系在点对点的跨越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每一种服务要将它的访问要求阐述清楚,这样,需要访问这些服务的实体就可以安全地访问。端点间的信任关系应该用策略来清楚地描述。信任的建立过程对每个会话来说或许是一次性的活动,也有可能对于每一次请求都要动态地进行评估。由于网格的动态特性,有些情况下不可能在应用程序执行前预先在这些域中建立信任关系。总之,网格环境中的信任关系非常复杂,它需要支持动态的、用户控制的配置和瞬间服务的管理。瞬间服务是用户为了执行特定请求任务而生成的,这些任务甚至包括用户代码的执行。
这3方面的安全性问题间的依赖关系如图1所示,每一个问题的解决通常依赖于另一问题的解决,比如不同虚拟组织间为了获得相互协作的联合信任就依赖于定义在虚拟组织内部的信任模型及服务集成标准。而定义一个信任模型又是相互协作的基础但同时又独立于协作的特性,同样,服务集成及扩展标准暗含了信任关系标准也和协作操作有关。
四、安全需求
网格系统及其应用可能需要任何或全部的标准安全功能,包括鉴别、访问控制、完整性、保密性和不可抵赖性。这里主要论述鉴别和访问控制问题,特别地我们希望解决:提供鉴别凯时k66会员登录的解决方案,允许用户完成计算的进程和这些进程所使用的资源彼此相互验证;在任何时候都尽可能地不改变访问控制机制。鉴别是安全策略的基础,使得各个局部安全策略被集成为一个全局框架结构。
要开发一个满足这些要求的安全体系结构,需要满足以下限制条件:
单一密钥,网格计算环境需要一种机制对密钥进行统一管理,以实现不同域之间的有效访问控制。
信用数据的保护,众多用户的私钥、口令等要确保万无一失。
与本地安全机制的互操作,不必改变每个本地资源的安全策略,就可借助跨域的安全服务器方便地访问各地资源。
可输出性,要求在不同国家的试验床上代码是可提供、可执行,也就是安全策略不应直接或间接要求过多的加密。
证书结构的一致性,为了不同域、不同类型用户之间的认证,统一规范的格式是必须的。
支持动态群组通信,网格计算中,时常会有临时的组队需求,目前的安全机制(即使是gss-api)不具备这样的特点。
支持多种实现技术,安全策略应该不局限于特定的实现技术,应该对包括公钥、秘密钥等多种安全技术有包容性。
五、网格安全技术
目前,网格安全技术主要有:密码技术,安全传输技术,安全认证技术,访问控制技术和webserver安全技术。密码技术是以保护信息传递的机密性、获得对所发出或接收信息在事后的不可抵赖,以及保障数据的完整性为目的。根据加密密钥类型的不同将密码技术分为两类:对称加密系统和非对称加密系统。安全传输技术主要有ssl/ssh,ipsec/ipv6,s/mime,这些技术保证了数据安全有效的传输。安全认证技术主要包括pki和kerberos,其中pki(publickeyinfracture)技术是目前应用最广泛的网格安全技术,即公开密匙基础设施。它是用一个公钥(publickey)概念和技术来实施和提供安全服务的具有普适性的安全基础设施。而在pki系统中,ca(certificateauthority)是一个域中的认证中心,是一个可信任的第三方机构。用户之间的通信和验证都依赖ca所颁发的证书。
访问控制技术主要有自主型访问控制(discretionaryaccesscontrol,dac),强制型访问控制(mandatoryaccesscontrol,mac),基于角色的访问控制(role-basedaccesscontrol,rbac),防火墙等。webservice安全技术中,webservice由wsdl(webservicedescriptionlanguage)进行描述,处理由xml编码的soap信息。ws-security为webservices提供全面保证。
六、网格安全的一种具体凯时k66会员登录的解决方案
globus是目前国际上最具影响的网格计算项目之一,它是由多个机构联合开发的项目,力图在科学计算领域和商业领域对各种应用进行广泛的、基础性的网格环境支持,实现更方便的信息共享和互操作。
gsi(gridsecurityinfrastructure,网格安全基础设施)是globus的安全基础构件包,也是保证网格计算安全性的核心。gsi支持用户、资源、认证机构和协议的实现。
gsi的主要目标是要为多个网格系统和应用程序提供单点登录,提供可以在多个组织之间使用而不要求集中管理授权的安全技术,以及在同一网格中的多个不同元素之间提供安全的通信机制。
为了对协议和机制进行隔离(如图2),gsi采用gss—api(genericsecurityserviceapplicationprogramminginterface)作为其安全编程接口。gss—api定义提供了通用的安全服务,支持各种安全机制和技术,还支持应用程序在源码级的可移植性,gss—api主要面向主体之间的安全鉴别和安全通信操作,它提供的功能包括:获得证书、执行安全鉴别、签署消息和加密消息等。
gss—api在安全传输和安全机制上是独立的,这体现在两个方面:
(1)传输独立性。gss不依赖于特定的通信方法或通信库,而且某个gss调用会产生一系列的标记并进行通信,目前可支持tcp、udp等通信协议。
(2)机制独立性。gss不依赖于特定的安全算法,如kerberos、des、rsa公钥密码。它是根据安全操作过程定义相应的函数,每个操作可通过不同的安全机制来实现。
gss—api符合简单公钥机制spkm(simplepublickeymechanism)。而spkm的密钥管理与x.509兼容。gss—api支持在安全上下文建立过程中的安全授权数据通信,当然,它也支持其他的安全机制。为了保证对通信内容的保密性和高效性,可对通信内容进行加密,提供某种程度的服务并保证质量。
globus项目的gsi是解决网格计算中安全问题的一个集成方案,已经成功应用于一个连接4个国家近20家机构的实验网。gsi的特点在于在保证网格计算安全性的同时,尽量方便用户和各种服务的交互。gsi还充分利用了现有的网络安全技术并对其中某些部分进行了扩充,使得gsi在网格计算环境下拥有一个一致的安全性界面,极大地方便了网格应用的开发和使用。
七、结束语
在网格环境中,安全问题比一般意义上的网络安全问题的覆盖面更广,凯时k66会员登录的解决方案也更加复杂,只有在实践中摸索出切实、可靠的安全策略,才能真正使网格这一新兴技术焕发蓬勃的生命力。
参考文献:
[1]fosteri,kesselmanc.thegrid:blueprintforanewcomputinginfrastructure[m].morgankaufmannpublishers,inc.,sanfrancisco,california,1999:205-236
[2]fosteri,kesselmanc,tueckes.theanatomyofthegrid:enablingscalablevirtualorgnization[j].internationaljournalofsupercom-puterapplications,2001,15(6):200-222
[3]pearlmanl,welchv,fosteri,etal.acommunityauthorizationserviceforgroupcollaboration[r].in:ieee3rdinternationalworkshoponpoliciesfordistributedsystemsandnetworks,2001
[4]theglobusproject
特殊性范文篇7
垄断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高度以后必然产生的、与竞争相对立的经济现象,是发源自市场竞争,又反过来否定、限制、阻止市场竞争的一种“异化”力量,因而是对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极大威胁。简要而言,垄断是指在市场交易中,少数当事人或经济组织(极端而言可以只有一个经济主体),凭借自身的经济优势或超经济势利,对商品生产、商品价格、商品数量及市场供求状态实行排他性控制(直至实行排他性独占),以牟取长期稳定超额利润的经济行为。垄断的形式多种多样,例如资本垄断、技术垄断、劳动力垄断和信息垄断等生产要素的垄断,更普遍的则直接表现为价格垄断和与此相关的市场交易份额的排他性控制。法律关注的是经济行为规范与否,从法律角度考察垄断,重在行为判定,例如锁定、操纵价格,划分市场,价格歧视,操纵投标,独家经营,联手抵制,非法兼并等各种滥用市场优势的行为。
垄断现象和反垄断实践的复杂性在于:第一,资源自然分布不均衡会造成资本进入困难,形成难以避免的自然垄断,例如煤炭、石油等能源的开发领域以及少数稀有产品的供给;第二,反垄断、维护公平竞争政策同适度发展规模经济政策之间的矛盾,常常使对具体的垄断现象的界定遇到困难,陷入两难选择;第三,一般性经济垄断,也可以由一时技术的或投资起点的原因所引起,例如对各种知识产权范畴的技术专利,就需要加以保护,而某些领域由技术原因导致的过高的投资门坎,也很难加以拆除;第四,在复杂的竞争活动中,往往由于不同利益群体主观意志的分歧,对于同一经济现象或经济行为是否构成市场垄断,在理论观点、政策主张和法律界定等诸多方面相去甚远,以至陷入旷日持久的争辩和诉讼之中;第五,行政执法部门在反垄断问题上能否不受外界干扰,一以贯之,“把水端平”,保持公正、效率、廉洁和权威,历来也是公众关注、监督的焦点,从而常常是引发怀疑、争论和不满的诱因。这些情况常常给反垄断的立法、司法机构和行政主管机关,带来极大的困难和麻烦。
垄断的巨大危害就在于,通过种种排他性控制,阻止竞争对手(含潜在对手)的进入,限制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阻碍技术进步,降低经济效率,导致经济停滞。其中,垄断行为的最典型之处是,人为控制产品生产和供给数量,制造有利于自己的“卖方市场”状态,维持大大高于竞争性市场的产品垄断价格,以攫取垄断利润。可以说,垄断之手是在向“所有的人行窃”,损害的是“全社会”的利益,因而垄断势利历来被视为是市场经济社会的头号公敌。
在经济一体化、竞争国际化的新时期,近年来正出现以飞机制造、汽车制造、信息通讯、金融保险业为代表的新一轮大公司兼并潮,从而推动了垄断格局进一步升级。为增强本国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地位,发达国家理论界、法律界和政府界争相放宽对市场结构、市场份额和企业兼并的原有解释和限制,美国明确提出了“放松管制”以鼓励国际化兼并的政策。这是各国基于反垄断的竞争政策的一次重大调整,必将对各国的以及国际的经济集中度、市场份额、市场结构变化,产生深远的影响。针对这种经济集中度在国际范围内加速提高的新动向,有经济学家发出警告:“过去大规模的合并不普遍,真正全球性交易甚至比较稀少。但是今天,大公司在数十个国家经营,并在每个国家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而合并能轻而易举地在单个国家的市场建立优势地位”,因而呼吁尽快建立国际性的反垄断法,以阻止垄断行为国际化和大规模贸易战的进一步蔓延,认为“制定全球竞争法规必将成为世界贸易组织下一轮谈判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美]布赖恩.拉赛尔:《需要全球反托拉斯法规》,美国1997年7月31日《商业日报》)。
二、中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垄断现象的特殊性
在一系列深层矛盾依然存在的背景下,中国连续几年实现了经济运行和市场状态的相对稳定,这或许显示,中国经济正在步入相对平稳发展的成熟阶段,从而已经有能力在某种常态中解决深层次矛盾,有能力避免以往反复出现过的大起大落、忽冷忽热的剧烈波动。即使是1998年特大洪水过后,商品市场的基本供求状况也没有发生逆向变化。根据这种长时间、大面积、多品种“买方迹象”,似有理由认定,中国买方市场已经初步形成相对稳定的“常态”,市场机制及其竞争机制已经顺其自然地开始发挥基础性的调节作用,传统经济体制的那种国家垄断各个经济领域的局面已经基本改观。
这一历史性变化具有重大意义,也提出了关注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政策需求。主要表现是,市场竞争逐步加剧,不公平竞争现象日益突出,低水平无序竞争、恶性竞争、商业欺诈行为急剧增加;不公平竞争中的行政性垄断、行业性垄断已对市场发育构成明显威胁,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性垄断现象也开始显现;多种现象同时并存、交织,使创建和维护有效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遇到了从未有过的复杂情况和巨大困难。对于这些颇具中国特色的市场现象,特别是行政垄断、行业垄断,如果任其发展蔓延,定将对市场秩序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构成极大威胁,并阻碍市场成熟化的进程,直至发生“市场变异”,导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应有的曲折和伤害。
反垄断,作为规范市场秩序的第一主题,以及基于反垄断的竞争政策立法,在发达国家的争论、调整、修改和完善从未停止过。在以往的东西方经济学中,垄断被不约而同地解释为资本主义专有的制度现象。根据后来各国的经济实践,有理由确认,垄断作为竞争的伴生物,实属于一般市场经济的共同现象,与市场和市场经济同属一个经济范畴。当然,在中国,由于经济体制处在行政化、高度集中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历史阶段,情况更为复杂,除了一般意义上的垄断现象以外,又有明显的特殊表现。因此,针对中国市场状态变化和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垄断现象的特殊性,需要研究、制定特殊的对策思路,至于低水平无序竞争、恶性竞争、商业欺诈和经济性垄断,虽然也很重要,但是同反行政化垄断相比,毕竟是第二位的。
中国垄断现象的特殊性及其由来。中国原有的经济体制属于排斥市场机制、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经济运行和资源配置高度依赖政府机构和行政力量,因此天然带有国有化趋势和国家垄断的强烈冲动。当中国决心改革这种僵化体制之后,随着市场化程度的逐步提高,一方面市场竞争开始获得了生存空间,与市场竞争相伴的经济垄断随即得到萌生;但更主要的是另一方面,即原有体制中颇具根基、盘根错节的行政化、官本位权力机制,也开始寻找新的环境土壤,原有的行政化垄断势力依托逐步成长、极不健全的市场机制、竞争机制,尽可能地、不失时机地为自己营造出了可观的生存和发展机会。
中国特有的垄断现象,存在着一个极其鲜明的共同点,即都是在经济学意义上的经济规模集中度非常低下的情况下发生的,尚缺乏从公平竞争自然衍生垄断的普遍基础。在经济规模集中度普遍不高的场合,能够导致垄断的,只有行政权力这个唯一合理的解释。或者说,中国的垄断主要不是凭借生产集中度,而是凭借行政权力。传统经济体制的种种特征也可归结为国家垄断,即凭借国家政权的力量直接控制所有的经济领域。这种全面国有化和国家垄断趋势,固然存在种种弊端,但由此带来的垄断利润是“封着口”的或“全封闭”的,即归国家所有,由国家支配。“肉烂在锅里”,泄漏的机会不多。当时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大一统的经济体制,以及各项配套政策、社会舆论、价值取向等等可以保障这一点,故染指垄断利润、化公为私、化国有为部门地区机关所有的可能性极小。
改革开放,实行放权让利以后,行政权力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家垄断及其全封闭管理体系已经基本解体,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尚不健全,加之放权让利多被各个主管部门和地方机关截留,并没到位。于是,在部门、地区权力和自身利益有了经济市场化这个大舞台作为依托之后,分享行政化垄断种种“好处”的机会大大增加了。换句话说,垄断利润所能够诱惑的,还主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而是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人格化的表现——各级各类政府官员。因此,现在所能看到的,大多明显表现为由条条块块权力格局所造就和维护的行政化垄断,也即超经济垄断或排斥他人进入的超经济独占。
中国垄断现象的特殊表现。行政化垄断通常发生在权力的集中点,双重体制的交叉点,监督环节的薄弱点,法律政策的滞后点以及某些资源的稀缺点。而扰乱市场秩序、限制公平竞争的行政化垄断具体表现则多种多样。一是部门和地方的行政主管机关,强化独占地位,热衷于“唯成份论”(国有经济)和“唯(本)系统论”,制造进入障碍和市场歧视,保护落后,阻止公平竞争;二是滥用权力,走私贩私。冲击市场;三是违规评比,欺骗舆论,制造混乱;四是政企虚假脱钩,牢牢控制人事权力,保持双重身份,维持“官商一体”,热衷权钱交易,破坏竞争秩序;五是公开“设租”,控制信息,从中渔利,排斥公平竞争;六是巧立名目,乱收费用,增加经营成本和市场交易成本,造成了“费大于税”的混乱、失控局面;七是通过参与立法设计的机会“给自己授权”,将部门利益合法化(针对立法过程中的“行政垄断”和包办,社会各界多有异议);八是行政化垄断善于自我修复、不断扩张,在已经被弱化的领域卷土重来,同时向以往不曾覆盖的领域“进军”;九是运用行政垄断控制资源、人为制造短缺,制造省区际的贸易摩擦。
综上所述,中国特有的行政化垄断名目繁多,危害极大,而剔除行政化垄断的难度更不可低估。日本一家报纸就此载文指出:“这种艰巨性体现在各利益集团的抵抗,而官僚集团是最大的利益集团。其对改革的抵抗性也就更大。至今为止,中国的改革一直无法通过官僚机构这一大‘关’。”(日本《时报》1998年1月20日)。从反垄断的角度理解,改革的阻力来自条块式利益集团的抵抗。而行政性垄断是对市场秩序的最大威胁,依它特有的“来头”和“背景”,足以击败市场上的任何对手。由于行政化垄断势力的侵入,在很大程度上使中国的市场状态发生了变异,即市场交易中被不断营造、复制和异化出某种非市场因素,从形式上看似乎很象普通的商品交易,但骨子里人不是按照效率、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原则行事。于是,市场本应具有的资源高效配置功能和公平竞争环境受到损害和削弱,有限资源不再按照效率原则,而是按垄断市场的“权力网”来配置。故此,行政化垄断限制了中国规模经济的健康成长,阻碍了竞争力的普遍提高,因而反行政性垄断是中国的当务之急,是从根本上规范市场秩序的首要环节。这不仅是深化改革、培育国内市场的需要,也是中国与国际接轨,尽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客观要求。行政化垄断极大地增加了市场“游戏规则”的主观随意性,降低了市场竞争的透明度,因而与市场经济惯例是格格不入的。国际市场经济大环境不会长期同一个充满行政化垄断的国家打交道,长此以往,只会继续增加中国进入wto的难度。
三、中国反垄断需要采取特殊对策
特殊性范文篇8
垄断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高度以后必然产生的、与竞争相对立的经济现象,是发源自市场竞争,又反过来否定、限制、阻止市场竞争的一种“异化”力量,因而是对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极大威胁。简要而言,垄断是指在市场交易中,少数当事人或经济组织(极端而言可以只有一个经济主体),凭借自身的经济优势或超经济势利,对商品生产、商品价格、商品数量及市场供求状态实行排他性控制(直至实行排他性独占),以牟取长期稳定超额利润的经济行为。垄断的形式多种多样,例如资本垄断、技术垄断、劳动力垄断和信息垄断等生产要素的垄断,更普遍的则直接表现为价格垄断和与此相关的市场交易份额的排他性控制。法律关注的是经济行为规范与否,从法律角度考察垄断,重在行为判定,例如锁定、操纵价格,划分市场,价格歧视,操纵投标,独家经营,联手抵制,非法兼并等各种滥用市场优势的行为。
垄断现象和反垄断实践的复杂性在于:第一,资源自然分布不均衡会造成资本进入困难,形成难以避免的自然垄断,例如煤炭、石油等能源的开发领域以及少数稀有产品的供给;第二,反垄断、维护公平竞争政策同适度发展规模经济政策之间的矛盾,常常使对具体的垄断现象的界定遇到困难,陷入两难选择;第三,一般性经济垄断,也可以由一时技术的或投资起点的原因所引起,例如对各种知识产权范畴的技术专利,就需要加以保护,而某些领域由技术原因导致的过高的投资门坎,也很难加以拆除;第四,在复杂的竞争活动中,往往由于不同利益群体主观意志的分歧,对于同一经济现象或经济行为是否构成市场垄断,在理论观点、政策主张和法律界定等诸多方面相去甚远,以至陷入旷日持久的争辩和诉讼之中;第五,行政执法部门在反垄断问题上能否不受外界干扰,一以贯之,“把水端平”,保持公正、效率、廉洁和权威,历来也是公众关注、监督的焦点,从而常常是引发怀疑、争论和不满的诱因。这些情况常常给反垄断的立法、司法机构和行政主管机关,带来极大的困难和麻烦。
垄断的巨大危害就在于,通过种种排他性控制,阻止竞争对手(含潜在对手)的进入,限制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阻碍技术进步,降低经济效率,导致经济停滞。其中,垄断行为的最典型之处是,人为控制产品生产和供给数量,制造有利于自己的“卖方市场”状态,维持大大高于竞争性市场的产品垄断价格,以攫取垄断利润。可以说,垄断之手是在向“所有的人行窃”,损害的是“全社会”的利益,因而垄断势利历来被视为是市场经济社会的头号公敌。
在经济一体化、竞争国际化的新时期,近年来正出现以飞机制造、汽车制造、信息通讯、金融保险业为代表的新一轮大公司兼并潮,从而推动了垄断格局进一步升级。为增强本国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地位,发达国家理论界、法律界和政府界争相放宽对市场结构、市场份额和企业兼并的原有解释和限制,美国明确提出了“放松管制”以鼓励国际化兼并的政策。这是各国基于反垄断的竞争政策的一次重大调整,必将对各国的以及国际的经济集中度、市场份额、市场结构变化,产生深远的影响。针对这种经济集中度在国际范围内加速提高的新动向,有经济学家发出警告:“过去大规模的合并不普遍,真正全球性交易甚至比较稀少。但是今天,大公司在数十个国家经营,并在每个国家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而合并能轻而易举地在单个国家的市场建立优势地位”,因而呼吁尽快建立国际性的反垄断法,以阻止垄断行为国际化和大规模贸易战的进一步蔓延,认为“制定全球竞争法规必将成为世界贸易组织下一轮谈判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美]布赖恩.拉赛尔:《需要全球反托拉斯法规》,美国1997年7月31日《商业日报》)。
二、中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垄断现象的特殊性
在一系列深层矛盾依然存在的背景下,中国连续几年实现了经济运行和市场状态的相对稳定,这或许显示,中国经济正在步入相对平稳发展的成熟阶段,从而已经有能力在某种常态中解决深层次矛盾,有能力避免以往反复出现过的大起大落、忽冷忽热的剧烈波动。即使是1998年特大洪水过后,商品市场的基本供求状况也没有发生逆向变化。根据这种长时间、大面积、多品种“买方迹象”,似有理由认定,中国买方市场已经初步形成相对稳定的“常态”,市场机制及其竞争机制已经顺其自然地开始发挥基础性的调节作用,传统经济体制的那种国家垄断各个经济领域的局面已经基本改观。
这一历史性变化具有重大意义,也提出了关注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政策需求。主要表现是,市场竞争逐步加剧,不公平竞争现象日益突出,低水平无序竞争、恶性竞争、商业欺诈行为急剧增加;不公平竞争中的行政性垄断、行业性垄断已对市场发育构成明显威胁,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性垄断现象也开始显现;多种现象同时并存、交织,使创建和维护有效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遇到了从未有过的复杂情况和巨大困难。对于这些颇具中国特色的市场现象,特别是行政垄断、行业垄断,如果任其发展蔓延,定将对市场秩序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构成极大威胁,并阻碍市场成熟化的进程,直至发生“市场变异”,导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应有的曲折和伤害。
反垄断,作为规范市场秩序的第一主题,以及基于反垄断的竞争政策立法,在发达国家的争论、调整、修改和完善从未停止过。在以往的东西方经济学中,垄断被不约而同地解释为资本主义专有的制度现象。根据后来各国的经济实践,有理由确认,垄断作为竞争的伴生物,实属于一般市场经济的共同现象,与市场和市场经济同属一个经济范畴。当然,在中国,由于经济体制处在行政化、高度集中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历史阶段,情况更为复杂,除了一般意义上的垄断现象以外,又有明显的特殊表现。因此,针对中国市场状态变化和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垄断现象的特殊性,需要研究、制定特殊的对策思路,至于低水平无序竞争、恶性竞争、商业欺诈和经济性垄断,虽然也很重要,但是同反行政化垄断相比,毕竟是第二位的。
中国垄断现象的特殊性及其由来。中国原有的经济体制属于排斥市场机制、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经济运行和资源配置高度依赖政府机构和行政力量,因此天然带有国有化趋势和国家垄断的强烈冲动。当中国决心改革这种僵化体制之后,随着市场化程度的逐步提高,一方面市场竞争开始获得了生存空间,与市场竞争相伴的经济垄断随即得到萌生;但更主要的是另一方面,即原有体制中颇具根基、盘根错节的行政化、官本位权力机制,也开始寻找新的环境土壤,原有的行政化垄断势力依托逐步成长、极不健全的市场机制、竞争机制,尽可能地、不失时机地为自己营造出了可观的生存和发展机会。
中国特有的垄断现象,存在着一个极其鲜明的共同点,即都是在经济学意义上的经济规模集中度非常低下的情况下发生的,尚缺乏从公平竞争自然衍生垄断的普遍基础。在经济规模集中度普遍不高的场合,能够导致垄断的,只有行政权力这个唯一合理的解释。或者说,中国的垄断主要不是凭借生产集中度,而是凭借行政权力。传统经济体制的种种特征也可归结为国家垄断,即凭借国家政权的力量直接控制所有的经济领域。这种全面国有化和国家垄断趋势,固然存在种种弊端,但由此带来的垄断利润是“封着口”的或“全封闭”的,即归国家所有,由国家支配。“肉烂在锅里”,泄漏的机会不多。当时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大一统的经济体制,以及各项配套政策、社会舆论、价值取向等等可以保障这一点,故染指垄断利润、化公为私、化国有为部门地区机关所有的可能性极小。公务员之家凯时k66会员登录的版权所有
改革开放,实行放权让利以后,行政权力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家垄断及其全封闭管理体系已经基本解体,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尚不健全,加之放权让利多被各个主管部门和地方机关截留,并没到位。于是,在部门、地区权力和自身利益有了经济市场化这个大舞台作为依托之后,分享行政化垄断种种“好处”的机会大大增加了。换句话说,垄断利润所能够诱惑的,还主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而是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人格化的表现——各级各类政府官员。因此,现在所能看到的,大多明显表现为由条条块块权力格局所造就和维护的行政化垄断,也即超经济垄断或排斥他人进入的超经济独占。
中国垄断现象的特殊表现。行政化垄断通常发生在权力的集中点,双重体制的交叉点,监督环节的薄弱点,法律政策的滞后点以及某些资源的稀缺点。而扰乱市场秩序、限制公平竞争的行政化垄断具体表现则多种多样。一是部门和地方的行政主管机关,强化独占地位,热衷于“唯成份论”(国有经济)和“唯(本)系统论”,制造进入障碍和市场歧视,保护落后,阻止公平竞争;二是滥用权力,走私贩私。冲击市场;三是违规评比,欺骗舆论,制造混乱;四是政企虚假脱钩,牢牢控制人事权力,保持双重身份,维持“官商一体”,热衷权钱交易,破坏竞争秩序;五是公开“设租”,控制信息,从中渔利,排斥公平竞争;六是巧立名目,乱收费用,增加经营成本和市场交易成本,造成了“费大于税”的混乱、失控局面;七是通过参与立法设计的机会“给自己授权”,将部门利益合法化(针对立法过程中的“行政垄断”和包办,社会各界多有异议);八是行政化垄断善于自我修复、不断扩张,在已经被弱化的领域卷土重来,同时向以往不曾覆盖的领域“进军”;九是运用行政垄断控制资源、人为制造短缺,制造省区际的贸易摩擦。
综上所述,中国特有的行政化垄断名目繁多,危害极大,而剔除行政化垄断的难度更不可低估。日本一家报纸就此载文指出:“这种艰巨性体现在各利益集团的抵抗,而官僚集团是最大的利益集团。其对改革的抵抗性也就更大。至今为止,中国的改革一直无法通过官僚机构这一大‘关’。”(日本《时报》1998年1月20日)。从反垄断的角度理解,改革的阻力来自条块式利益集团的抵抗。而行政性垄断是对市场秩序的最大威胁,依它特有的“来头”和“背景”,足以击败市场上的任何对手。由于行政化垄断势力的侵入,在很大程度上使中国的市场状态发生了变异,即市场交易中被不断营造、复制和异化出某种非市场因素,从形式上看似乎很象普通的商品交易,但骨子里人不是按照效率、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原则行事。于是,市场本应具有的资源高效配置功能和公平竞争环境受到损害和削弱,有限资源不再按照效率原则,而是按垄断市场的“权力网”来配置。故此,行政化垄断限制了中国规模经济的健康成长,阻碍了竞争力的普遍提高,因而反行政性垄断是中国的当务之急,是从根本上规范市场秩序的首要环节。这不仅是深化改革、培育国内市场的需要,也是中国与国际接轨,尽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客观要求。行政化垄断极大地增加了市场“游戏规则”的主观随意性,降低了市场竞争的透明度,因而与市场经济惯例是格格不入的。国际市场经济大环境不会长期同一个充满行政化垄断的国家打交道,长此以往,只会继续增加中国进入wto的难度。
三、中国反垄断需要采取特殊对策
特殊性范文篇9
垄断现象和反垄断实践的复杂性在于:第一,资源自然分布不均衡会造成资本进入困难,形成难以避免的自然垄断,例如煤炭、石油等能源的开发领域以及少数稀有产品的供给;第二,反垄断、维护公平竞争政策同适度发展规模经济政策之间的矛盾,常常使对具体的垄断现象的界定遇到困难,陷入两难选择;第三,一般性经济垄断,也可以由一时技术的或投资起点的原因所引起,例如对各种知识产权范畴的技术专利,就需要加以保护,而某些领域由技术原因导致的过高的投资门坎,也很难加以拆除;第四,在复杂的竞争活动中,往往由于不同利益群体主观意志的分歧,对于同一经济现象或经济行为是否构成市场垄断,在理论观点、政策主张和法律界定等诸多方面相去甚远,以至陷入旷日持久的争辩和诉讼之中;第五,行政执法部门在反垄断问题上能否不受外界干扰,一以贯之,“把水端平”,保持公正、效率、廉洁和权威,历来也是公众关注、监督的焦点,从而常常是引发怀疑、争论和不满的诱因。这些情况常常给反垄断的立法、司法机构和行政主管机关,带来极大的困难和麻烦。
垄断的巨大危害就在于,通过种种排他性控制,阻止竞争对手(含潜在对手)的进入,限制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阻碍技术进步,降低经济效率,导致经济停滞。其中,垄断行为的最典型之处是,人为控制产品生产和供给数量,制造有利于自己的“卖方市场”状态,维持大大高于竞争性市场的产品垄断价格,以攫取垄断利润。可以说,垄断之手是在向“所有的人行窃”,损害的是“全社会”的利益,因而垄断势利历来被视为是市场经济社会的头号公敌。
在经济一体化、竞争国际化的新时期,近年来正出现以飞机制造、汽车制造、信息通讯、金融保险业为代表的新一轮大公司兼并潮,从而推动了垄断格局进一步升级。为增强本国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地位,发达国家理论界、法律界和政府界争相放宽对市场结构、市场份额和企业兼并的原有解释和限制,美国明确提出了“放松管制”以鼓励国际化兼并的政策。这是各国基于反垄断的竞争政策的一次重大调整,必将对各国的以及国际的经济集中度、市场份额、市场结构变化,产生深远的影响。针对这种经济集中度在国际范围内加速提高的新动向,有经济学家发出警告:“过去大规模的合并不普遍,真正全球性交易甚至比较稀少。但是今天,大公司在数十个国家经营,并在每个国家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而合并能轻而易举地在单个国家的市场建立优势地位”,因而呼吁尽快建立国际性的反垄断法,以阻止垄断行为国际化和大规模贸易战的进一步蔓延,认为“制定全球竞争法规必将成为世界贸易组织下一轮谈判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美]布赖恩.拉赛尔:《需要全球反托拉斯法规》,美国1997年7月31日《商业日报》)。
二、中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垄断现象的特殊性
在一系列深层矛盾依然存在的背景下,中国连续几年实现了经济运行和市场状态的相对稳定,这或许显示,中国经济正在步入相对平稳发展的成熟阶段,从而已经有能力在某种常态中解决深层次矛盾,有能力避免以往反复出现过的大起大落、忽冷忽热的剧烈波动。即使是1998年特大洪水过后,商品市场的基本供求状况也没有发生逆向变化。根据这种长时间、大面积、多品种“买方迹象”,似有理由认定,中国买方市场已经初步形成相对稳定的“常态”,市场机制及其竞争机制已经顺其自然地开始发挥基础性的调节作用,传统经济体制的那种国家垄断各个经济领域的局面已经基本改观。
这一历史性变化具有重大意义,也提出了关注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政策需求。主要表现是,市场竞争逐步加剧,不公平竞争现象日益突出,低水平无序竞争、恶性竞争、商业欺诈行为急剧增加;不公平竞争中的行政性垄断、行业性垄断已对市场发育构成明显威胁,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性垄断现象也开始显现;多种现象同时并存、交织,使创建和维护有效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遇到了从未有过的复杂情况和巨大困难。对于这些颇具中国特色的市场现象,特别是行政垄断、行业垄断,如果任其发展蔓延,定将对市场秩序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构成极大威胁,并阻碍市场成熟化的进程,直至发生“市场变异”,导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应有的曲折和伤害。
反垄断,作为规范市场秩序的第一主题,以及基于反垄断的竞争政策立法,在发达国家的争论、调整、修改和完善从未停止过。在以往的东西方经济学中,垄断被不约而同地解释为资本主义专有的制度现象。根据后来各国的经济实践,有理由确认,垄断作为竞争的伴生物,实属于一般市场经济的共同现象,与市场和市场经济同属一个经济范畴。当然,在中国,由于经济体制处在行政化、高度集中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历史阶段,情况更为复杂,除了一般意义上的垄断现象以外,又有明显的特殊表现。因此,针对中国市场状态变化和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垄断现象的特殊性,需要研究、制定特殊的对策思路,至于低水平无序竞争、恶性竞争、商业欺诈和经济性垄断,虽然也很重要,但是同反行政化垄断相比,毕竟是第二位的。
中国垄断现象的特殊性及其由来。中国原有的经济体制属于排斥市场机制、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经济运行和资源配置高度依赖政府机构和行政力量,因此天然带有国有化趋势和国家垄断的强烈冲动。当中国决心改革这种僵化体制之后,随着市场化程度的逐步提高,一方面市场竞争开始获得了生存空间,与市场竞争相伴的经济垄断随即得到萌生;但更主要的是另一方面,即原有体制中颇具根基、盘根错节的行政化、官本位权力机制,也开始寻找新的环境土壤,原有的行政化垄断势力依托逐步成长、极不健全的市场机制、竞争机制,尽可能地、不失时机地为自己营造出了可观的生存和发展机会。
中国特有的垄断现象,存在着一个极其鲜明的共同点,即都是在经济学意义上的经济规模集中度非常低下的情况下发生的,尚缺乏从公平竞争自然衍生垄断的普遍基础。在经济规模集中度普遍不高的场合,能够导致垄断的,只有行政权力这个唯一合理的解释。或者说,中国的垄断主要不是凭借生产集中度,而是凭借行政权力。传统经济体制的种种特征也可归结为国家垄断,即凭借国家政权的力量直接控制所有的经济领域。这种全面国有化和国家垄断趋势,固然存在种种弊端,但由此带来的垄断利润是“封着口”的或“全封闭”的,即归国家所有,由国家支配。“肉烂在锅里”,泄漏的机会不多。当时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大一统的经济体制,以及各项配套政策、社会舆论、价值取向等等可以保障这一点,故染指垄断利润、化公为私、化国有为部门地区机关所有的可能性极小。
改革开放,实行放权让利以后,行政权力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家垄断及其全封闭管理体系已经基本解体,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尚不健全,加之放权让利多被各个主管部门和地方机关截留,并没到位。于是,在部门、地区权力和自身利益有了经济市场化这个大舞台作为依托之后,分享行政化垄断种种“好处”的机会大大增加了。换句话说,垄断利润所能够诱惑的,还主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而是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人格化的表现——各级各类政府官员。因此,现在所能看到的,大多明显表现为由条条块块权力格局所造就和维护的行政化垄断,也即超经济垄断或排斥他人进入的超经济独占。
中国垄断现象的特殊表现。行政化垄断通常发生在权力的集中点,双重体制的交叉点,监督环节的薄弱点,法律政策的滞后点以及某些资源的稀缺点。而扰乱市场秩序、限制公平竞争的行政化垄断具体表现则多种多样。一是部门和地方的行政主管机关,强化独占地位,热衷于“唯成份论”(国有经济)和“唯(本)系统论”,制造进入障碍和市场歧视,保护落后,阻止公平竞争;二是滥用权力,走私贩私。冲击市场;三是违规评比,欺骗舆论,制造混乱;四是政企虚假脱钩,牢牢控制人事权力,保持双重身份,维持“官商一体”,热衷权钱交易,破坏竞争秩序;五是公开“设租”,控制信息,从中渔利,排斥公平竞争;六是巧立名目,乱收费用,增加经营成本和市场交易成本,造成了“费大于税”的混乱、失控局面;七是通过参与立法设计的机会“给自己授权”,将部门利益合法化(针对立法过程中的“行政垄断”和包办,社会各界多有异议);八是行政化垄断善于自我修复、不断扩张,在已经被弱化的领域卷土重来,同时向以往不曾覆盖的领域“进军”;九是运用行政垄断控制资源、人为制造短缺,制造省区际的贸易摩擦。
综上所述,中国特有的行政化垄断名目繁多,危害极大,而剔除行政化垄断的难度更不可低估。日本一家报纸就此载文指出:“这种艰巨性体现在各利益集团的抵抗,而官僚集团是最大的利益集团。其对改革的抵抗性也就更大。至今为止,中国的改革一直无法通过官僚机构这一大‘关’。”(日本《时报》1998年1月20日)。从反垄断的角度理解,改革的阻力来自条块式利益集团的抵抗。而行政性垄断是对市场秩序的最大威胁,依它特有的“来头”和“背景”,足以击败市场上的任何对手。由于行政化垄断势力的侵入,在很大程度上使中国的市场状态发生了变异,即市场交易中被不断营造、复制和异化出某种非市场因素,从形式上看似乎很象普通的商品交易,但骨子里人不是按照效率、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原则行事。于是,市场本应具有的资源高效配置功能和公平竞争环境受到损害和削弱,有限资源不再按照效率原则,而是按垄断市场的“权力网”来配置。故此,行政化垄断限制了中国规模经济的健康成长,阻碍了竞争力的普遍提高,因而反行政性垄断是中国的当务之急,是从根本上规范市场秩序的首要环节。这不仅是深化改革、培育国内市场的需要,也是中国与国际接轨,尽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客观要求。行政化垄断极大地增加了市场“游戏规则”的主观随意性,降低了市场竞争的透明度,因而与市场经济惯例是格格不入的。国际市场经济大环境不会长期同一个充满行政化垄断的国家打交道,长此以往,只会继续增加中国进入wto的难度。
三、中国反垄断需要采取特殊对策
特殊性范文篇10
垄断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高度以后必然产生的、与竞争相对立的经济现象,是发源自市场竞争,又反过来否定、限制、阻止市场竞争的一种“异化”力量,因而是对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极大威胁。简要而言,垄断是指在市场交易中,少数当事人或经济组织(极端而言可以只有一个经济主体),凭借自身的经济优势或超经济势利,对商品生产、商品价格、商品数量及市场供求状态实行排他性控制(直至实行排他性独占),以牟取长期稳定超额利润的经济行为。垄断的形式多种多样,例如资本垄断、技术垄断、劳动力垄断和信息垄断等生产要素的垄断,更普遍的则直接表现为价格垄断和与此相关的市场交易份额的排他性控制。法律关注的是经济行为规范与否,从法律角度考察垄断,重在行为判定,例如锁定、操纵价格,划分市场,价格歧视,操纵投标,独家经营,联手抵制,非法兼并等各种滥用市场优势的行为。
垄断现象和反垄断实践的复杂性在于:第一,资源自然分布不均衡会造成资本进入困难,形成难以避免的自然垄断,例如煤炭、石油等能源的开发领域以及少数稀有产品的供给;第二,反垄断、维护公平竞争政策同适度发展规模经济政策之间的矛盾,常常使对具体的垄断现象的界定遇到困难,陷入两难选择;第三,一般性经济垄断,也可以由一时技术的或投资起点的原因所引起,例如对各种知识产权范畴的技术专利,就需要加以保护,而某些领域由技术原因导致的过高的投资门坎,也很难加以拆除;第四,在复杂的竞争活动中,往往由于不同利益群体主观意志的分歧,对于同一经济现象或经济行为是否构成市场垄断,在理论观点、政策主张和法律界定等诸多方面相去甚远,以至陷入旷日持久的争辩和诉讼之中;第五,行政执法部门在反垄断问题上能否不受外界干扰,一以贯之,“把水端平”,保持公正、效率、廉洁和权威,历来也是公众关注、监督的焦点,从而常常是引发怀疑、争论和不满的诱因。这些情况常常给反垄断的立法、司法机构和行政主管机关,带来极大的困难和麻烦。
垄断的巨大危害就在于,通过种种排他性控制,阻止竞争对手(含潜在对手)的进入,限制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阻碍技术进步,降低经济效率,导致经济停滞。其中,垄断行为的最典型之处是,人为控制产品生产和供给数量,制造有利于自己的“卖方市场”状态,维持大大高于竞争性市场的产品垄断价格,以攫取垄断利润。可以说,垄断之手是在向“所有的人行窃”,损害的是“全社会”的利益,因而垄断势利历来被视为是市场经济社会的头号公敌。
在经济一体化、竞争国际化的新时期,近年来正出现以飞机制造、汽车制造、信息通讯、金融保险业为代表的新一轮大公司兼并潮,从而推动了垄断格局进一步升级。为增强本国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地位,发达国家理论界、法律界和政府界争相放宽对市场结构、市场份额和企业兼并的原有解释和限制,美国明确提出了“放松管制”以鼓励国际化兼并的政策。这是各国基于反垄断的竞争政策的一次重大调整,必将对各国的以及国际的经济集中度、市场份额、市场结构变化,产生深远的影响。针对这种经济集中度在国际范围内加速提高的新动向,有经济学家发出警告:“过去大规模的合并不普遍,真正全球性交易甚至比较稀少。但是今天,大公司在数十个国家经营,并在每个国家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而合并能轻而易举地在单个国家的市场建立优势地位”,因而呼吁尽快建立国际性的反垄断法,以阻止垄断行为国际化和大规模贸易战的进一步蔓延,认为“制定全球竞争法规必将成为世界贸易组织下一轮谈判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美]布赖恩.拉赛尔:《需要全球反托拉斯法规》,美国1997年7月31日《商业日报》)。
二、中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垄断现象的特殊性
在一系列深层矛盾依然存在的背景下,中国连续几年实现了经济运行和市场状态的相对稳定,这或许显示,中国经济正在步入相对平稳发展的成熟阶段,从而已经有能力在某种常态中解决深层次矛盾,有能力避免以往反复出现过的大起大落、忽冷忽热的剧烈波动。即使是1998年特大洪水过后,商品市场的基本供求状况也没有发生逆向变化。根据这种长时间、大面积、多品种“买方迹象”,似有理由认定,中国买方市场已经初步形成相对稳定的“常态”,市场机制及其竞争机制已经顺其自然地开始发挥基础性的调节作用,传统经济体制的那种国家垄断各个经济领域的局面已经基本改观。
这一历史性变化具有重大意义,也提出了关注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政策需求。主要表现是,市场竞争逐步加剧,不公平竞争现象日益突出,低水平无序竞争、恶性竞争、商业欺诈行为急剧增加;不公平竞争中的行政性垄断、行业性垄断已对市场发育构成明显威胁,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性垄断现象也开始显现;多种现象同时并存、交织,使创建和维护有效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遇到了从未有过的复杂情况和巨大困难。对于这些颇具中国特色的市场现象,特别是行政垄断、行业垄断,如果任其发展蔓延,定将对市场秩序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构成极大威胁,并阻碍市场成熟化的进程,直至发生“市场变异”,导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应有的曲折和伤害。
反垄断,作为规范市场秩序的第一主题,以及基于反垄断的竞争政策立法,在发达国家的争论、调整、修改和完善从未停止过。在以往的东西方经济学中,垄断被不约而同地解释为资本主义专有的制度现象。根据后来各国的经济实践,有理由确认,垄断作为竞争的伴生物,实属于一般市场经济的共同现象,与市场和市场经济同属一个经济范畴。当然,在中国,由于经济体制处在行政化、高度集中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历史阶段,情况更为复杂,除了一般意义上的垄断现象以外,又有明显的特殊表现。因此,针对中国市场状态变化和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垄断现象的特殊性,需要研究、制定特殊的对策思路,至于低水平无序竞争、恶性竞争、商业欺诈和经济性垄断,虽然也很重要,但是同反行政化垄断相比,毕竟是第二位的。
中国垄断现象的特殊性及其由来。中国原有的经济体制属于排斥市场机制、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经济运行和资源配置高度依赖政府机构和行政力量,因此天然带有国有化趋势和国家垄断的强烈冲动。当中国决心改革这种僵化体制之后,随着市场化程度的逐步提高,一方面市场竞争开始获得了生存空间,与市场竞争相伴的经济垄断随即得到萌生;但更主要的是另一方面,即原有体制中颇具根基、盘根错节的行政化、官本位权力机制,也开始寻找新的环境土壤,原有的行政化垄断势力依托逐步成长、极不健全的市场机制、竞争机制,尽可能地、不失时机地为自己营造出了可观的生存和发展机会。
中国特有的垄断现象,存在着一个极其鲜明的共同点,即都是在经济学意义上的经济规模集中度非常低下的情况下发生的,尚缺乏从公平竞争自然衍生垄断的普遍基础。在经济规模集中度普遍不高的场合,能够导致垄断的,只有行政权力这个唯一合理的解释。或者说,中国的垄断主要不是凭借生产集中度,而是凭借行政权力。传统经济体制的种种特征也可归结为国家垄断,即凭借国家政权的力量直接控制所有的经济领域。这种全面国有化和国家垄断趋势,固然存在种种弊端,但由此带来的垄断利润是“封着口”的或“全封闭”的,即归国家所有,由国家支配。“肉烂在锅里”,泄漏的机会不多。当时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大一统的经济体制,以及各项配套政策、社会舆论、价值取向等等可以保障这一点,故染指垄断利润、化公为私、化国有为部门地区机关所有的可能性极小。
改革开放,实行放权让利以后,行政权力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家垄断及其全封闭管理体系已经基本解体,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尚不健全,加之放权让利多被各个主管部门和地方机关截留,并没到位。于是,在部门、地区权力和自身利益有了经济市场化这个大舞台作为依托之后,分享行政化垄断种种“好处”的机会大大增加了。换句话说,垄断利润所能够诱惑的,还主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而是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人格化的表现——各级各类政府官员。因此,现在所能看到的,大多明显表现为由条条块块权力格局所造就和维护的行政化垄断,也即超经济垄断或排斥他人进入的超经济独占。
中国垄断现象的特殊表现。行政化垄断通常发生在权力的集中点,双重体制的交叉点,监督环节的薄弱点,法律政策的滞后点以及某些资源的稀缺点。而扰乱市场秩序、限制公平竞争的行政化垄断具体表现则多种多样。一是部门和地方的行政主管机关,强化独占地位,热衷于“唯成份论”(国有经济)和“唯(本)系统论”,制造进入障碍和市场歧视,保护落后,阻止公平竞争;二是滥用权力,走私贩私。冲击市场;三是违规评比,欺骗舆论,制造混乱;四是政企虚假脱钩,牢牢控制人事权力,保持双重身份,维持“官商一体”,热衷权钱交易,破坏竞争秩序;五是公开“设租”,控制信息,从中渔利,排斥公平竞争;六是巧立名目,乱收费用,增加经营成本和市场交易成本,造成了“费大于税”的混乱、失控局面;七是通过参与立法设计的机会“给自己授权”,将部门利益合法化(针对立法过程中的“行政垄断”和包办,社会各界多有异议);八是行政化垄断善于自我修复、不断扩张,在已经被弱化的领域卷土重来,同时向以往不曾覆盖的领域“进军”;九是运用行政垄断控制资源、人为制造短缺,制造省区际的贸易摩擦。
综上所述,中国特有的行政化垄断名目繁多,危害极大,而剔除行政化垄断的难度更不可低估。日本一家报纸就此载文指出:“这种艰巨性体现在各利益集团的抵抗,而官僚集团是最大的利益集团。其对改革的抵抗性也就更大。至今为止,中国的改革一直无法通过官僚机构这一大‘关’。”(日本《时报》1998年1月20日)。从反垄断的角度理解,改革的阻力来自条块式利益集团的抵抗。而行政性垄断是对市场秩序的最大威胁,依它特有的“来头”和“背景”,足以击败市场上的任何对手。由于行政化垄断势力的侵入,在很大程度上使中国的市场状态发生了变异,即市场交易中被不断营造、复制和异化出某种非市场因素,从形式上看似乎很象普通的商品交易,但骨子里人不是按照效率、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原则行事。于是,市场本应具有的资源高效配置功能和公平竞争环境受到损害和削弱,有限资源不再按照效率原则,而是按垄断市场的“权力网”来配置。故此,行政化垄断限制了中国规模经济的健康成长,阻碍了竞争力的普遍提高,因而反行政性垄断是中国的当务之急,是从根本上规范市场秩序的首要环节。这不仅是深化改革、培育国内市场的需要,也是中国与国际接轨,尽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客观要求。行政化垄断极大地增加了市场“游戏规则”的主观随意性,降低了市场竞争的透明度,因而与市场经济惯例是格格不入的。国际市场经济大环境不会长期同一个充满行政化垄断的国家打交道,长此以往,只会继续增加中国进入wto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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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06 14:53:40 阅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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